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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营改增”的税收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6 21:16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我国资金的配置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起了重要作用。同时,税收作为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银行运行的重要因素,受到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近年来,金融领域不断实施税制改革,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给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带来了生机,也给银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推动了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目前我国银行业税收存在着结构不合理、重复征税、银行业内部税负不均衡、征税不透明等问题,制定合理有效的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业税收制度是目前税制改革的热点。针对我国税制结构落后于西方国家的现状,近些年,国家对税收制度不断进行改革,1994年的税改让我国在税制改革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此次改革后,我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极大变化,形成以银行、保险和证券为主体,其他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银行业在金融业中的主体地位加深,银行业缴纳的税款也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税制改革方面,为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也为了使各行业税负更加公平合理,国家进一步实行增值税“扩围”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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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


2. 1增值税与营业税相互联系

増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也都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但营业税和增值是两个独立且不能交叉的税种,它们在税率、征税范围等方面都不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课税范围与纳税环节不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如界定的那样广泛,为避免营业税的征收所带来的重复课税的问题,一般只选定一个环节来征税,如生产销售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即是说,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完全相反。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和提供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其他的则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交叉、不重合。

2.2 “营改增”旳主要内容

“营改增”是对中国正在推进的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改革的简要表述,到目前为止,“营改增”还是一个在国内外现有的各类辞典中查阅不到的词汇,它的形成以及应用,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绝对是属于植根中国的基本国情,并且将在我国以后的经济生活中产生极大影响的概念。简单的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把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转变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从而可以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实行的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大的且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税制改革。

3.银行业“菅改增”的必要性及影响分析.....13

3.1现行营业税的主要内容及其贡献.....13
3.2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15
3.3银行业“营改增”影响的实证研究...18
4.银行业“营改增”面临的主要困难.........33
4.1 “营改增”课税基础确定问题.......33
4.2 “营改增”税率问题.....34
4.3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的问题......35
5.银行业“营改增”的国际经验借鉴.......38
5.1国际银行业增值税征收的几种模式 ......38
5.2几种模式的评价......... 40

5.银行业“营改增”的国际经验借鉴


5.1国际银行业增值税征收的几种模式

不少西方发达国家都将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服务业纳入了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其做法可为我国银行业由征收营业税改革为征收增值税提供不错的借鉴。结合行业分类和盈利模式,国际上把金融服务业务分为三大类,即金融中介服务、直接收费以及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其中,间接收费业务和金融中介业务是金融服务业务的核心内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业务可以较容易的纳入到制增值税的税基,而不会增加纳税成本和征管成本。而金融中介服务业务和间接收费业务则由于进项、销项难以确定等原因,银行业要实施发票抵扣型增值税制将困难重重。由于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服务业有其复杂性与特殊性,各国对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的征管釆取了不同的做法。从征税模式上来讲,各国对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大体可概括为三种类型:免税法(欧盟模式)、零税率法(新西兰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

银行业“营改增”的税收制度研究


5.2几种模式的评价

新西兰模式也即是零税率法的最大优点是消除了重复课税的问题,有效降低了征管成本,使得银行金融服务业务能以零增值税价格进行提供,从而能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但是零税率法有其局限性:首先,将零税率法与传统的免税政策想比较,零税率法会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很多;其次是是金融服务业中的金融中介、直接收费的业务彼此之间很难区分,但各业务收入的征收率不同,为了减少应该缴纳的税款,银行可能会把不同类别的收入相互转移。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是欧盟模式和新西兰模式的折中,对主要的金融服务业务采取面试政策,对金融机构提供的免税服务业务产生的进行税额允许按比例进行抵扣。该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重复课税的问题,但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同时,由人为来设定相应的扣除比例,那么各扣除比例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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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推进银行业“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6.1对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调整

就免税项目而言,不管是现行的营业税制度还是改征后的增值税制,其进项税额都无法抵扣,营改增相当于免交营业税。所以,营改增以后,银行业的税负会明显降低。而就应税项目而言,尽管改征后的增值税税率会大于现行的营业税税率,但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改革后银行业的税负也可能降低。所以,营改增符合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的要求。与此同时,在改革后的增值税制度下,规定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性贷款业务和往来贷款业务的征税方法相同,可以避免现行营业税制带来的税负不公的问题。

6. 2对于进项税额抵扣方法的调整

原则上,对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企业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应该和其他行业相同,包含了购进用于应纳税项目的业务所产生的进项税。初始阶段,可以规定应税项目(也包括零税率项目)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而免税项目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准扣除,不能准确确定其进项税额归属的,就按照银行业在纳税期间的应税和免税项目产生的营业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进行分摊。长期来看,由于银行业的服务业务种类众多,正确区分进行税额归属于哪种项目(应税,免税还是零税率项目)非常困难,为了降低征管成本,可以简化银行业的进项税额,在出口和非出口两者间进行划分归类,按照统一抵免比例来抵扣非出口项目所产生的进行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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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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