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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6-05-15 19:14

绪  论

抢劫犯罪一直以来就是最为常见的一类犯罪,暴力是抢劫犯罪最常用、最直接、最简单、而成本低廉的手段和方式,侵财则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目的,自人类社会发展至私有制以来就产生了抢劫犯罪行为,一直以来抢劫就是涉财、暴力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古今中外,古往今来,抢劫都是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因其普遍性及社会危害性,历来被冠以侵财类犯罪之首,但抢劫罪并未因受到历朝历代的“重点关注”而消失或“没落”,反而有愈演愈烈之趋势,凸显其在犯罪学和刑法学中的“地位”和极强的生命力。据统计,近几十年来,抢劫犯罪一直处于上升的总体趋势,如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自 80 年代以来,平均每 10 万人中,每年发生的抢劫犯罪数百起,如英国的首都伦敦,平均每 10 万人中就发生抢劫案件数达 189 起。[1]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抢劫案件也一直居高不下,据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抢劫案件的增长速度一直处于前列,仅次于盗窃犯罪。[2] 由于抢劫犯罪的犯罪形式和类型不断变化更新,近几年来出现了众多疑难案例,争议问题层出不穷,如抢劫罪与其他涉财、涉暴力的犯罪的罪间界限问题,司法实践中在此罪与彼罪的争议一直争论不休,各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理论支撑,,我国刑法学长期以来十分注重此类问题的研究,如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等罪的区分问题,此类问题不仅在完善刑法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而且对于司法实践更具在现实指导意义,正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和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才促使对抢劫犯罪及其司法认定理论不断发展完善。本文通过对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探讨研究,力求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对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的分析研究,希望从中找到此罪与彼罪的罪间界限,分析研究抢劫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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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抢劫罪的概述

追溯抢劫罪的历史,从历史的纵向研究抢劫罪,自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产生犯罪以来,便产生了抢劫犯罪行为,历史悠久;从中外各国的横向对比看,抢劫罪都是各国的多发性案件,都是各国刑事立法、司法和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内容,在各国法律体系都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要深入了解研究这一历史悠久的犯罪行为,必须通过横向、纵向的立体研究探讨,才能逐步接近其实质和本质,更加深刻地认识这一犯罪行为,才能在防止和打击犯罪上更加到位、更加有效。 

第一节  抢劫罪的渊源

一、抢劫罪在我国的历史
在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有了私有财产后,抢劫这一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形式随即产生,在我国历史上,抢劫通常被称为强盗。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家李悝的法学著作《法经》六篇当中,首篇即为盗法,盗法既包括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即盗窃,也包括使用暴力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抢劫行为,其主要内容规定了对盗窃和抢劫行为的打击,“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其指导思想。[3]而在秦朝的主要刑事法律《秦律》当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了抢劫的犯罪行为,但在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描述中,有不少关于抢劫行为的规定和记载。发展至汉朝时,当时的法律开始明确将抢劫作为单独的罪名予以规定,最显著的特点是将“盗”与“贼”明确的区别开来,其将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规定为“盗”,而将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规定为“贼”,汉朝的主要法律《九章律》中,《盗律》仍然列为开篇的第一章,足见抢劫罪在我国法制发展历史上的重要地位。而到了三国、魏晋时期,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强盗罪,如三国时期的《魏律》、晋朝的《晋律》,都将强盗一词作为专有名词使用,其规定的内容与今天的抢劫罪重叠程度极高,初步奠定了强盗罪即为抢劫罪的理论概念基础。[4] 唐朝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划时代阶段,立法水平达到一个高峰,在唐朝关于抢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相关的完备,在抢劫的手段上对直接使用暴力、威胁的抢劫,和使用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有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其中关于“先强后盗”的理论规定,相当于今天我们法律规定的抢劫,而“先盗后强”的理论规定,相当于我们今天所称的转化型抢劫,还有关于使用药酒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实施抢劫的记载,唐朝关于抢劫罪的刑事立法水平已非常接近当今的水平。 在近现代,中西方的经济来往加强,中国被迫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受到西方刑事立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清末立法当中,如《大清新刑律》中开始引入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相关内容,关于强盗罪即抢劫罪的相关规定也产生重要变化,强调了行为人主观因素,即我们今天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其次在客观行为上和量刑上的规定也更加详尽,引入了现代刑法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规定。在民国制定的《中华民国刑法》中,抢劫罪被规定为强盗罪,并在犯罪形态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包括了强盗罪的犯罪预备、既遂和未遂的规定,量刑上也更加的细化。 应该说,在中国的历朝历代,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抢劫罪的理论研究也一直在演化发展,并且都是统治阶级极其关注的犯罪行为,在中国的法制史上,抢劫罪一直以来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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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关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
我国将抢劫罪规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抢劫罪入集列入第二编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中,《刑法》第 263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6]该条文前款为普通抢劫罪的规定,后款则对法定升格的八种情形进行列举和具体规定。此外,我国《刑法》第 267 条还对转化型的抢劫作了相关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社会不断的进化发展,抢劫罪从数量、手段、形式等方面也在不断的演化,其对人身伤害的程度和抢劫财产的数额也比以往有了新的变化,而且其犯罪手段、场所、作案对象多种多样,如以作案手段分,有抢劫杀人、麻醉抢劫、色诱抢劫等等,而以被抢对象分,则有抢劫金融机构、抢劫商场超市、抢劫银行运钞车、抢劫妇女儿童等,以实施抢劫的地点分,则有入户抢劫、拦路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而以犯罪的形态分,则有抢劫既遂、抢劫未遂、抢劫预备、转化型抢劫等等之分。从涉案人员来看,既有刑满释放人员,也有未完全步入社会的在读学生,既有男性也有女性,既有稳定职业的人员,也有无业人员,涉及人群较为广泛,因此,对抢劫犯罪的研究也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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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抢劫罪及其相关犯罪的界限 .... 14 
第一节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罪间界限 ......... 14 
第二节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罪间界限 ......... 17 
一、敲诈勒索罪的介绍 ........... 17 
二、构成要件的异同 ....... 17 
三、罪间界限 ........... 19 
第三节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罪间界限 ......... 21 
一、寻衅滋事罪的介绍 ........... 21 
二、构成要件的异同 ....... 21 
三、罪间界限 ........... 22 
第四节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罪间界限 ......... 24 
一、绑架罪的介绍 ........... 24 
二、构成要件的异同 ....... 24 
三、罪间界限 ........... 25 
第五节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罪间界限 ......... 26 
一、强迫交易罪的介绍 ........... 26 
二、构成要件的异同 ....... 27 
三、罪间界限 ........... 27 
第六节  抢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间界限 ......... 29 

