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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与良知之间——娱乐新闻报道的伦理底线

发布时间:2016-05-11 16:01

第1章绪论


1.1研究问题的提出:娱乐新闻的媒体乱象

行为失范、权威失效、评价失语是对我国当前伦理道德现状的描述。对应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就是一家媒体机构在面对转型期社会中的大量问题时,经常被价值冲突中的各种现象折射和观念困扰,做出失范、失语或是有损媒体权威的行为。拿娱乐新闻报道来说,娱乐圈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随着自媒体的兴起,"人人都是娱记",明星也由过去的被动报道和单打独斗,变为主动爆料和由公关公司量身打造对外形象、宣传策略,媒体面临的是比以往复杂得多的消息来源和报道环境,这造成了娱乐新闻乱象频出,虚假新闻、失实新闻、抄袭、割窃、披着新闻外衣实则是公关策划事件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

从社会心理领域来看,由于杜会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规范体系受到普遍怀疑、否定或严重破坏,而新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和规范体系又尚未形成,或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人们普遍感到困惑和茫然,常常听到社会责任感下降、道德羞耻感缺失的叹息,体现在娱乐圈,就是黄赌毒泛滥,闪婚又闪离现象普遍,两性道德缺失,炫富成风等。针对这些现象,当前媒体的报道原则是,对不违法、不违反道德底线的行为是不打击的:即便触碰了法律和道德底线,也不搞舆论审判,不一棍子打死,这体现了媒体对个体选择的尊重,是社会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媒体也在主动放弃自身的引导功能。尤其是一些大众新闻网站和市场化报刊,把"恶搞"当作娱乐新闻报道的潮流,迎合反传统的青年亚文化,刻意标榜与众不同。这些媒体在报道中失去了对善恶、对错的判断,甚至是表现出道德相对主义的倾向。这种对道德观念和秩序茫然无措、也无所谓标准的也态,从长远来看是贻害无穷的,它会营造出一个并不准确的媒体环境,有可能使得社会公众,特别是娱乐新闻的主体受众——青少年降低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降低对社会道德的期待和评价,这无益于建立和谐社会的远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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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的理论框架与方法

1.2.1底线伦理的理论框架:道德冲突与和谐

娱乐新闻报道的伦理底线问题,不仅仅是新闻学的问题;其牵涉的职业道德和伦理原则归属于哲学口下的伦理学,一些底线、准则与法律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谓伦理,就是人与人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中国新闻学院周鸿书教授在1995年出版的《新闻伦理学纲要》中提出,"新闻伦理学是新闻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并使其为研究的唯一客体。它是阐明新闻道德的起源、发展及其社会作用,揭示新闻道德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学说。"而伦理底线则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这种基础生活秩序的构成或许是社会普遍遵守的道德信念,成文的不成文的规则,抑或正式或非正式的基础秩序,简言之,伦理底线是一种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最低道德保障",底线失守是一种很深刻的社会危机。

解决伦理底线问题,不是说解决"对"与"错"的矛盾,而是在不同的价值观之间作出取舍,追求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和谐状态。送意味着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将时常面临着两个层面的难题:(一),在善与恶、合乎道德的正义行为与非正义行为之间作出理性的扶择,这种挟择往往一端连着法律,其主要标准几乎等同于法律;另一端则连着类似于宗教的信念;(二)在若干个可能都合乎道德的正义中,运用理性进行区分取舍,挑出其中更合乎道德的。

1.2.2研究的方法

考虑到研究话题的复杂性和历史性变化,笔者试图从新闻学、伦理学交叉的角度入手,并借鉴一些法学的研究手法,将案例分析法、概念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文献归纳研究法、权利平衡法等多种手法相结合。

对于国内外聚讼不已的伦理纷争,采用案例分析法,结合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列出社会上所存的不同意见,并试图结合相关新闻理论、法律法规,及一定程度的社会共识和职业道德,对媒介应当遵从的道德伦理底线进行探讨辨析。

对于一时难以作出决断的伦理难题,采用比较研究法、权利平衡法等手法。通过对多个研究对象的比较,找出它们的异同,找出某一问题产生、发和变化的规律,汲取经验教训,并以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项权取其轻的原则来找出娱乐新闻报道活动在面对这一伦理难题时应当小也避开的伦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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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娱乐圈偷拍新闻报道的伦理底线——"周一见'’事件为例


