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状的成熟与变化 ——对《论英格兰王室的法律与习惯》的初探
导 言
一、研究意义
令状从初生到成熟,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变化。其成熟的标志在于 12 世纪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中,将司法化的令状固定,大量地运用于司法活动之中。而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理论成果概括而成的著作《论英格兰王室的法律与习惯》(Tractatus 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regni Angliae,正文中除标题外,简称《格兰维尔》),也详细论述了令状在那个时期的格式、内容及运用情况。《格兰维尔》虽然拥有较高的历史地位,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却屈指可数。本文试图在对该书进行概括介绍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令状重点分析。因为该书相比于同时代及之前的法律著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全书列举了 70 余个令状,约 70%的内容都在探讨令状对于王室的法律与习惯的适用问题。经过与前时期的令状发展之对比,还原令状的成熟与变化的历史过程。本文围绕《格兰维尔》中的主要内容展开,着重探讨了该书内容中与当时令状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旨在向读者全面介绍该书的历史地位,通过对 12 世纪前后英国普通法形成发展的背景探究,与其后与布拉克顿及其著作的对比,还原那个时期的辉煌历史;通过对令状在那一时期的发展论述,推导出《格兰维尔》对令状成熟与变化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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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论英格兰王室的法律与习惯》可以说是英国最早的法学经典著作,它将亨利二世法律改革的伟大成果予以总结和固定,促成了中世纪以来欧洲范围内第一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向后世展示了初生的普通法的基本特征。 该书写于亨利二世统治的后期,约是 1187 年秋到 1189 年 7 月这一期间。它约在 1554 年由托特尔(Tottel)出版,接着在 1604 年、1673 年和 1780 年都有出版。詹姆士的英文版本“A Translation of Glanvill”则是在 1812 年初版。而最近的一版是霍尔在 1983 年出版的“The Treatise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The Realm of England Commonly Called Glanvill”。13 世纪之后,该书多以“格兰维尔”的名称公诸于世。没有相关史料说明这一叫法的原因,我们可以大胆猜想,这一方面是向其作者拉努尔夫·德·格兰维尔致敬,另一方面是区分于 13 世纪初布拉克顿的著作《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Angliae/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在剑桥的万灵学院图书馆,有一部抄写于爱德华二世时期、以《亨利二世法》为名的著作,其中许多章节的内容与印刷本的《格兰维尔》相重合,两部著作的写作方式也基本相同。英国法律史学家瑞夫先生(Reeves)认为,将《格兰维尔》称之为《亨利二世法》的方式并不罕见。 12世纪时,整个欧洲大陆掀起了一股罗马法复兴的热潮,虽然由于英格兰的地理位置、民族性格和一系列历史原因,使其并未走上和其他欧洲国家一样的法律发展道路,但是罗马法还是不可避免地对早期英国法律产生了影响。梅特兰在经过缜密考证之后指出,虽然《格兰维尔》一书的作者没有按照罗马法的体例来安排自己的著作,但他知道罗马法与教会法的一些内容。一个明显的例证是书中套用了罗马法中大量技术性术语与名称,也许书中包含的法律观念来自于同时代相当流行的一些关于罗马法与教会法程序的小册子。除此之外,在《格兰维尔》中的序言部分,一开篇作者即仿效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做法,宣称“国王的权力不仅需要装备用于压制叛乱以及敌对国家的武力,而且也应拥有法律以便和平地统治王国及其臣民”。关于罗马法对早期英格兰法律的影响,不乏学者对其的研究,围绕格兰维尔时期的有两篇论文尤其值得研读,它们分别是爱德华(Edward D. Re)的“The Roman Contribution to the Common Law”和特纳的“Roman Law in England before the Time of Brac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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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关于《论英格兰王室的法律与习惯》 《论英格兰王室的法律与习惯》
