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和后续问题研究
一、我国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公司登记制度,属于法人登记,是创设法律人格,赋予公司以独立主体资格的一项法律制度。公司登记是公司取得经营资格的决定性条件,是实现公司信息公开,使其对外产生效力的重要条件,也是登记主管机关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方式。
(一)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公司登记制度始于清末。随着清朝政府颁布和实施的《公司律》以及清末民族资本已取得了一定的地位,国家也逐渐承认了私营企业,并通过相关政策推动其发展。与《公司律》同时颁布的《商人通例》中便存在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商事注册的规定。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于 1914 年颁布了《商人通则》,对商事登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转让交易、经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设立、商号的设立、职权的消灭等等方面,都需要通过商人向该管官厅申报注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末 30 年代初先后颁布了民法各编和公司法等,在这些法律之外还制定了相匹配的其他规定,比如《公司登记规则》、《商业注册暂行规则》、《商办造船厂注册规则》、《银行注册章程》等等。至 1937 年,标志着中国实质意义的统一商事登记法开始的《商业登记法》也制定实施。次年,较完善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通过实业部公布的《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获得了建立。依民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登记的基本规则有: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但设立银行须事先经过财政部的核准;实业部为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公司获得执照后需由政府进行公告,同种类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重名;公司设立、增资、减资、设立支店、登记事项变更、解散等都需要登记,公司设立登记后如发现其设立程序或登记事项有违法或虚伪之情事的,可由主管官署撤销其登记;若在登记后经过六个月仍不进行营业的公司,其登记将被有关部门撤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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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公司登记制度的背景及基本要求
现行的公司登记制度是在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其基本适应了不同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来,工商部门在积极推进登记制度改革方面作出了众多努力:第一,从 2006 年以来,工商总局在法律法规及其职责的范围内,制定出台了多个服务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大力扶持登记管理创新机制,逐步放宽登记事项的约束条件,全方位提高市场的监管效用,优化市场准入机制。第二,在工商总局的推动下,部分改革试验区纷纷建立起了登记机关联动机制。自 2009 年以来,工商总局联合试验区连续 4 年召开了座谈会,对登记的具体功能,登记制度改革的趋向、目的、步骤、条件等内容,开展深入地研究讨论,促使登记制度能够稳步推进。第三,工商总局同意在一些地区进行改革试点的尝试。当前,在广东省的部分城市、上海自由贸易区开展的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实践,已经引发了社会媒体的持续关注。比如:珠海和深圳经济特区依靠各自的特区立法权,大体上对其工商登记制度完成了一个翻构;上海自由贸易区、东莞、佛山市顺德区已经依据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进行改革,并争取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迸发出最佳的改革效应。第四,各地区工商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采取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改变现有注册登记的方式、追求更高效的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措施。目前很多地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零首付”、延长出资期限、放宽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等方面的尝试,为我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带来了宝贵的经验,也有利于我国市场主体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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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公司登记制度的发展潮流及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社会历史发展水平和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这便不可避免的形成了公司登记制度各不相同、独具特色的现象。但细究主要国家及地区的公司登记制度的制定及施行后的实践经验,不可否认的是,整个公司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施行仍然形成了一些通用的实践经验。这些实践经验也不断指导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登记制度的改革。其中,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就包括了如下几方面:第一,在价值追求方面,需要兼顾登记效率价值与交易安全价值;第二,在功能重塑方面,须淡化公司登记的行政色彩并发挥出“登记服务”的主要功能;第三,在法律构建方面,须统一登记立法并重视其中的程序性立法;第四,在效力转变方面,须注重主体资格登记与营业资格登记向着分离模式发展;第五,在技术革新方面,须注重采取电子化处理方式,并将其运用到公司登记手段当中。
(一)价值追求:登记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兼顾
商法上的效率价值、安全价值等诸多价值在公司登记制度中均有所体现。登记效率、交易安全等价值便是在登记制度的施行过程中演变而来的。 工具价值和目标价值是登记效率这一价值追求所包含的两方面。其中,工具价值是指公司登记制度中制定的登记程序应具有登记价值;目标价值是指公司登记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实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之目标。之所以称其为工具价值和目标价值的理由在于:一般情况下,制定法律制度是因为需要实现某一目的。从实体性价值来看,登记制度能够实现促进经济发展之目的,故此为该法律制度中体现的目标价值;登记制度制定的程序性规定从程序价值来看,其为一种促使人们获得实体价值(目的价值)的工具,此则体现了其工具价值。“安全”是放之四海而皆被关注的价值追求。上升至法律层面来说,安全价值也不例外地成为法律所追求的一种主要价值。商事交易中,“营利”这一主要目的的实现须依靠 “交易安全” 来进行保障。登记制度出现的根源便是为了实现保障交易安全这一主要的价值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登记制度的发展突出地反映了人们对安全需求的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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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功能重塑:淡化行政色彩并向“登记服务”发展
