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研究
第一章 引 言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伴随着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贸易壁垒的进一步消除,电信和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和对无形资产的进一步开发和跨地域利用,跨国企业从以前的国别化经营演变到现在的供应链高度整合的全球化经营模式,促进了国际投资的持续增长和国际贸易的繁荣,跨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与此同时,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却在世界各地上演:跨国公司经常在不同的国家利用转让定价策略来逃避缴纳税款和排挤竞争对手以及转移利润,通过签订一系列内部协议将有关风险和资产(尤其是难以准确衡量价值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等)转移到税收政策相对更优惠的地区,以按照低税率缴纳所得税,给相关的国家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
特别是对于中国来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我国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庞大的消费市场吸引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据相关统计显示,目前在华外资企业有 40 多万家,世界 500 强公司中约 490 家在我国投资,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达到 1600 余家。这些外资企业虽然为我们国家的经济繁荣,国民就业带来了推动力,也为我国带来了一定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但是这些正面影响的背后却是这些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和涉外税法的漏洞,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收收入,侵蚀我国税基的事实。
随着在转让定价反避税领域经验的丰富,各个国家开始尝试用预约定价安排这种方式开展反避税管理。在预约定价领域,国外诸多学者也开展了研究。Durst (1998)根据不同国家转让定价特点,结合实施现状,分析了使用预约定价安排应对转让定价反避税问题的优势劣势,并分析了具体操作。Steven Riber(2005)对利用历史数据对美国十几年来预约定价的实施效果、取得成就等进行定性分析,指出为解决转让定价这一难题,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国家选择推行预约定价安排②。Ring(2000)通过建立预约定价的风险成本模型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在转让定价税制的构建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并且预约定价是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而言是一个很好的解决税务争议的方式。
……
我国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开始就针对转让定价行为开展了反避税管理,经历了从一开始的小范围试点到全国实践,从一开始的法律法规缺失到转让定价法律法规逐渐完善,转让定价法律体系逐步建立的历程。最有代表意义的当属 2009 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它是目前为止我国在转让定价反避税领域最完整的转让定价法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我国的转让顶价反避税管理一步步走向规范,为转让定价反避税执法提供法律保障。2014 年,我国在转让定价反避税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全年反避税调查立案 272 件,结案 257 件,补税入库 79 亿元,平均个案补税金额 3068万元,补税金额超千万元的案件 83 个,超亿元的案件 20 个。全年促使 1562 户企业改变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增加税收收入 396 亿元。虽然如此,我们也面临着重大挑战,一是现有的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在多年的操作实务中积累了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二是伴随着现今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转让定价避税模式进一步升级,需要我们自身不断升级和学习,完善我国的反避税管理经验,以适应时代的变化,最大程度的维护我国的财政主权。同时伴随 BEPS 行动计划的启动,我们有必要抓住时机,积极参与20 国集团(G20)税改,提升我国国际规则制订话语权和影响力,借鉴其他转让定价管理成熟国家的经验,在新的层面上对我国转让定价管理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对我国转让定价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提高我国转让定价管理水平,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这不仅对外商投资者的在华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我国逐步走出去的企业也具有很重要参考意义。
最早的关于转让定价的研究要参考王铁军教授编著的《转让定价及税务处理的国际惯例》,他以美国和日本为研究对象,从税收管理的角度,介绍了美国和日本的转让定价税制。许炎(2013)通过对香港的税收基本法律——《税务条例》中的 61A条以及《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15 号介绍了香港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基本法律框架与相关普通法原则和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
……
第二章 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研究
转让定价是指同一集团内部或者与关联方在进行交易或费用结算时,不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确认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费用的分摊,以达到整体利益最大化、转移利润的目标。转让定价一般常见与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金融通和劳务往来几个方面。无论企业是出于什么目的采取转让定价的行为,在实际中会造成账面利润和企业实际利润不一致的情形,在以账定税的时代,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权益。
税收管辖权决定了国家是否有征税的权利,而转让定价涉及到税收在国家之间的分配。而看似简单的分配其实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博弈:首先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正常交易原则来对纳税人的交易进行调整,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各个企业的组织架构的复杂性,转让定价业务目标的多元性,特别是无形资产交易的隐蔽性,找到业务一致的可比非关联企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时候在具体的博弈中就需要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针对相关的标准协商以保证自身的最大利益;其次是各个国家的税务机关的博弈。实施转让定价的主体在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负有纳税义务,各个国家的税务部门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本国利益往往依据本国的税法转让定价主体关联交易的调整,在缺乏有效的国家间协商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国际间的重复征税,损害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进程。
……
