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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2 11:34

第 1 章 引 言


随着陆地资源的匮乏,海洋成为人类开发最理想的场所。但是人类的无序开发使国际社会不得不面临一个问题——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无规矩不成方圆,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活动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和规范。很久以来,一般国际法及其相关的分支,包括海洋法、太空法、南极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水道的航行利用等法律部门,均对环境问题表示关注。①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构成内容之一。近年来,一系列新的国际条约、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都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一领域也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国外学者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法理论、渔业资源条约、国际性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区域性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哺乳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协调海洋生物资源争议的研究文献之中,在海洋生物资源中的渔业资源的法律保护和组织管理方面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在研究内容方面,较之国内学者更广泛、深入;在研究方法上,国外学者更善于借鉴国际政治学中的相关理论,倾向于法律规制和国际合作制度的交叉研究。国内学者对该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法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朱健庚教授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林灿铃教授的《国际环境法》等都是以海洋环境问题为研究对象,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法问题虽有论述,但深入细致的研究程度不够。目前为止,海洋生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当属刘丹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法》。这篇博士论文主要从法律规制和组织规制等方面论述了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用历史方法系统地梳理了公海自由的习惯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演进过程,并集中论述了公海捕鱼绝对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严格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中国政法大学薛桂芳教授的《国际渔业法律政策与中国的实践》是国内关于国际渔业法律制度的首部著作。该书主要从宏观角度探讨了国际渔业法律政策与我国的渔业管理实践,对今后我国渔业资源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一般性法律规定等国际法律文件虽然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其中的一些国际法规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际社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力度。考虑到国内外学者并未对此有比较系统的研究,因此,笔者以“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为研究对象是具有相当学术价值意义的。本文共有六章,分为三大部分,即引言(第一章)、正文(第二章至第五章)以及结语(第六章)。在内容方面,笔者通过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法规制的概述,引用了国际上的一些重要案例,指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如,法律适用、法律规制的问题,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海执法的问题,司法判决执行的问题以及环境保护中遵约机制的问题等等。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法规制中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并且通过分析比较国际立法与我国立法经验,指出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不足之处。笔者希望通过对本文的研究,为国际国内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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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海洋生物保护的国际法规制


2.1 海洋生物概述
海洋约占地球总面积的 71%,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是人类最宝贵、最具开发价值和潜力的自然资源的一部分,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所谓海洋生物资源是指生存于海洋中的各种生物及其生存环境的总和,包括海洋动植物以及他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如海水、温度、阳光等因素。①海洋生物资源具有可再生性、有限性、洄游性和整体性,其有限的特性充分说明了海洋生物资源是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又是可更新的和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极高,在海洋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情况下,其种群数量会急剧减少,资源趋于枯竭。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是一项全球性任务,也是实现对海洋生物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手段。②海洋生物资源对人类而言,意义重大:(1)海洋生物资源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以海洋渔业资源为例,海洋渔业资源是目前为人类利用最广泛的海洋生物资源,一些沿海国家因富有渔业资源而闻名,如秘鲁、加拿大等,而海洋渔业更是秘鲁的三大经济支柱之一①;(2)海洋生物资源还有着很大的药用价值,其富含的蛋白质、氨基酸等营养物质是人类维持和调理健康生存的必需品。除此之外,在气候调节和氧气提供等方面,海洋生物资源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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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渊源与发展
在国内法制度中,法律渊源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④。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形式渊源”在国际法中并不存在,作为一种替代,国际法存在这样一条原则,即各国的普遍同意确立一般使用的各种规则。①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起源,大致可以追朔到十九世纪海豹被大量捕杀时期。以当时北美居民为主,为盲目追求眼前利益而大肆捕杀海豹,导致海豹种群数量不断减少,甚至于濒临灭绝。国际社会意识到,如果放纵肆无忌惮的捕杀行为,海豹将从地球上消失,因此就制定出一条规则——严禁捕杀海豹行为。但是由于此规则损害了一些大国的利益,导致该规则处于“休眠”的状态。为平衡各国的利益,国际社会最终以“严格控制捕杀海豹的数量”取代之前实施的规则。至此之后,国际社会又陆续通过了一系列的新的国际法律文件。如,《国际捕鲸公约》、《国际管制捕鲸公约》、《禁止捕鲸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相继生效。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法律渊源可分为全球性法律渊源和区域性法律渊源。全球性的法律渊源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养护北太平洋海豹公约》等。区域性的法律渊源如《中韩渔业协定》。这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在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史上的地位无须赘述,即使对各国国内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亦具有借鉴意义。除以上所述的条约、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外,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渊源还包括一些与此相关的一般性规定,这些一般性规定在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问题上同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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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缺陷分析....... 15
3.1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立法的缺陷........... 15
3.1.1 法律适用的问题分析......... 15
3.1.2 法律规制的问题分析......... 16
3.2 海洋生物保护执法、司法判决执行制度....... 19
3.3 遵约机制的缺陷分析........... 21
第 4 章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 23
4.1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立法的完善........... 23
4.1.1 法律适用问题的完善......... 23
4.1.2 海洋生物保护法律规范的完善......... 24
4.2 海洋生物保护执法、司法的完善....... 27
4.2.1 公海执法的完善......... 27
4.2.2 司法判决执行问题的解决方法......... 27
4.3 遵约机制的完善........... 28
第 5 章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 32
5.1 我国的海洋生物保护........... 32
5.2 “规制”的完善对我国海洋生物保护的启示........... 35


