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院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6 21:46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概述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含义
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里一项重要的制度,引渡对打击控制犯罪、维护国家主权、捍卫国际社会安宁与秩序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为了防止引渡权的滥用,在国际社会的引渡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限制引渡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通过有关国际公约的确认,体现为国际刑法的一般原则,同时也通过各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的确认,成为各个国家引渡依照国内刑法构成犯罪的人时共同信守的条约规则。其中,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就属于引渡基本原则之一。 所谓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是指请求国所申请引渡之罪完全符合引渡的实体条件,但被请求引渡者如果被请求国认为构成政治犯罪或者与政治相关联的犯罪,被请求国则不予准予引渡的原则。在引渡原则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可以说是在所有引渡基本原则中普及程度最高、也是最具争议的原则之一。如今,世界各国都在其本国的引渡法或引渡条约中规定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甚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也占有一席之地,这是其他引渡原则望尘莫及的。这一事实说明,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从性质上看,已经超出了纯粹的引渡领域,而上升为国家的重要对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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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确立依据
18 世纪,随着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强烈要求将政治犯罪排除在可引渡之罪的范围之外,其中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就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主张从法律角度保障被引渡者的权利,并且倡导引渡不应该再作为统治者政治交易的手段。这种思想首次被 1793 年法国宪法所肯定。法国宪法第 120 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外国人以政治庇护。1这条规定虽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那时的引渡实践中,欧洲各国还没有真正将政治犯罪排除在引渡的罪名之外。 19 世纪初政治犯仍然被各国作为可引渡的罪名之一。直至 1833 年 10 月 1日比利时制定了一部《引渡法》,其第 6 条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在缔结条约时将明文规定,外国人不得因引渡以前的政治犯罪,与政治犯有关的行为或为本法规定的重罪或轻罪而被追诉或被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拒绝一切形式的引渡和临时逮捕。”此条款的制定不仅是首次将引渡纳入法制轨道,也被视为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并且为各国的引渡立法和有关引渡的国际法提供了楷模。之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通过欧洲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之间的引渡条约规定,逐渐成为习惯法规则。1834 年,法国和比利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首次明确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承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双边条约,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至此,欧洲各国开始纷纷效仿,直至今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毫无例外的在本国国内法及双边引渡条约中明确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并且还将属于政治犯罪的情形规定在强制性拒绝引渡的事由当中。 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刑法中一项公认的原则, 其确立的基础主要缘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主要是来源于欧洲启蒙运动中法国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个人在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和独立的思想,即古典自然法思想。古典自然法思想强调每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最具代表的观点是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有关权力分立的学说。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表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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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韩国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相关立法
(一)国内立法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随着引渡制度确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与引渡制度密不可分。韩国开展引渡活动始于上世纪 80 年代。70 年代,韩国经过一系列社会改革走上了一条飞速发展的轨道,并创造了世界闻名的“汉江奇迹”。80 年代,韩国一改贫穷落后的面貌,呈现出繁荣富裕的景象,一跃跻身于世界十强国家。1988 年韩国举办了汉城奥运会,这极大的推动了韩国的经济。之后,韩国国门被世界打开,伴随人们自由出入世界各国,国际犯罪的发生概率也随之增高。韩国为打击逃避法律制裁逃往国外的问题,也为迅速融入国际社会,,于 1988 年 8 月颁布了《犯罪人引渡法》。之后韩国又于 1991 年 3 月制定颁布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上法律的制定为制裁跨国犯罪确立了基本的国内法依据。而后韩国为适应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 于 2005 年、2013 年两次对《犯罪人引渡法》进行修改,随着韩国《犯罪人引渡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制定颁布,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韩国的立法中也被正式确立。 韩国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规定于《犯罪人引渡法》第 8 条第 1 项。该项规定:被请求引渡的罪犯如果是具有政治性质的犯罪或是属于与之相关联的犯罪,则可以拒绝引渡。但如果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就不属于政治犯罪,不应成为拒绝引渡的事由:(1)侵害或威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家属生命、人身的犯罪;(2)根据多边公约,大韩民国有义务引渡或起诉的犯罪行为;(3)侵害、威胁多数人的生命、人身的犯罪。此条的确立为韩国法院在处理涉及政治犯罪的引渡请求时提了供国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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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签订的引渡条约
