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
第一章 引言
当前时期,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民主建设,都依赖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财政体制来保障。财政体制则是中央与地方利益划分的重要体现,而税收则为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其源头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则关系到政府间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和地区的均衡发展。税收关系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的配置是以集权和分权为核心的利益配置关系,关系到国家主权统一、经济结构发展、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而同时由于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的欠缺形成了悖论:税收立法权严重倾向于中央,在此基础上地方逐渐丧失通过税收获取财政收入的动力;事权与财权的不统一导致地方税外乱收费的现象更严重。故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背景下,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有着显著的现实性和重要性。综观国内外对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问题的研究、探索与创新,虽然有许多的差异甚至矛盾之处,但是税收立法权配置由于影响因素的不同导致各国运用不同的配置方式,这样也就没有形成配置的统一标准,所以也不能评判配置方式的优劣,而是要注重其对社会与经济的积极影响。随着这一研究的不断深化,探索视角的多样化,从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探索的成为主流,而法学角度入手的研究成果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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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理论基础
2.1 “税收立法权”的相关概念
随着历史的发展,现代国家的财政收入已经形成了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财政结构,国家机构的运行、国家权力的行使、国家的存在都离不开税收。税收就像是链接纳税人与现代政府之间的脐带,马克思曾形象的将税收比喻成政府的奶妈,国家的运行由税收作为支撑。这样看来税收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工具,能够影响到两端的国家与民众,这样就要求税收应当有法可依,保证税权的配置与行使在合宪性的控制下运行,否则税权中的税收行政权将无限膨胀从而严重影响到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税收立法权作为税收行政权与税收司法权的基础便成为了税权的核心,与此同时其具有的原创性便使其科学性、民主性、合理性都成为可变量。在对其研究有着重要意义在研究税收立法权的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对“税收立法权”的概念进行一次拆分式的分析。
2.2 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相关内涵
税收立法权作为税权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其合理划分对一个国家有序构建税收体系和控制税收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所谓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就是指为了构建良性的税制,将税收立法权在各种国家机关间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与此同时随着国家机关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其拥有的职权、责任的界限也就明确下来,保障税收立法权的合法行使。从各国具体情况来看,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包含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是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配置,对于我国即为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税收立法权的配置;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是在同一级的不同国家机关间确定权力的范围,体现在我国即为税收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之间进行配置。
第三章 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分析..............10
3.1 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模式——“集权”与“分权”之争.......................10
3.2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现实状况...........12
3.3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存在的问题.............14
第四章 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国际比较与借鉴............20
4.1 国外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模式...............20
4.2 国外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借鉴意义.........21
第五章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制度构想..........23
5.1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合理配置的原则.........23
5.2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制度构建......26
第五章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制度构想
5.1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合理配置的原则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在实质上就是将税收的权力在中央与地方划分,这就意味着政府间的财权分配,而财权、事权、和责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要求在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时必须严格依照责权利相对应的原则。在我国当前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环境下,地方政府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的责任越来越重,对应的事权也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对事权配置规定的缺失,相对应的财权也无法同步对应。同时责任与权力如果没有对应则可能降低权力使用的积极性或者提高权力滥用的可能性。故对此原则理解分为两个方面。首先,在事权划分明确的基础下,进一步划分中央与地方对应的税收立法权,最后规制与之对应的财权,这样才能做到财权事权的有机统一。其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规定了中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情况下,同时一定要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以控制权利的运用;而在规定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的责任也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利益刺激地方政府发挥主动性与积极性。
5.2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制度构建
税法规范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权限法。税收实体法主要内容是税目的各种要素;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综合的征税程序和具体的征税程序;税收权限法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鉴于外国的通行做法与我国的当前国情,税收权限法立法权和税收程序法中的综合征税程序立法权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行使。而税收程序法中的具体征纳程序立法权和税收实体法可以由中央专有,或者中央与地方共有,还可以由地方独享。首先,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中央享有的专门税收立法权,明确排除地方法不能涉及的税收事项。中央享有的专有税收立法权规定的税收问题,无论中央是否立法,地方均不得立法;但是根据效率原则,地方在中央并未立法的范围内对地方税有实际需求的话就能先进行立法,但是要受到中央的制约以及约束。笔者认为,现行的税种中消费税、增值税是两个重要的税种,这两个税种应当由中央控制税收立法权,因为这两个税种对我国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中央需要牢固掌握才能通过其调节全国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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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语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刚刚落下帷幕,其中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20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其中在《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这是该法实施 14 年来首次修订,对于税收立法的表述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体现了国家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的决心,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研究与探讨相信不久之后也将提上议程。本文对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研究后,认为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将会成为一种历史潮流,但同时也需要完善与配套相关制度,所以也浅薄的做了一个制度的构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不仅关系到法律,,同时还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知识,由于笔者学术水平与实践能力有限,文章也存在许多需要完善与值得探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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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128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412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