2.1"周一见"事件的媒体观点汇总

下表中是关于"周一见"事件中影响较大或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篇报道和几条自媒体评论。选择标准是以报道的转载率和刊发媒体的影响力。综合下述报道,对"周一见"事件主要有下几种观点:

2.1.1南都娱乐所做是正常的媒体监督

以微博大V"不加V"为代表的一类人认为,"周一见"事件的营销策划在新闻伦理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我觉得很多人根本不懂新闻。娱乐媒体做娱乐新闻,是正经事,是职业行为,不能因为娱乐媒体抢了风头,什么新华社过来批评它。你找你的飞机,你报道你的贪官,你晒你的老大出国访问,你可以凭借你的媒体把每个做成头条,做成重磅新闻,但不能对娱乐媒体下禁令","不加V"说道。她还指出《南都娱乐周刊》每周定版后都会微博发预告,这是市场化期刊的常规操作,并没什么特别动机,"是你们的好奇放大了预告的效应,环球时报就是预告也没人理啊!”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授、传播学博±何镇赠也表示:"媒介伦理并非以个体伦理道德要求大众传媒。文章是公众人物,不是普通个体,他的走红离不开媒体的关注与传播,同样他的过错也不能指责媒体报道,这就是公众人物的代价。公众人物的错误不同于普通个体,对社会、青少年影响更大,媒体可持续监督批评,不存在道歉就能要求媒体停止。"

当然,也有不少人站在文章这一端,认为他只不过犯了一个男人都会犯的错误,没必要"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阿里巴己总裁马云就在公开场合力挺文章,说现在笑话他的人,将来也许会犯同样的错误。文章岳父、马伊俐父亲也专开通微博,质问媒体是否要"逼文章马伊俐离婚",还表态只要女婿悔过自新,全家人都可以接受他。有意思的是,舆论对"第三者"姚笛却是另一番姿态,在马伊俐发表"且行且珍惜"的保卫婚姻宣言后,网友们几乎是一边倒的骂姚,认为如果姚笛不"勾引"文章,像文章这种"好男人"不会出轨,还有不少人劝文章"回头是岸"。这也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较为分裂的两性道德观:对"小三"(特指女性,送种称呼本身出现在公开刊物上就带有性别歧视)恨不得赶尽杀绝、凌迟示众,对出轨的已婚男却大多愿意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快乐与良知之间——娱乐新闻报道的伦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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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从伦理角度看"周一见"事件

2.2.1偷拍偷录的适用法则:公众人物+公共利益+公共场所

对"周一见"事件的伦理争议,其中一个焦点在于"南都娱乐"极其合作的摄影工作室——风行该不该对文章和姚笛的私生活进行跟踪拍摄并报道,这种偷拍并付诸报端的行为是否超越了娱乐新闻报道的界限。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从偷拍技术应用在新闻报道上的起源说起。偷拍技术,最早是在美国大众化报纸兴起时代出现的,如今是世界各国(地区)新闻媒体普遍采用的一种充满刺激性和争议性的采访手法,其合理性是各国(地区)新闻界和社会公众经久不衰的辩论话题。一方面,偷拍能够使隐蔽的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被偷拍人的隐私权则常常会受到极大地侵犯。如何在知情权和隐私权么间取得平衡,考量的是每一家媒体、每一位媒体从业人员解决伦理冲突的能力,"周一见"事件莫不如是。

在香港新闻界,曾出现过比"周一见"劲爆得多的报道。2012年3月,香港隐私公署曾发布公告称"壹传媒旗下两份杂志用非常规的方法,偷拍、刊登一名艺人在家的全身裸照,及两名艺人在家的亲密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己责令纠正"。裸照的主角,正是香港无线电视台旗下的当红小生黄宗泽。他和女友胡杏儿的激吻照也一并刊登在壹周刊旗下《忽然一周》杂志中,引起一时轰动。一星期前,同样出自无线的艺人陈自瑶和歌手王浩信被香港《FACE》周刊拍到在家中亲热。后来,4艺人在无线支持下向香港隐私公署投诉。