公司登记制度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设置及其运行。各国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总共有三种模式:第一,法院是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在德国、波兰、韩国,公司登记由地方法院办理。第二,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公司登记机关。在法国,公司登记由法院及行政机关分别办理。第三,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立的附属行政机构为公司登记机关。英美法系的国家地区及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采之。比如在美国,公司登记机关是州务卿办公室(Secretary of State’s Office)。 通过比较上述几种不同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设置形式,可知,由于具体的历史和国情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多选择了由法院这类具有权威性的机关作为公司登记机关,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多选择了不仅具有权威性还联合带有统一性的行政机构来主管公司的登记工作。 在我国,当前采取的管理体制是:作为有权管理公司登记机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独立行使职权,当下级登记机关实施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度的行为时,上级登记机关将有权对其进行纠正。10此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不利于我国企业登记的统一,容易产生地域保护和行政过度干预,严重影响想要成为商主体的民众的积极性。 为了防止因登记机关的级别化而导致商事主体的级别化,,未来的商事登记机关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各登记机关之间在纵向上不应当具有上下级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在横向上也没有其他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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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公司登记制度改革面对的后续问题及对策 .... 22
(一)“先照后证”下的登记问题 ........ 22
1.“先照后证”下的进一步拷问.... 23
2.“先照后证”下制度完善分析.... 24
(二)公司登记审查标准问题.... 27
1.公司登记审查标准的法律困境.... 28
2.公司登记审查标准的脱困路径.... 31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与公示问题.... 32
1.认缴制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影响 ........ 32
2.注册资本登记公示配套制度的设计 ........ 33
(四)改革的后续监管问题........ 35
(五)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 37
1.网络经营主体登记的难题.... 38
2.网络登记规范的完善.... 38
三、我国公司登记制度改革面对的后续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虽然我国在公司登记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和突破,各个试点也获得了较为明显的改革成效,但在部分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后续问题,笔者将其总结为以下五大问题,并结合我国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经验以及未来改革的趋势,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先照后证”下的登记问题
所谓的“先证后照”,即企业的设立或者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需要先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方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在我国原有的制度框架下,普通民众要想创业需要跨越许多“门槛”,其中注册资本制度和前置审批制度是最难逾越的“门槛”——要开办一家公司,首先要有足够的资本,然后还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而“先照后证”即先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事项容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再行申请批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除外(见图一)。现行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即按照上述所称之“先照后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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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与公司制度改革在公司登记制度改革中均有所涉及,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可谓是一个集三者于一体的多层次改革重任。建立健全立法是公司登记制度的首要保障。而立法体系的构建需要在明确登记改革的法律地位、性质的背景下,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目标下推进。在改革过程中发现存在相互矛盾的弊端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此外,严管与宽进、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司法与行政、效率与安全、工商登记制度与行政审批制度、商务诚信建设等关系也需尽最大努力做好统筹,为改革创造基础条件,营造有利环境。 总之,公司登记制度改革是市场准入领域乃至行政审批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思想观念上的一次深刻变革。改革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了,改革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决不能止步不前。改革需在整个大的环境和制度框架内进行,并且在改革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基本国情、考虑企业的实际需求。作为市场准入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登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应更加审慎地对待改革,坚持科学性、合法性和严肃性,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检讨总结,不断巩固改革成果并大胆地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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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377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43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