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保护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
近年来,苹果与三星因专利纠纷在全球各地爆发了“世纪大战”。这场大战主要涉及苹果公司 7 件专利,其中就包含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专利。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专利的保护,由此引起了许多学者专家的关注。因涉及到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这两个国际巨头,其涉案市场份额巨大,这导致图形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逐渐被广泛关注。 图形用户界面是用户与产品交互平台,也被称为图形用户接口、人机交互界面、用户界面等,它能实现硬件与用户之间的指令交流与互动。如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智能电视等,都可以通过图形用户界面以实现用户与硬件之间的信息交互。它是结合视觉体验和互动操作的智力成果,一项好的用户界面的设计能大幅度降低产品的操作难度,使用户更容易操作,是用户与产品沟通最便捷的桥梁。 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的施乐公司就研发出了第一款图形用户界面,提出图形用户理念,开启了计算机图形用户界面的新纪元。此后,微软公司开发出Windows 操作系统、苹果公司开发出 Mac OS X Leopard 操作系统,图形用户界面经历了众多变迁,各种操作系统将图形用户界面带进新的时代。 随着数码产品、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便携式电子产品的快速普及,用户对产品的需求日益渐长,智能终端产品中结合高科技和易用性的图形用户界面技术也得到了飞速发展。 如今,图形用户界面已经成为大多数电子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在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相关技术的开发者一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研发优质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希望产品在市场竞争中能占据有利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在关注与图形用户界面相关的法律制度,希望自己的智能劳动成果得到相应的保护。如何创新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并得到保护,在企业竞争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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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云服务平台+用户端”架构下复杂的计算工作交给云端处理后,用户端软件追求简单而自然的用户体验。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人机交互的平台,已经成为大多数电子产品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成为人机交互方式中的重要手段。图形用户界面作为用户与产品间的交互平台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视觉体验,包含了大量的美学设计元素;另一部分为功能体验,包含多种简易的操作方式,如滑动、点击、摇晃等。它能减少用户的认知负担、满足不同目标用户的创意需求、用户界面友好性、建立界面与用户的互动交流是图形用户界面不可或缺的设计准则。结合艺术和功能两大特性的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人类无形的智慧财产权利,是智力劳动的结晶,,其发明创造人应该获得相应的权利,使图形用户界面受到相应的保护。 对大多数电子产品而言,图形用户界面的美观和操作性能对电子产品的销售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力,所以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然而,电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具有易模仿性,很容易被恶意模仿和抄袭,因而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目前,很多国家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形式虽然多样,但实践中,仍以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为主,而我国则同美国一样,外观设计都被纳入到专利法框架之下。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巴西已经明确规定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而我国刚刚修改的 2014 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也明确规定,图形用户界面在我国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从各国对图形外观设计的重视程度来看,我国也需对其进行重视,其研究意义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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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图形用户界面保护概述
2.1 图形用户界面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 GUI,是指用户与电子产品之间的人机交互平台,是采用图形方式显示计算机操作界面。①这种图形界面与早期的命令行界面相比显得更加直观,也更容易在视觉上让用户接受。它具有简易的操作性,极大的降低了用户的使用难度,以前计算机用户需要记忆大量繁琐的计算机命令,才能对其进行操作,通过图形用户界面,只需要采用按键、滑动等方式就能简单的操作计算机,不学都能会。用户可以借助交互界面便捷地完成具体操作,操作信息将通过交互界面传达到计算机,达到实现的结果。用户界面是用户与计算机的交互通道与桥梁。 图形用户界面的组成要素呈多样化,一般由桌面、菜单、视窗、标签、按钮、图标组成。这些要素全部或部分可以组成一套完整的图形用户界面,当然图形用户界面的组成要素中不包括内容本身。例如系统壁纸、网站内新闻报道等不具有交互性,这些不能成为图形用户界面的构成要素。 图形用户界面在手机通讯移动产品、电脑操作平台、软件产品、数码产品、智能家电产品、网页设计、游戏等产品中被广泛运用。它是结合视觉体验和互动操作的智力成果,一项好的用户界面的设计能大幅度降低产品的操作难度,使用户更容易操作,从而达到实现产品的功能。通过图形用户界面实现用户与产品之间的信息交换。从用户需求出发,以美观和操作简便的特点来吸引消费者,突出产品个性的同时,也更为“亲民”化。广大的市场效应使图形用户界面的研发也逐步得到企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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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必要性
