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的中国化构建
第1章 绪论
1.1 课题背景
人类社会朝着法治化方向的发展,各国对人权的保护重视程度逐渐升高,并在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我们正处在全球一体化发展越来越快的年代,随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政治、经济交流的频繁密切,不同国家相互吸收包括法律在内的一系列先进的文化和制度。在一个推崇建设法治的时代,完善的法律制度必不可或缺。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繁荣昌盛的同时国家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傲人的成绩。“2011 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宣布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的立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浪潮下,我们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这当中既有一些现行法律需要修改的问题,也有部分配套法规急需制定的问题,还有个别法律尚未出台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各方面的认识不尽一致,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积累经验。总之,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改革开放的新实践,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断对立法工作提出新课题新要求。”1在刑事司法中犯罪率的高升令人对治安担忧,尤其是犯罪主体年龄趋向低龄化、犯罪技术高科技化、跨国犯罪增多,侦查机关调查核实证据的难度也愈来愈大,直接导致案件审理周期的延长,案件积压,使司法机关的压力剧增。在面临新形势的困境中下我国立法机关几次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设置出台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法律条文,以此实现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加快审理速度, 降低司法机关压力。在最近一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希望进一步释放司法机关的压力。然而在 2013、2014、2015 两会上最高法和最高检公报显示司法机关接受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升高的趋势并没有缓解,面对积压的案件司法机关压力并未减小,在司法资源依旧捉襟见肘。当下的司法实践困境给立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立法机关的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今后一个时期,不仅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来,放到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上来,同时还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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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题依据
诉辩交易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缓解紧张司法资源与案件积压在长时间内得不到有效判决之间的矛盾冲突的法律制度。其内涵与现代刑事诉讼的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相契合,放眼世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应用辩诉交易制度都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与适用,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多国家司法人员的青睐。诉辩交易也因其极强的生命力,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迅速生存和扩大其使用领地,吸引了国内外众多学者专家学者的研究热潮。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处在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持续增长,2013、2014、2015 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两高工作报告也充分说明了司法机关面临巨大的压力,需要对一些认罪案件分流处理,以加快办案速度,节约司法资源。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与国外的诉辩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差异,为了更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质进步文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全面深入透彻的探索与了解,深究其产生的根源,从萌芽到发展壮大的历史进程,对其本质内涵和运行机理以及外部适用环境的考察,进行法理正当性分析,为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所面临的困境和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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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理论
2.1 辩诉交易产生的产生背景和历史发展进程
第一次工业革命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催化加速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在其推动欧美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进展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辩诉交易制度正是萌芽于美国经济迅猛发展带来的犯罪率攀升时期的。19 世纪初期随着美国工业化进程速度的加快,资本主义经济在美国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欧洲移民迁徙美国,面对新增大量的移民,美国的社会结构转型速度也随之开始加快,城市开始不断扩张。在社会转型和城市扩张的过程中,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交流日渐增多,社会矛盾、冲突和摩擦也日趋严重,严重的社会冲突也造成了犯罪率的飙升,整个社会处于变革的动荡阶段。犯罪案件的增多使原本就不充裕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而美国司法又有着当事人主义理念思想基础,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这使得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低下,审理周期过于太长,造成案件长期积压得不到有效判决,司法功能得不到实现,破坏的社会秩序不能得到及时修复,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研究过和正在研究着辩诉交易制度的专家学者对辩诉交易究竟产生于何时有着不同的观点。小部分专家比较认同早在 100 多年之前该制度就在美国已经出现了。多数专家对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时间定位于 19 世纪,相关资料显示,在 1880 年之后美国的康涅狄格州已经开始使用辩诉交易的形式办理一部分刑事案件。公诉人对其掌握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在处理方式上更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的方法结案。也有学者依据相关资料确定变速交易始发于 15世纪的法国,在 1431 年一件著名的辩诉交易案件在教会法庭发生,审判法庭以减轻刑罚的判决换取本案被告圣女贞德的主动认罪。专家学者之所以对辩诉交易产生的具体时间有着明显的分歧,是因为在其发展最初阶段内国家没有立法规范明确规定,司法界也对这样的行为不予认可。基于上述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一直没有公开运用。辩诉交易通常仅仅是在被告人和律师与检察官私自协商的结果,同样在判决书和司法档案中法官也不会把协商的内容写入。后往的学者很难从这些司法档案里寻觅到辩诉交易的蛛丝马迹,由此造成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对其起源时间不能的达成相一致的观点。鉴于辩诉交易制度是在其经历长时间司法实践中日渐形成的司法制度,笔者对把其产生时间定位于 19 世纪美国的观点更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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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和类型
