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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6-05-09 06:48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
与上述国家相比,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体系还不够成熟完善,司法效率依旧低下,司法公正性保障仍需强化。因此,为了建立健全此制度体系,我国在 2012 年修改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首次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了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而司法实务中,现行《刑事诉讼法》出台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几乎为零;新法出台至今,也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这一制度并未迅速为司法界所接受适应,虽然全国各地已经偶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例出现,但仍难与国外的运行体系相媲美,出庭率依旧很低。以笔者所在的广州市公安局为例,经该局法制处统计,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年 4 月 30 日,该市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出庭作证工作共计 56 人,其中民警 51人,治安员、民兵等民警以外的工作人员 5 人,共涉及案件 26 宗,涉及案件类型 13 种;相较于该市公安系统在同时期办理的刑事案件庞大的总量,侦查人员参与法庭作证的比例仍显微势。 法律条文方面的明确规定只能作为一个制度成功运行的基础,只有完善好各方面的机制体系和措施才能使该制度发挥好的作用并能有效成熟地运作。谢佑平教授(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指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是在从国外引入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经以实施的制度。它不是简单照搬国外先进经验,而是通过各方研究讨论并在实际中得到运用验证的重要尝试;但是这种被赋予重要现实价值的制度必须循序渐进,不能贸然地就强迫司法体制中的各方迅速适应。本文的观点是,在此适应的过程中,应该在结合外国经验技术的同时充分发挥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性,从而使该制度的适用程序逐步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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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选题意义
通过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探究,可以明确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为该项制度的进一步立法指明路径,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获得法律层面的支持并得以规范。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与此配套的相关制度,例如:改革现有的审判制度、改进现行证据规则;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重要保障,使该制度能够有效落地,从而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得到实践落实。一定程度地改变现今侦查人员特权思想与侦查中心主义两种办案意识,最终推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常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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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是绪论。在该章节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及意义,同时着重阐述了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二章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介绍。详细阐述了现今国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介绍了法规制度的基本观念以及特点,同时也介绍了具体的操作流程与规则。 第三章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现状分析。对国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立法变迁、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现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三种表现形式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然性进行了论述与分析。 第四章为国内现行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哪些缺陷。本章中具体阐述了三方面的缺陷,一是实际运用中侦查人员作证时常采用的方式以及不足,二是探究该制度在法律层面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立法支持,三是侦查人员作证在实务中存在哪些困难。 第五章主要是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从而使该项制度更加完善。根据侦查人员的特殊身份,以此作为出发点制定出与国情吻合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改进的内容包含很多面,分别是需要考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环境条件及范围、作证的规则流程、实务中的具体保障体系、庭审前后的准备工作,最后从宏观层面考虑,找出如何转变诉讼观念的方式和提出具体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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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概念界定
在我国,侦查人员涵盖面很广,特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狱内侦查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局等具备刑事办案职权的部门中能够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及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我国侦查人员涉及面较宽,既包含公安、国安、海关、监狱等部门具备侦查职责权利的警察,又可指检察机关以及军队保卫机关具备侦查权利的人员。 出庭作证是指适格证人按照法律规定出席庭审并就自己了解的案情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活动。在我国,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作证,常通过纸质材料的方式呈现,然而这种证明方式使得诉讼中的证人无需接受控方、辩方的当面提问与质证,不利于案件实情真实详细地展现,存在弊端;而证人出庭作证便能解决该问题并有利于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益。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侦查人员有一要求,即他们必须出庭作证以此履行义务。英国便有这样的名言“警察是法庭的仆人”。借助这句话能够看出办案侦查人员为了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而必须向法庭说明抓捕、搜查和调查取证等各种情况1。在这里“作证”的含义比较广范,是广义的,不单指为犯罪行为作出证明,也涵盖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证明自首、立功等行为表现。对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部分学者对其展开了研究,认为证明这点的侦查人员是充当程序事实的证人,同时将那些证实罪犯有立功、自首等事实的侦查人员命名为充当量刑事实的证人。 总之,文中探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是一种着重说明需要在办案中,无论是国安、公安、军队保卫部门等机关的侦查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办案,同时遵循法律规定出庭作证,并通过口述的方式详细介绍案件真相、程序事实、量刑事实,同时认真回答审判者、公诉人、辩护人等询问的诉讼行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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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特征
纵观法治发达国家,大多具备较为完善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该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诉讼体制中证人作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侦查人员获得证人地位。然而,与普通证人相比,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因为侦查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在庭审中,其主要是针对其参与的侦查办案工作提供证言,带有明显的职务性。普通证人出庭作证是因为其被动目视或听说了部分关于某一案件的情况,且也只能证明该特定案件,是偶然性的。而侦查人员则不同,他们受到职责限制,所以必须主动去探究真实的案情,是必然的;且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在其职责范围内2。办案中,由于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经验、专业技能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往往会对所办案件有不同判断。所以,当刑事案件被办案人员详细调查后,侦办人员再出庭将案件真实情况向法庭进行口头描述,为案件审判提供依据,侦查人员自身具备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及其在工作中养成的职业性、习惯性便会体现出来,这是与一般证人有较大区别的。因此,侦查人员出庭具备职务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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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现状....10
第一节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立法变迁....10
第二节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现状........11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11
二、具体的配套规则....11
第三节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三种表现形式........12
第四节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然性分析........14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价值意义....14
二、我国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具备的条件....17
三、域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可予以借鉴......19
第四章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21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惯用“情况说明”作证的弊病....21
第二节  现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立法存在的不足........22
第三节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面临的现实困境....24
第五章  完善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29
第一节  界定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身份......29
第二节  明确出庭作证人员的范围与情形........31
第五节  实现诉讼观念的转变,提高作证水平......37
第六节  改革现有刑事司法体制,重建公检法诉讼关系........39
第七节  加强庭前调查与沟通,提高出庭作证效率....39

第五章  完善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

第一节 界定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身份
法治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诉讼程序,在对于证人与侦查人员两者关系的界定方面,存在着和我国在理论与实践均有较大不同的诉讼模式和传统习惯,因而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观点上也有着很大差异。在英美法系等国家中,其司法实践把侦查人员视为控方的证人,辩方也可以传唤侦查人员。而大陆法系的传统思维是把证人定性为了解案件又不具备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被告人、被害人及鉴定人都不属于证人范畴,而被告人的言辞和被害人的供词以及鉴定结果,都不作为证言,只是另外的三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同理,使用这一理论的国家也不认同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当然,这在法律界和司法界也产生了不少的争议,但随着对“证人”概念的不断深入和掌握,当前全球范围内,对于证人资格的制约条件越来越少。只要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就可认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在我国,对于如何界定这一问题,当前有着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认为侦查人员本身就享有特定的诉讼身份,即使出庭作证也不能作为单纯的证人。二是认为侦查人员属于控方辅助人,其出庭作证只是帮助控方来完成诉讼的。三是将侦查人员当作普通的证人,以普通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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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证据法原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体现,其核心是对诉讼双方,特别是长久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处于劣势的被告方(辩方)合法质证权的有利保障。该项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体制改革及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意义重大。从微观层面上讲,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参与人合法质证权制度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皆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从宏观层面上讲,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完善对于我国人权制度的发展和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其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在世界范围内法治文化影响的加强。近年来,“张家叔侄案”以及“赵作海案”等被曝光的一系列冤假错案,让公众进一步认识到刑事司法诉讼中,控辩双方法庭博弈、被告方合理质证及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性。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就一定要从立法与实务两个层面,不断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完善,推动我国法制体系的建设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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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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