进入 21 世纪之后,电子信息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正逐渐普及,相关市场内的竞争也趋于激烈。 对于大多数电子产品而言,其中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不仅能够给用户带来不同的视觉体验,也能够给用户带来不同的功能体验,这些体验都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影响。消费者在选择这些电子产品的时候,除了产品性能以外,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也成为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前一章节,对国内外学者关于图形用户界面的文献研究发现,学者们普遍认为图形用户界面这一特殊的客体属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作为智力成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当享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因为图形用户界面具有完整的功能性及产品属性完全可以大批量生产并应用于相关领域的产业中。 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技术日趋成熟,加上图形用户界面的普及,许多电子产品企业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抢占市场的优势地位,在相关研发中投入了大量资源,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具有直观、简易等特性,导致该类产品的创新点极度容易被同行模仿或抄袭,这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同时也会导致市场恶意竞争。山寨手机对图形用户界面、手机外观的恶意抄袭便是先例。因此,电子产品企业、网络游戏企业、软件企业等领域中,希望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受到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方面遇到了障碍,要从根本上解决,则需要在立法上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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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比较法视野下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保护与借鉴 ........ 14
3.1 美国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保护 ....... 14
3.1.1 美国外观设计立法现状 ........ 14
3.1.2 美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法律实施状况 ...... 15
3.2 欧盟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 ......... 16
3.2.1 欧盟外观设计立法现状 ........ 16
3.2.2 欧盟图形用户界面法律实施状况 .... 17
3.3 日本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 ......... 18
3.3.1 日本外观设计立法现状 ........ 18
3.3.2 日本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实施状况 ........ 18
3.4 韩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 ......... 19
3.5 小结 ......... 20
第 4 章 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保护中的问题及对策 ........ 23
4.1 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 23
4.1.1 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保护现行立法 ........ 23
4.1.2 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审查规则与实践 .... 24
4.2 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27
4.3 对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立法及司法建议 ....... 29
第 4 章 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保护中的问题及对策
4.1 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 1984 年《专利法》实施至今已经有 30 年,外观设计申请和授权量迅猛增长。外观设计数量快速的增长,标志着我国外观设计产业已逐渐成熟。随着我国 2008年《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保护门槛的提升,及市场对产品外观设计的需求,我国外观设计正逐渐向提高质量转变,种类更是不断丰富。这从侧面也表明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专利制度在促进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懂得应该如何利用外观设计制度来保护合法权益,借助相关的知识产权权益不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我国专利法以及审查指南来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也随着时间的成效而不断调整,在符合法律逻辑的前提下,结合市场、产业等相关因素而产生。 我国目前业界对于外观设计的用途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作为用户与计算机交流平台的图形用户界面也不例外,它对产品的功能与操作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直接关系到用户使用感观、操作效率等方面,特别是图形外观界面中对于图标符号的应用,可以向不同文化背景的用户,生动、直接、形象地展现软件操作的作用和功能,为操作、交流带来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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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技术全球化的到来,飞速发展的科技给我们带来无比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科学技术的进步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更离不开对专利的重视。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外观设计的一种,在我国是属于专利保护的范畴。这一科学技术发展下的新兴产物,使其充满了研究价值。本文从图形用户界面最基本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比保护的各种模式,认为目前图形用户界面最适合的保护模式是外观设计保护。比较美、欧、日、韩四国外观设计制度,以及其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状况,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一些初浅的立法建议。首先,我国应该明确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保护的核心应该是设计;其次,在审查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时,应该给出具体的审查标准,严格要求其与载体实现功能密切联系,在积累一定经验后,选择是否继续开放,将图形用于界面保护完全脱离载体;最后,在后续的保护体系构建中,我国应该紧跟国际步伐,将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引入进来。希望能够为我国相应立法提供有参考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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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899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489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