第三章  抢劫罪及其相关犯罪的界限

目前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主要体现在区别抢劫罪与其他单项罪名,如陈兴良的《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认为区别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在于暴力的程度,而不是以传统的“两个当场”作为区别标准[20];如邓国栋《浅谈绑架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辨析》,认为区别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关键在于分清犯罪人各种暴力手段之下,两罪的行为实现方式不同[21];如赖佳文《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认为手段行为强度、对价相称与否为主要判断材料[22];如曾粤兴、贾凌等人的《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认为,抢夺与主要表现在“突然性”和“夺取”,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易混淆之处在于是同为“突然性”的情况下,此时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突然性”和“强制性”的结合,“突然性”的强制取得属于抢劫,而非抢夺,“突然性”的夺取则属于抢夺,不属于抢劫[23]。 但到目前为止,全面论述抢劫罪与其他涉财、暴力犯罪的著作较少,尚没有研究一个直接将抢劫罪与其他涉财、暴力型犯罪区分开来的方法。能否通过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绑架罪等暴力、侵财类的犯罪在最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进行逐一、细致的比较分析,从而找出、概括总结出区别抢劫罪与其他类似罪名的界限,找出快速区别罪名的一般方法,并以此来指导工作实践,减少工作中出现错案的可能,提高工作效率,本章正是基于这一思路而进行学习、分析研究的,针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抢劫罪与其他涉财、暴力型犯罪的界限问题,通过理论上的分析对比,辅以疑难案例的分析,试图清晰抢劫罪与其他涉财、暴力犯罪的界限,试图解决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之间的区别和界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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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本文通过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中关于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四要件产生疑难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特别是抢劫罪中关于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的理解,关于两个“当场”不同观点对比,以及不动产、非法财物、虚拟财产,转化型抢劫的认定等问题进行论证,力求进一步探析抢劫罪的本质,更接近于抢劫罪的立法精神和原理,研究抢劫罪司法认定的有效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有效的参考。同时,通过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横比、纵比和易混淆案例分析,重点考察分析各罪与抢劫罪的相同和不同之处,从中找到抢劫罪与其他涉财、暴力犯罪的罪间界限。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两罪区别主要看行为人侵犯他人财物时,使用暴力是否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程度,同时暴力的作用对象是针对被害人还是针对财物,如果行为凭借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行为获取财物,则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是趁被害人不备之机,针对财物实施的夺取,则构成抢夺罪。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罪的分界点在于行为实施暴力、胁迫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是否存在选择的余地,是否存在向公权力机关求助的时间和空间,如果暴力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被害人除交出财物外无从选择,失去向国家公权力机关求助的时间和空间,则构成抢劫罪,否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首先看暴力和胁迫的程度,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和胁迫的内容,比寻衅滋事罪更强;其次,主观上,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主要是寻求刺激,挑衅正常的社会秩序,强拿硬要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而抢劫罪的行为人纯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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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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