随着引渡活动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韩国对外签订的引渡条约数量也不断增多。1990 年 9 月,韩国与澳大利亚签订了《韩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这是韩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之后韩国又与美国、西班牙、智利等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此外,韩国还申请加入了《欧洲引渡公约》,并于 2011年 12 月 29 日开始生效。1截止 2014 年底,韩国已与 79 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包含欧洲委员会 49 个国家,其中有 47 个成员国,2 个非成员国)。在以上韩国所有对外签订的引渡条约中,无一例外地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而且各个条约对该原则的表述也基本相同。例如,在韩国和澳大利亚缔结的引渡条约中其第 4 条规定,“如果是具有政治性质的犯罪或与之相关联的犯罪,则应当拒绝引渡”;在韩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第 3 条应当拒绝的引渡事由中同样规定:“如果被申请人的犯罪行为是具有政治性质的犯罪或与政治性犯罪相关联的犯罪,则应当拒绝引渡。”除此之外,韩国和美国的引渡条约第 4 条也同样规定,将具有政治性质的犯罪作为引渡的例外事由。由此可见,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在韩国的立法中普及程度非常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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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韩国法院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范围与标准 ....... 11
(一)韩国法院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范围 .... 11
(二)韩国法院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标准 .... 13
四、 韩国法院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司法实践 ..... 18
(一)案例介绍 ........ 18
(二)韩国法院对政治犯罪类型的界定 .... 21
(三)韩国法院关于政治犯罪的判定标准 ...... 24
(四)韩国法院对新型政治犯罪的应对 .... 29
五、 韩国法院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 31
(一)完善我国引渡立法,明确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例外事由 ...... 31
(二)确立我国关于政治犯罪的认定标准 ...... 31
五、 韩国法院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我国引渡立法,明确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例外事由
在引渡条约中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例外事由是现今各国的通行做法,这是各国出于打击某些严重跨国犯罪的需要,也是为了防止该原则在实践中被滥用,同时也符合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 韩国在国内立法及对外的引渡条约中都明确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同时也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政治犯罪的例外事由。这让韩国法院在审判阮有政案及刘强案时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避免了因立法的不完善而为审判带来的阻碍。 相比之下,虽然我国所签订的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引渡条约也承认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存在着例外事由,但在我国《引渡法》里却没有任何关于政治犯罪例外事由的规定,导致我国法院当需要判定是否构成政治犯罪时缺少了相关的国内法依据。并且,由于缺少对政治犯罪例外因素的规定,不但不利于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功能的有效发挥,甚至会使该原则成为我国与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犯罪的障碍。因此,建议我国《引渡法》明确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例外事由,并且可参考韩国有关政治犯罪例外事由的规定,将行刺条款、恐怖主义犯罪及一些性质极为严重的罪行等列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例外事由。这样一来既体现了我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的精神,又符合了该原则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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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在各国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其定义的不明确,以及该用何种标准判断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因此,如何对政治犯罪的定义加以解释以及适用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只能由各国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对待。在韩国涉及为数不多的有关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几个案例里,韩国法院通过对案例的审判,逐渐明确了对政治犯罪概念的界定,以及该适用何种标准来判断能否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所以,韩国在具体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时也只能依靠本国的法律及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从韩国法院对阮有政及刘强案件的审判中可以看出,韩国在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时首先确定被申请引渡之罪在形式上是否构成政治犯罪,以及通过对本国引渡法的解释,界定其犯罪行为属于哪种类型的政治犯罪。其次,又通过适用瑞士法院提出的“优越性理论”具体判断构成政治犯罪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综合以上,韩国法院总结出判断是否构成政治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2)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3)犯罪对象的类型;(4)犯罪人所追求的政治目的和犯罪的行为见的有效关联性;(5)犯罪行为的在法律上的性质;(6)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即侵害法益的行为与政治性目的之间的关系是否均衡,要根据对犯罪人有利的或不利的因素、以及犯罪人的主客观要素等全部综合起来判断其是否构成政治犯罪,并据此进行量刑。韩国法院还必须要考虑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间历史背景的差异、对历史事实认识上的差异以及在政治立场是否处于对立等情况综合判断该犯罪行为到底属于相对政治犯罪中的普通犯罪还是政治犯罪。随后韩国法院又将可能出现新类型的政治犯罪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说明政治犯罪的概念在保护人权时可做扩大解释,而在惩罚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时,又将其排除在政治犯罪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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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019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401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