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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中寿险信托的应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2 07:03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众所周知,于个人而言理财的最根本目的是实现终身的财务安全与财务自由。人寿保险发展至今,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财工具,其功能也得到了扩展。然而保险金的合理安排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在受益人为无民事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大额人寿保险金往往不能按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愿进行安排和利用,可能被其法定监护人私占挪用,甚至引来不法之徒的觊觎。若将人寿保险金作为投资理财资金,又需要专业的理财知识和专业水准,稍有不慎就可能血本无归。 
对于信托,我们并不陌生。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是其最终目的,不仅可以保护财产安全、支付子女的教育及生活费用,还能以管理及支付退休养老金、慈善捐赠等为目的。信托的职责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现代金融体系中其作为一种良好的资产管理方式正得到全面应用,并以为实现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谨慎管理并运用信托资产,是融合发展保险和信托关键一环。通过设立寿险信托制度,当事人的保障需求可以由其保险之特性得到满足,在客观上分散风险的同时最大程度保证作为信托资产的保险金的安全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有效运用及分配保险金。由此可见,寿险信托可以寿险为基础,以信托为支持,使受益人的未来规划更加明朗,其保障性也得到加强,因此寿险信托在理财规划中有更优质的潜在市场和发展空间。 

近年来,我国个人的私有财富增加较快,中国传统观念里财产的传承受到更多的重视,如何让财产保值增值,代代相传,,并使后辈的生活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许多理财产品宣传的着力点,以吸引大众眼球。早前,国家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有这样一个调查结论:在全国范围内,希望自己在金融消费方面可以得到专业理财顾问建议的居民约有 70%,这个数值在当今应是有增无减。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占 13.26%,其中有 8.87%为 65 岁及以上人口,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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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述 
遗产规划的一项必要现金准备就是寿险信托,且寿险信托能够在被保险人的寿险基础功能上无损失地提供现金保障。Sebastian V. Grassi,Jr.(2003)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对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 ILIT)在已购买人寿保险的消费者中及有意转移大额遗产又要避税的人群中的价值给予了肯定,并对投资者选择寿险信托作为理财规划工具时常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以此来给人们提示:想要达到良好的避税效果,在选择使用 ILIT 时也要遵循相关的法定规则。 
我国台湾地区的多家银行都有寿险信托产品推出,市场拓展成果也颇见成效,与保险信托相关的文章和论题都不在少数。我国最早研究保险信托的专业书籍是潘秀菊的《人寿保险信托所生法律问题及其运用之研究》(2001),书中以美、日及台湾地区寿险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为分析重点,深入探讨了人寿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问题,在对寿险公司是否可以兼营信托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之后,认为寿险业兼营信托更能获得委托人的信赖也可以避免委托人另找信托受托人的麻烦。在详细研究了台湾的寿险信托发展情况后,林显达(2004)则给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关于信托契约设计的实用建议。 

理财规划观念已被广泛接受,但关于利用寿险信托进行理财规划的文章乏善可陈。张晓玲(2002)提出“人寿保险信托——投资理财新方式”,从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适用范围及结合形式入手对其观点进行了探讨,认为寿险信托这种新型的投资理财方式可以扩展投资理财的市场空间。面对随全球化而来的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从金融创新角度出发,陈北(2004)从发展寿险信托是我国居民个人理财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同国外竞争的需要和发展寿险信托有利于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与监管环境三方面阐述了“寿险信托有助于个人理财市场发展”的论点。且在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下,个人理财业务若不深谋远虑,在较短时间内抢占市场先机,在未来竞争中将很难确立相应优势,而寿险信托正可以成为抢占市场份额的加速器(高英慧,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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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财规划及人寿保险信托制度 


第一节  理财规划概述 
整体规划原则在要求规划思想整体性的同时也强调理财方案的整体性。该方案包括现金、投资、税收、退休、风险管理以及遗产规划等单项规划。②但这些单项规划只能实现某些方面的个人理财目标,缺乏全面性和整体性。因此,理财规划的方案必须具备综合性与整体性。
理财规划并非单纯投资,风险应先于收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理财规划通过财务安排和合理运作来实现个人、家庭或企业财富的保值增值,而保值是增值的前提。因此在理财规划时不仅要合理地利用理财规划工具来规避风险,也要防范风险,应以风险管理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根本。 
个人或家庭如遇到失业、重疾、突发灾难等情形,为安然度过危机,建立有效的现金保障系统十分关键。因此,必须首先考虑并做重点安排的是理财规划中的现金保障。 

财产传承规划中涉及的财产就是遗产,我国目前多数家庭没有设立遗嘱分割、传承遗产的意识,易出现遗产被恶意侵吞或不能得到合理安排的情况,故也需要事先规划。在规划该项时必须明确遗产和赠与,遗产税及赠与税等几项内容,将在第三章案例分析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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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信托制度 
信托主体、信托客体、信托目的和信托行为称信托的四大要素,在寿险信托中信托部分的主体同样包含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信托委托人可以是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寿险合同的受益人,通过设立寿险信托让渡自己请求保险金的权利或转让保险金给信托受托人,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保险金进行规划。而信托受托人则是具有丰富理财经验的商业经验机构,基于信托合同其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或是保险金的名义持有人,以委托人意愿的实现为目的,为信托受益人提供管理规划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服务。信托受益人多为原人寿保险合同之受益人,且同时享有信托受益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可以得到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在信托合同终止时还享有剩余信托财产的所有与处分权。
信托财产即寿险信托的客体,既可以是人寿保险金债权,也可以是人寿保险金。信托财产的不同决定了信托制度在运行时应该采用不同的模式,在第五章探讨我国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运行模式时将做详细介绍。寿险信托的目的也在下文人寿保险信托作为理财规划工具之功能及意义部分做详述。签订人寿保险合同与订立信托合同构成了寿险信托行为的主体部分,前者涉及寿险保险金额、受益人、保险期限和保费的确定,后者则明确了寿险信托的主体、客体和目的等重要事项。