在香港隐私公署判定两家杂志违规的报告中,有三句话值得注意——公署认为,上述艺人是否同居均属"个人行为","没有必要向人披露","事件不涉及公众利益"——这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也执行主任徐迅教授在《偷拍偷录的法律研究》一书中对偷拍方式的适用范围不谋而合,徐迅女±指出,偷拍仅限于针对"公务人员"、"公众事务"、"公共场所",三者缺一不可。日在实际操作中,明星虽然不算公务人员,但属于公众人物,其所享有的隐私权范围与普通人不同,他们在享受到社会的过多关注而带来的特权和利益时,也要让渡出部分个人隐私,至于让渡出多少,由于我国目前明没有专门的隐私法,民法中对隐私权的规定也是面向所有大众的,因此有关边界一直是模糊而富有争议的的。不过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共识,"南都娱乐"对文章、姚笛的偷拍在户外,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侵犯私人空间,所以不上侵犯隐私权,但这已经是娱乐新闻采访报道的底线,如果再越雷池一步,就不仅仅是跨越职业道德的界限,而且属于侵权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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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娱乐圈违法犯罪新闻报道的伦理底线——以2014年"监狱风云"系列案为例...............15

3.1娱乐圈违法犯罪新闻报道的伦理视角描述............16

3.1.1官方媒体VS市场化媒体的不同角度...........16

第4章涉性娱乐新闻的报道的伦理底线——以李某某轮奸案、艳照门事件为例.........25

4.1从李某某案报道争议看明星性犯罪新闻公开披露的伦理原则........25

4.1.1报道该关乎真相而非.........26


第4章涉性娱乐新闻报道的伦理底线——李某某轮奸案、艳照门事件为例


4.1从"李某某案"报道争议看明星性犯罪新闻公开披露的伦理原则

因为李某某的特殊身伤一少将歌手李双江之子、曾因交通肇事而闻名全国的器张星二代,当他在2014年2月的某天与轮奸、酒吧女、卖淫嫣娼、敲诈勒索等字眼在一起时,碰撞出各种以辛辣刺激的的地摊文学式报道就成了必然走势,一审开庭前,"李某某交通肇事后改名字消前科"、"李某某假装未成年逃避法律制裁"、"李某某案庭外和解、受害女子获巨额赔偿"等所谓"内部消息"层出不穷,裹挟着社会上的仇富、仇官也理"击倒"了不少不加思辨就轻信的受众,也让传播这些谣言的媒体遭受很多理性人士的批评。一方面,关于李某某案的报道因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受到受众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这些报道又免不了被批评为为了吸引眼球而炮制的追腥逐臭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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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快乐下的良知反省一公众利益最大化,伤害最小化

近三十年来,我国的个体道德从以德为本的集体主义价值观逐渐专项以利为先的工具性价值取向,这与社会转型期对个个体价值的重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密切相关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意义。在个体道德逐步替代集体道德,受众们动动手指就能在互联网上各取所需的时候,我们还需要设定一套约束标准來维持媒体的"崇高"地位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社会转型时斯,正是社会伦理秩序从失范走向规范的过程,是价值观念和道德规则最混乱的时期。因此也是公众对媒体的答疑解惑、指导生活需求最为迫切的时期。娱乐新闻不仅承担着提供娱乐、排解社会压力的功能,还有传播先进文化及其发展方向的职责。讨论娱乐报道的伦理底线,就是试图寻找当面临多种道德规范的冲突时,新闻报道该如何将公众利益最大化、伤害最小化,给公众作出正确指引。

本文讨论的大多案例,不是媒体是否该报道的问题,而是报道尺度和方式的问题。有时候,娱乐新闻报道会陷入"道德两难"的窘境:当报道某种道德规范作为准则时,往往又违反了另一种道德规范,或者说任何一种选择都无法满足报道这和公众对道德上的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就可以此为借口放弃对自身的最求。面对道德冲突,必须要在全面掌握事实的基础上,看清所面临的所有伦理选择及可能带来的伦理问题,运用哲学原则计算其结果,并最终选择一种快乐最大化、伤害最小化的路径。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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