跨国公司实施转让定价的主要目标很可能是减轻跨国公司整体税负水平,因为全球税后利润最大化是跨国公司集团最主要的经营目标,具体来说实施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目标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税务目标,通过在低税率地设立或者虚设的机构将利润转移,以逃避高税率国家的所得税;或者在进口货物时,将货物价格设定偏低以降低货物的进口完税价格,达到减轻关税税负的目标;或者通过将向国外关联企业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价格人为降低,将利润转移到关联方以代替要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逃避缴纳预提税。第二类是非税目标,也被称为转让定价的逆避税,主要有以下几个体现:第一通常常见于中外合作或者合资企业,外方投资者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到国外,减少账面利润,造成虚亏实盈的假象,中方参与者原本按照股权或者利润分配比率分得的利润就会大大减少,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同时也会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对于外方而言,尽管会增加境外的税收负担,但是相比于独占的利润而言,还是划算的。第二是通过转让定价,加快抽回投资成本。我国的外汇管制比较严格,采取的是高度集权的外汇兑换模式,人民币汇率也是采取浮动汇率管理,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就可以避免外汇管制,将投资成本加速抽回。第三是通过转让定价获取汇率差价利益或避免汇率波动风险。
……
第一节 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法制建设现状...............................13
第二节 转让定价避税主要模式分析........................................14
第三节 我国预约定价管理实施现状........................................16
一、已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16
二、预约定价安排完成时间................................................17
三、转让定价调整方法...................................................18
四、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19
第四节 我国税收国际情报交换合作现状..................................19
第四章 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存在的问题.............................20
第一节 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法规建设不完善..............................20
一、转让定价方法调整方法和对象缺乏明确规范..............................20
二、转让定价二次调整法律缺失...........................................21
三、对独立交易区间规定不够明确........................................22
四、转让定价处罚措施力度不够..........................................23
第二节 预约定价制度不够全面...........................................24
一、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数量有限 .....................................24
二、预约定价实施成本高,应用范围受限...............................24
三、同期资料准备缺乏规范化指引.........................................24
第三节 地域优势并没有得到应有的税收收入回报..........................25
第四节 缺乏专业的反避税管理部门和可比信息渠道.....................26
第五章 完善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存在问题政策建议.......................27
第一节 完善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法规建设..............................27
一、完善转让定价法律法规...........................................27
二、完善无形资产概念和调整方法.......................................27
三、强化转让定价二次调整管理........................................28
四、明确独立交易区间,灵活运用“四分位法”........................29
五、加重转让定价处罚力度...........................................29
第二节 完善预约定价制度...........................................30
一、加强国际协调合作,促进双边/ 多边 APA 的发展..................30
二、简化程序、降低门槛...............................................30
三、提升同期资料准备质量..............................................30
第三节 全面主张中国地域优势的税收回报..............................31
第四节 完善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操作...................................31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存在问题政策建议
首先在法律层面,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转让定价税制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收管理法》,尤其是《征收管理法》中的第三十六条关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为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提供坚实法律基础。其次在转让定价调整实施细则里,进一步细化转让定价的原则和方向,对于转让定价的调查、调整对象、适用范围、调整方法、同期资料准备、后续管理等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提高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的可操作性。例如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上,最好能有有具体情况的示范和要求,几种可比非受控价格应规定其优先使用顺序;成本加成法中的成本应明确其具体内涵;利润分割法中应对利润的合理范围作出界定等等。
我国现有的大部分转让定价相关要求和具体指引分散在法规和规章之中,不利于企业对转让定价的整体把握,可参考 OECD 转让定价指南制定一个专业的转让定价指引,明确规定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制度安排,利于纳税人更好的进行业务安排和调整,提升税务部门的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水平。
如今很多企业通过特殊的成本分摊协议等转让定价工具,人为的将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重构和再分布,以达到避税目的。我国民商法在确定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时默认经济收益权利与其一致,因此如果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在法律上它并没有无形资产法律形式的所有权但是实质上是价值的创造者,中国关联公司应享有该项无形资产的收益权。
……
结论
在信息的来源上,改进和完善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的信息来源,提高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将采集的数据完整以电子档的形式录入系统,及时定期更新纳税人相关信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联系,同时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定期抽查,避免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而隐藏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化,与工商、海关、统计、银行等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建立案例库和信息库以进行全程跟踪分析。在信息的处理上,通过智能化税收风险模型设计,在统一的数据处理平台上,分析各类信息结合历史变化趋势,将结果同 OSIRIS 中的可比企业进行对比,以取得更准确的结果,建立行业整体分析和且排查相结合、风险识别和风险预警相结合的跨国企业利润动态监控系统;利用远程办公技术,接入企业的 ERP 系统调取企业信息,压缩现场调查时间,提升工作效率。最后,在国际上,进一步强化与同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可以参考美国的 Compustant 以及标准行业分类(SIC)数据查询系统,建立一个双边或者多边范围的国际信息数据库,提升跨境税源管理水平;除此之外,我国应继续积极参与 BEPS 行动计划,深度参与 G20 税改,在国际规则的重塑中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131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41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