人寿保险信托将人寿保险和信托相结合,融汇二者之优点,取长补短使得其本身对于人身风险和理财安排的规划更加完整。且通过个性化服务,人寿保险和信托强大的保障及理财功能可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实现更多个人和家庭保证人寿保险金安全、持续稳定给付及风险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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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寿险信托在国内外理财规划中的应用 ............... 16
第一节  人寿保险信托在美国理财规划中的应用 ......... 16 
一、美国人寿保险信托概述 ................................. 16
二、美国人寿保险信托在理财规划中的应用案例分析........... 16
第二节  人寿保险信托在台湾理财规划中的应用........... 21 
一、台湾地区人寿保险信托介绍........................... 21
二、案例应用分析.......................................... 21
第四章 我国寿险信托应用于理财规划的合理性分析及问题研究 .. ..24
第一节  我国推行寿险信托的必要性......................... 24 
一、寿险信托业务可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24
二、寿险信托业务适应我国居民的理财要求.................. 24
三、抢占寿险信托业务是国内理财市场的切实需要............ 25
第二节 我国推行寿险信托的可行性........................... 25 
一、我国开展人寿保险信托的市场环境初步完善 .............. 25
二、我国开展人寿保险信托的内部条件出具 .................... 27
第三节 人寿保险信托在我国推行面临的问题................... 27 
一、法律方面的问题 ........................................ 27
二、监管方面的问题 ...................................... 28
三、消费者方面的问题 ..................................... 28
四、税收方面的问题 .......................................... 29
第五章 关于我国推行人寿保险信托应用于理财规划的对策 ........ 30 
第一节  从国家层面考虑的相关对策........................... 30 
一、加大国家政策对推行人寿保险信托的支持力度............... 30
二、完善立法 加强为推行人寿保险信托提供法律保障............ 30
三、改善金融市场环境 推进混业经营步伐...................... 30
第二节  从行业层面考虑的相关对策........................... 31 
一、加强行业合作 实现优势互补............................... 31
二、加强行业监管 平衡多主体利益关系......................... 31
三、健全我国寿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评级机制.................. 32
第三节  从经营寿险信托主体层面考虑的相关对策................ 32 
一、坚定道德与信任立场 站在委托人角度考虑问题............ 32
二、我国推行寿险信托可采用的具体模式........................ 33
三、创新寿险信托产品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 34

四、结合理财规划原理合理安排寿险信托........................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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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于我国推行人寿保险信托应用于理财规划的对策


第一节  从国家层面考虑的相关对策
综合以上四方面对人寿保险信托作为理财规划工具在我国推广面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大方面针对我国推行人寿保险信托丰富理财市场,引导合理化投资提出相关建议。 
日本的保险金信托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得以快速发展,政策支持信托公司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也允许保险业以控股集团的形式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实现混业经营,为人寿保险信托的推行争取了机会,扩大了空间。 
人寿保险信托涉及较为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配套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规范。虽然我国信托业的“一法两规”已经出台并为人寿保险信托的推广奠定了法律基础,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加强针对性。且与信托法律建设相对完善的国家或地区比较,我国的相关法律仍需加强完善。例如,在《信托法》中对信托机构的行为加以规范,可尝试性地为人寿保险信托预留空间,明确其中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考虑我国寿险信托推行可使用的模式,使保险金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合法化。或以《信托法》为基础,制定关于人寿保险信托的实行办法,表明态度,支持人寿保险信托的推行。也可以修订完善《保险法》,增加人寿保险信托的相关寿险条款,扩大寿险保险金受益人的范围,或对享有寿险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给予更宽松的规定,以便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运行时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 

另外,我国的税收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对于信托税收制度也是应该得到改善的薄弱环节,否则重复征税等不合理征税现象将阻碍人寿保险信托在我国推行的进度,同时也不利于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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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寿保险信托是一种重要的理财工具,因此在应用寿险信托进行理财规划的同时,相关经营主体需要遵守一定的理财原理和规则。这里以生命周期理论与家庭类型为例做具体说明。 

理财规划中寿险信托的应用研究


 假设我国现有寿险信托产品丰富,根据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和差异化的家庭模型寿险信托的安排不尽相同,理财规划方案也各具特殊性。根据表 5-1,在单身期,一般拥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但积蓄少消费欲望高,要为结婚生子做准备,也开始尽赡养义务。这时面临的最大风险人身意外风险,对应的,可以安排人身意外保险信托作为规划。而处在家庭与事业成长期的中年家庭则可以利用寿险信托对子女的教育金进行规划安排,同时也为自己养老做好资金储备等。这些都是需要仔细分析和妥善规划的。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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