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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的困境与政策探讨

发布时间:2016-05-12 08:43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据税务年鉴统计资料,2013 年我国营业税收入占我国税收收入总额的 14.37%,作为三大流转税之一的营业税在调节宏观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营业税制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营业税主要针对第三产业征税,如文化体育业、金融业、娱乐业等都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自 2001 年我国加入 WTO 以来,我国在第三产业逐步加大了开放程度,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使得外国投资额显著增加,我国第三产业也因此日益发展起来,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同时,由于起步较晚,我国部分第三产业特别是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业在国际竞争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现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实际税率高于名义税率、内外税负不公等一系列问题,限制了经济的可持续、高速、多元化的健康发展,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有必要通过税收制度的改革调整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值税以其优良的税收中性原则,能够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基本上是 1994 年税制改革的时候定下的范围,距今过去 20 多年,当初设定的范围显然已经不适应当代经济的发展,比起营业税,增值税似乎更加适合金融服务业的起飞和发展,自 2012 年开始,我国便拉开了增值税扩围的序幕。 

我国“营改增”于 2012 年 1 月 1 日在上海正式开始,最初试点的行业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之后便陆续有新的行业加入,截止 2014 年 10 月,我国“营改增”试点扩展为“3+7”行业,即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和七个现代服务业。鉴于金融业所涉范围之广、影响之深远,以及对其改征增值税的税制设计难度大,我国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金融业“营改增”的试点,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使用营业税制。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的经济转型急需合理的财税政策与之配套,金融业的增值税扩围改革不能再继续滞后,根据国务院计划,我国将在 2015 年年底完成所有行业的增值税扩围改革,金融业“营改增”已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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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刘强(2010)通过比较中美两国金融业的税负差异和效应得出了我国金融业税负水平过高阻碍了我国金融业创新发展的结论,他认为营业税的高税负不仅会导致金融机构的资本积累不足,还会使得金融机构更容易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加大收入差距与分配不公。邓子基,习甜(2011)  认为金融服务业主要面临两大问题,一个是重复课税的问题,不仅表现在营业税制本身重复课税,还表现在增值税、营业税之间的重复课税,第二个问题就是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存在内外税负不公的问题。吴金友、龚晶(2014)指出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实际承担税负高于名义税率。

国外针对金融业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金融业本身征税问题的探讨,即该不该对金融业征税的问题。不支持对金融业征税的学者主要有chia,waHey,Grubert,Mackie 等人,学者们不赞成对金融业征税的主要理由是认为金融服务不属于消费品,没有增加个人最终效用,故不该对其征税。支持对金融业征税的学者主要有 Boadway,Keen,Rousslang 等人,Boadway&Keen(2003)指出,虽然金融服务并没有直接增加消费者的最终效用,但金融服务是最终效用获取的前期投入,是消费链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理应对其征税。另一方面的探讨在于是否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以及该如何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国际上也存在争论,有不赞同的观点,如 Grubert  和 Mackie(2000)认为增值税应该对最终消费品征税,而金融服务是商品流通环节的中间产品,如果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则会产生扭曲效应,所以不应该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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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业“营改增”的理论支撑及影响 


第一节  金融业“营改增”相关理论支撑 
增值税最早的实践于法国,在法国取得成功后被推行到世界各国,目前增值税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广泛运用。增值税从营业税改革而来,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把后者对于流转额全额课税导致重复征税的那一部分扣除,增值税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V+M部分,克服了营业税对 C 的重复征税。增值税对所有的商品都征税,而且它涵盖了商品流通的所有过程,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随着商品服务被消费者最终消费,增值税的征税历程才停止,可以说增值税跟随着商品从“摇篮到坟墓”。

金融业“营改增”的困境与政策探讨


从实际操作中来看,各国关于增值额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增值税增值额作为一种法定增值额并不是固定的,而是由一个国家的税法具体规定。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个类型,2009 年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纳税人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全部抵扣,较生产型消费税,消费型增值税能更加彻底的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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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业“营改增”的影响
金融业“营改增”完善了我国的税制。中国经济的积极变化,离不开新的税收制度的支持,对金融业实行“营改增”是完善税制的必经之路,是财税体制改革道路上的重要一环。1994 年增值税税制的设计受到了初次引入的疑虑,显得有些保守,经济高速、多元化发展的今天对税制提出的新的要求,因增值税自身自带的良性优点,如避免重复征税、保持税收中性、保证财政收入等,我国自 2012 年开始“营改增”的步伐。根据国务院计划,到 2015 年底,我国增值税扩围将会全面覆盖现行营业税,金融业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可以说是我国流转税税制自我优化道路上的最后壁垒。其次,金融业“营改增”还促进了财税体制的改革。目前,营业税主要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如果金融业改征增值税,这部分税收收入将按照增值税的共享比例分成,即中央与地方按 75∶25 的比例进行分成,这无疑会大大削减地方财政收入来源,而且几乎所有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纷纷改征增值税,加上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背上了沉重债务包袱,势必会激化地方债务危机,对地方财政收入形成巨大的冲击。因此,金融业的“营改增”对我国地方财政收支格局也提出了严峻挑战,无疑会促使现行财税体制的深化改革。 