第 5 章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对我国的启示


5.1 我国的海洋生物保护
作为海洋大国,我国有着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已知的海洋生物物种数量达 2.6 万之多,远远超出专家的估算。①海洋生物资源对人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我国经济的发展却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造就了我国近三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但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同样不可忽视,尤其是生态环境问题。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不断深入人心,我国逐渐意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以改善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尽管如此,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现状仍令人堪忧,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亦面临着许多问题。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是海洋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海洋生态环境的细微变化都有可能给海洋生物资源带来不利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海洋污染的范围不断扩大,海洋质量恶化的总趋势亦未得到有效地遏制。究其原因,主要包括:(1)政府管理不善,针对一些排污量重的企业,政府监督不够,管理力度不强;(2)人们受传统观念的禁锢,未充分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入海污染物逐年增加,导致大部分海口、海湾污染加剧,海洋污染范围随之扩大,海洋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是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信号。因此,为实现海洋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政府应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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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海洋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的信号为人类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敲响了警钟。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条约、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各国也纷纷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和各国国内法构成了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法规制存在的问题还有待于完善。在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上,笔者借鉴国内法学理论的做法,提出了“新约优于旧约”的建议,以解决国际法中不同国际条约对同一法律问题规定相异甚至相冲突的问题。随着个人在国际社会中作用的日益凸显,个人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亦成为争论的焦点。考虑到个人是实施非法捕捞、过度捕捞的主体,因此,笔者提出了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中引进个人的“对世义务”。希望通过加强规范个人的行为,达到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目的。在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问题上,提出了两点意见,即充分发挥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和依靠其他国际组织发挥特殊作用。在缔约国遵约的问题上,提出了四种建议:第一,建立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基金以及由世界银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第二,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遵约机制中的作用;第三,针对缔约国不遵约特别是缔约国不愿遵约的情形,国际组织应对不遵约国家进行惩罚;第四,加强对当事国不遵约行为的预防。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任重而道远。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呈现出法律规定不全、条理紊乱等特点。因此,我国在借鉴国际社会以及各国国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现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并尽最大努力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对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第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实现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第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同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极力寻求他国经济和技术的支持;第三,在我国建立和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充分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第四,完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珍贵、稀有海洋生物资源法律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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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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