中国理论界专家学者对英文形式的 Plea Bargaining 根据字面含义的通常口语化称作为辩诉交易,,或者也称作认罪协商或辩诉协商。名称在口语化形式上尽管不同,在内容上却是表达相同实质的意思,都是指对起源于美国的诉讼制度 Plea Bargaining 即答辩过程中的讨价还价行为。但 Plea Bargaining作为专业的法律用语在国际上还没有准确统一的定义阐释,主要有下列两种种解释:一、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在重点强调被告人的主动有罪答辩与检察官承诺让步的基础上对其有着这样的阐释“:指刑事被告人通过有罪答辩的方法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判决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二、在由伦斯特罗姆编写的《美国法律词典》中是这样定义该制度:“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者她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从美国的理论界可以看出辩诉交易的实质核心就是被告人用有罪答辩的方式得到检察官起诉上的让步的承诺,期待得到检察官撤销对他的控诉或者法院向其宣告减轻量刑的判决。近些年来大陆学者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上,通常将辩诉交易定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双方在庭审之前通过磋商谈判,被告人以主动有罪答辩来期待换取检察官的降低指控规格、对部分指控的撤销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的许诺,起诉时将达成的承诺协议提交法官的一项活动”。总之,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定义,专家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但其核心内容和包涵的精神在实质上都是相类似的,都是指在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被告人把原本属于自己诉讼中的权利和检察官把原本由其行使的自由裁量权都分别让渡一部分出来作为双方达成交易的条件,以减少双方的激烈对抗,使案件快速了结。被告人获得不起诉或者在量刑时给予减轻判罚的宽大处理,以检察官为代表的公权力则获得了减少败诉和案件积压的风险同时也节约了宝贵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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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辩诉交易制度国际比较研究 .......20
3.1 英美法系中辩诉交易制度 ......20
3.1.1 英国 ........20
3.1.2 澳大利亚 ....21
3.2 大陆法系中辩诉协商程序 ......23
3.2.1 德国 ........23
3.2.2 意大利 ......24
3.2.3 台湾地区 ....25
第 4 章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分析 .......27
4.1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分析 ....27
4.2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32
第 5 章 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化设计 .......35
5.1 辩护交易制度的原则 ....35
5.1.1 自愿 ........35
5.1.2 合法 ........35
5.2 辩诉交易案件的适用范围 ......36
5.3 辩诉交易的主体 ........37
5.4 辩诉交易的程序 ........39
第5章 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化设计
5.1 辩护交易制度的原则
任何一项制度的开启都需要确定的原则为指导。自 2002 年国内第一例辩诉交易孟光虎案审判以来,众多专家学者对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透彻的探讨。本章在众多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重点以保障人权的理念和惩罚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前提下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化设计原则进行阐述。
5.1.1 自愿
辩诉交易必须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和检察院的自主选择权、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才能启动,双方当事人不得通过胁迫对方的方式强制实行,任何含有强迫、非自愿的交易都不能认定有效。辩诉交易体现除了现代司法制度对程序参与权以及对处分权的保障与重视。正确的启动方式有两种。其一以犯罪嫌疑人自我申请,由检察院审查是否符合辩诉交易的条件来决定是否同意启动;其二是以检察院主动适用,在检察院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的事项以及适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犯罪嫌疑人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分析适用之后的法律后果,做出是否同意适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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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纵览域外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并且在全方位不同视角对这项制度深入探索剖析的基础上,形成了对该制度外在形式和内在机理有了完整的认识,了解到辩诉交易能有效的缓解紧张司法资源与积压刑事案件增多矛盾的问题上起到巨大作用,同时也满足了现代民主社会保障人权的要求。在经济和法治全球化发展背景下,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历经多次修改之后提高了对被告人权利的重视和保护程度,以此为契机,针对司法实践遇到的问题,本文依新修改《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具体联系我国在刑事政策和实践中已经存在的与辩诉交易相类似的行为,对设计中国化的辩诉交易进行更深层次探讨,在尊重这项制度理论内涵的前提下,与“中国梦”新一轮改革大背景下法治发展前景目标相结合,期望加速为国家引进移植辩诉交易提供理论支撑,解决刑事司法面临的困境。然而一项新的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受本人学习和研究水平所限,在分析问题上难免有疏漏、偏见和不足之处,惟愿通过本文为辩诉交易提供个人思考引起更多学者专家对辩诉交易的关注研究,更好更快实现辩诉交易的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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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365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43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