现行营业税制下,下游企业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所缴纳的税款无法在以后的流转环节中抵扣,而金融机构购进的各种商品服务所缴纳的税款也不能自行抵扣,这不仅不利于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产业间的发展融合。金融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层层抵扣的税制将大大降低企业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税负,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对于金融业下游生产企业或者上游企业来说,金融业“营改增”都是一个利好的消息,特别是对下游企业来说,金融业的“营改增”会大大减轻企业自身的税负,扩充了企业的资金流,企业资金更好的用在产品开发与生产的“刀刃”上,也为更多的小微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金融业“营改增”对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的作用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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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业现行营业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困境 .............. 13 
第一节 金融业现行营业税税制介绍 .................................. 13 
一、金融业现行营业税税制 ......................................... 13 
二、金融业现行营业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 14 
第二节 金融业“营改增”的困境 .................................... 16 
一、税收要素难以确定 ............................................. 17 
二、税收征管的挑战 ............................................... 18 
三、税收收入归属难以确定 ......................................... 19 
第四章 国内其他行业“营改增”、国际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经验借鉴  ..... 20 
第一节 国内其他行业“营改增”经验借鉴 ............................ 20 
一、我国其他行业“营改增”的现状 ................................. 20 
二、对金融业“营改增”的启示 ..................................... 21 
第二节 国际上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经验借鉴 ............................ 22 
一、国外征税模式介绍 ............................................. 22 
二、对金融业“营改增”的启示 ..................................... 24 
第五章  金融业“营改增”的对策研究.......................... 25 
第一节 金融业“营改增”遵循的原则 ................................ 25 
一、坚持税收公平原则 ............................................. 25 
二、坚持税收效率原则 ............................................. 25 
三、坚持税收财政原则 ............................................. 25 
第二节 金融业增值税税制设计 ...................................... 26 
一、征税模式的选择 ............................................... 26 
二、税基的确定 ................................................... 26 
三、税率的选择 ................................................... 29 
四、税收征管的建议 ............................................... 31 
第三节 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后税收收入分配问题 ........................ 32 
一、现行增值税税收收入共享机制 ................................... 32 

二、金融业“营改增”后共享比例估算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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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业“营改增”的对策研究


第一节 金融业“营改增”遵循的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涵义包括税收的负担公平、税收的机会公平和税收的社会公平。金融业的“营改增”主要遵循税收的负担公平和机会公平。税收负担公平要求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条件相一致,包括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相同境遇的人承担相同的税负,不同境遇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所以金融业的“营改增”要注意解决金融行业内外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争取使相同的金融行业内部能实行税负公平,不同业务之间的税负也应该趋近平衡,不能存在过大的税负落差阻碍行业间的融合发展。金融业 “营改增”过程中要注意税制的设计,以尽量不妨碍竞争环境的公平为前提,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 

税收效率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行政效率指的主要是征管的效率,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中耗费成本最小;经济效率指的是征税应该保持税收中性,对经济效率损失最小,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根据税收效率原则,金融业增值税税制设计应当使征管成本最小化,尽量不降低金融业的运营效率,还要尽量减轻税制对金融业发展的不利影响。金融业务繁琐复杂,以银行业来说,不仅包含多种业务,而且交易金额巨大,“营改增”后对金融业的发票抵扣系统将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所以国外很多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对银行业的核心业务如贷款、外汇转贷等业务实行免税政策,这就是考虑到了税收的效率原则。除了对核心业务免税,还可以采取新的方式提高税收的效率,如可以考虑电子发票抵扣,虽然现在还没有规范系统地研究出来,但是互联网浪潮的到来也给金融业“营改增”提供了新思路。 

……


结论


我国自 1994 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为了更好的满足当时的经济和政治条件,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税制改革将增值税确定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将营业税确定为地方税。于是现行的增值税收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 75:25 的比例分成;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除外,现行营业税收入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营业税税制日益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的运行造成了一系列的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我国于 2012 年开始了增值税的扩围改革,金融业“营改增”后必然会触动地方的财政利益,中央和地方的既有利益分配格局成为金融业“营改增”面临着的最大挑战,要想金融业“营改增”平稳过渡,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就一定要平衡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问题。作为我国第一大间接税税种,增值税理所当然应该成为中央平衡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手段,增值税的共享机制能有效带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实施起来简便易行,所以作者认为金融业“营改增”后应该继续坚持使用这一方法,按照相应的比例对增值税税收收入进行分成。不过这个比例应当以科学测算为依据,与时俱进,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必要时可以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成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税收收入的中央和地方的共享比例机制并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明显弊端,如税收收入分享以税收的上缴地为基础会造成了一系列的扭曲,造成发展的不平衡。金融业“营改增”后之所以选择提高中央和地方共享比例,主要是因为这种方法简单直接,利于金融业“营改增”顺利过渡。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后不应该仅仅着眼于直接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应该能更为科学合理地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增值税收入。此外,地方财政收入不能全部依靠“营改增”后税收收入的共享,从长远来看,可以进一步考虑地方主体税种设置,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的财产税税制并不健全,财产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并没有发挥出来,目前我国财产税类仅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可见扩展的空间还有很大,建立地方主体税种是解决“营改增”后地方与中央收入失衡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向,不过限于篇幅,本文就不展开深入讨论了。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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