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高校章程的制定实施为契机切实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
发布时间:2016-04-22 06:41
论文摘要 高校章程的制定及核准,不仅仅是教育部对部属高校的一项管理工作,不单单是为自主办学提供依据,不局限于“去行政化”的启动,它同时是“依法治校”的抓手,还是保障师生各方合法权益的“宪章”。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要有实体方面的措施,也要有程序方面的手段。这两者既要体现在章程的起草过程中,也要落实在章程的实施过程中。
论文关键词 高校章程 大学生 受教育权
高校章程源远流长,并非近两年才产生的新事物。早在1911年2月,清华大学就通过了《清华学堂章程》。出于建设国际一流高校的需要,在六十多年的沉寂之后,中国大陆的高校纷纷行动起来,重新开启《大学规章》的制定程序。
一、高校章程的性质
发达国家的高校将高校章程作为办学的重要条件,把章程放到了高校的“母法”的地位,赋予它领导和制约其他规章制度的权威。学者张程认为,高校章程是自治性公法。
笔者认为,高校章程一般是指高校的根本大法,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书,是高校为了其有效运转而制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整个高校师生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高校其他校规校纪制定的依据。高校章程制定并获得核准的过程,是办学自主权与行政管理权不断博弈的过程。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高校章程中的学生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五个方面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生权利的规定散见于众多条款之中。
2005 年 9 月1 日,教育部出台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列举大学生权利共六项,所列举的项目,正是高校章程规定学生权利的主要依据。
针对学生权益,现有的几十部《大学章程》,条文规定得不够理想,有的未详细列举权利清单,有的未详细规定其救济途径,让人惋惜。
三、在制定和实施高校章程的过程中重新审视学生权益
(一)历史负担及偏见
在“学府”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师道尊严”颇有市场,“行政化”的倾向积重难返。在教育“卖方市场”大行其道的几十年里,学生一方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学生合法权益的确认、保障往往十分粗放,疏漏颇多。
由于科举制度的残存影响,由于三十多年计划经济体制派生出来的傲慢,高校的“行政化”色彩十分浓厚。高校在学生面前,居高临下的姿态难以掩饰,简单粗暴,任性霸气。以至于常常发生肆意剥夺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事例。而这些做法往往都是经不起法律考量的。
“‘剥夺大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处罚,在后果上等同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依法应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可见,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无权设定开除学籍的处罚。各高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就更没有资格剥夺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了。所以,如何设定‘剥夺大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处罚事由,有待立法机关研究后进行立法。”
(二)时代要求与家庭期盼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随着大学生就业困难的持续,学生一方在与校方博弈中才逐步有了一些发言权。学者高飞认为,1994年以后,由于大学生家庭逐步分担了高等教育的若干成本,高校提供教育服务,学生消费教育服务,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学生可以对教育服务的内容、过程、质量提出质疑和意见。
在理想状态下,高校章程既要规定管理者权力,又要规定办学者权利;既要规定校方权力,又要规定学方权利;规定中既要有宏观指导,又要有可操作性;既要有现实性的规定,又要有一定超前性的规定;既要制约教师一方,又要制约学生一方;既要详细规定大学生的各项权益,又要详细列举权益受损(侵权)后的救济途径。
高校章程可以保证高校管理制度得以延续,不因校长更换而调整。近年来,几所名校校长空缺数月,而高校正常运转,师生权益并未受到影响便是明证。广大大学生及其家庭成员期盼着在高校章程中写清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明确规定其权利救济途径,在高校章程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付诸实施,减少或消除“权益白条”,充分保障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四、高校章程的一个蓝本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2014年11月28日公开发布了《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章程》。共分总则、组织与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友、经费与资产、附则6部分。该章程包括44个条文,共4371字。其第一章为“总则 ”,其中第六条规定:“学院秉承‘依托行业、面向政法、服务社会’的办学原则,把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学院的培养目标。”
其第四章为“学生及校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和接受培训的在职司法行政干部。”第三十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为“附则”,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及学院党委会通过,报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一条规定:“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五、司法类警察高职院校章程制定的管见
笔者认为,司法类高职警院制定章程,可借鉴前一两年已核准的章程,并且注意以下几点:
(一)结构可繁可简,但学生一章必不可少且须明确列举学生权利
笔者认为,制定高校章程,不仅仅是部属高校的任务,也应当成为全国两千余所普通高校的义务。司法类警察高职院校不必在2015年内抓紧完成此任务,但也要积极准备,认真酝酿,早作安排。争取在五年内完成这一任务。
司法类警察高职院校不必象C9、985、211高校那样,长篇累牍,鸿篇巨制,但也要有系统化、结构合理的章程。司法类警察高职院校的《章程》,不必追求十余章、近万字的规模,而适合走短小精悍的路子。其中须有详细列举学生权利的条文。可参照《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和《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章程》的表述。
(二)文字可多可少,但须加大学生事务权重且规定学生权益救济途径
教育部于2011 年7月 12 日通过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高校章程应当明确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负责人产生规则、议事程序。 笔者认为,学生会的常设机构问题值得我们研究。由于职业院校学制只有三年,还要除去实习的时间,学生在校时间偏短,学生会成员的变动过于频繁,阻碍了学生会在维护学生受教育权方面的功能发挥。是否可以考虑引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员作为申诉机制的参与人员。特别是区、市两级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员。
司法类警察高职院校可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将其主要规定纳入《章程》,以此作为学生权利救济的机制之一。在章程中,须对申诉、复议、诉讼等作出详细的规定,避免歧义,减少误会。
(三)整合已有校规校纪,探索纠错机制,让章程成为引领警校发展的“大宪章”
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权利。章程不应当成为装饰品,而应当成为依法治校、权利维护的抓手。章程的配套、运行和落实也很重要。高校应当以章程为指导,清理全校各类规章制度。对于不按章程办事的现象,应有各种纠错机制。只有将违反章程的校内规范性文件废止,才能真正使章程成为“大宪章”。发现校方、教职工侵权行为时,学生一方可以以“违反高校章程相应条款”为理由,,提出申诉,要求停止侵权,恢复权利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高校章程也是发展的,不是僵死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第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章程也需“与时俱进”。比如在读大学生的结婚权、生育权等等问题,会在五年内提上日程,考验着高校的反应速度,考验着高校章程的“自我完善”机制。只有不断回应时代挑战的章程才是有生命力的章程,也才能引领高校发展、壮大、创新。才能实现六百所高校的华丽转身,开启职业大学的新篇章。
总之,各地各类高校都要结合本校实际,早日实现“一校一章程”的目标,并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本文编号:3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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