(Tractatus 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regni Angliae)史上惯称“《格兰维尔》”,这么区分的意义主要是区别其后另一部伟大的普通法著作——布拉克顿(Henry de Bracton, 1216-1268)的《英格兰法律与习惯》(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Angliae)。《格兰维尔》被誉为“普通法的开山之作”,是英国最早的法学经典著作之一。它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进行了全面总结,并以书本的形式予以固定,促成了普通法系的建立,向后世展示了初生的普通法基本特征。它成书于亨利二世统治的后期,约为 1187年秋到 1189 年 7 月这段期间。它约在 1554 年由托特尔(Tottel)出版,接着在1604 年、1673 年和 1780 年都有出版。比姆斯(John Beames)的英文版本“A Translation of Glanvill”则是在 1812 年初版。而最近的一版是霍尔(G.D.G Hall)在 1983 年出版的“The Treatise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The Realm of England Commonly Called Glanvill”。现存的最早的版本不早于 1200 年,而该书最近的编辑者霍尔认为,现存的版本应该是作者遗留下来的不完整的版本。无论现存版本是否完整,该书都是英国普通法在初生直到最具创造力的阶段的概括,如该书作者所言,他只关心法律本身与国王的法庭(Curia Regis),并不关注郡法庭与领主法庭。债务及合同仅有第 10 章涉及,刑事法律也没有获得作者过多的精力,仅在第 14 章提及。20世纪第一位该书的编辑伍德拜恩(G.E. Woodbine)说到:“作者在第 14 章对犯罪行为的写作显得缺乏热情,他似乎对有关刑事方面的内容完全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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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创作的历史原因和直接契机
纵览欧洲各国法律发展的轨迹可以发现,12 世纪时,欧洲大陆各国出现了罗马法的复兴运动,点燃了欧陆各国法制变革的熊熊烈火。在英格兰,虽然凭借不列颠的民族特性和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使得英国法走上了一条不同于欧陆各国的法律发展之路,但隔着英吉利海峡,英格兰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罗马法与教会法的双重影响与推动,而《格兰维尔》一书的撰著也一定程度上得益于蓬勃发展的中世纪罗马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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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容概览
《格兰维尔》全书由“序言”和 14 卷正文所组成。与中世纪大多数学术著作一样,原书用拉丁文书写而成。书中内容,根据扉页中的说明,仅包含“那些适用于国王的法院、财政署以及王室法官们面前的诉讼案件中的法律与习惯”。所以它不是关于各地习惯法以及法官如何适用这些习惯法的规定,而是如何在国王法院开展诉讼的程序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于国王的诏令或宪章以及由此所签发的令状之中。为此,格兰维尔引述了大量的令状文本,使之成为格兰维尔时代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的主体。在序言中,作者简略交待了本书的写作原因。一开篇即仿效查士丁尼(Flavius Petrus Sabbatius Justinianus, 483-565)《查士丁尼》(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中的做法,宣称“国王的权力不仅需要用于压制叛乱和敌对势力的武力,,也应拥有法律以和平地统治王国和臣民”。在对“最优秀”的英国国王依靠武力与法律实现和平正义的丰功伟绩进行一番赞颂之后,作者着重说明了英国法的不成文特征,以及对其加以成文汇编的必要性。英国法虽然不是成文的,但毫无疑问被视为法律,这些法律是在贵族们的建议下,依据国王的权威发布的,它们涉及了国王与贵族们的集会中已经解决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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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令状的成熟与变化 ........ 17
第一节 前时代(10-12 世纪初)令状 ...... 17
第二节 亨利二世时期的令状 ........ 21
第三节《格兰维尔》中的令状及贡献 ...... 24
第三章《论英格兰王室的法律与习惯》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 28
第一节 与其前后时代的法律著作比较 ........ 28
一、与 12 世纪初法律著作的比较 ........ 28
二、与《英格兰法律与习惯》的比较 ...... 31
第二节 影响 ........ 33
第三章 《论英格兰王室的法律与习惯》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第一节 与其前后时代的法律著作比较
《格兰维尔》一书问世之前,英国已经出现了一批早期的法学著作,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四章法》(Liber quadripartitus)、《亨利一世法》、《用两种语言写成的威廉一世法》、《虔诚者爱德华一世的法律》等等。格兰维尔它们对于很多人大有用处,起码在帮助记忆上是很必需的。76 从结构及内容上看,《四章法》是亨利一世时期某位不知名作家将盎格鲁撒克逊法翻译成拉丁文的一项尝试。它成书于 1113 年到 1118 年之间,整部著作分为四章。其中,第一章是某些盎格鲁撒克逊法的拉丁文译本,第二章包括亨利一世的即位宪章,以及某些与有关授封争议有关的文件,第三章论述法律程序,第四章论偷盗。在书中,作者认为克努特法是最近、也是最重要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并试图构筑适合他们自己时代需要的实践法律书籍。《用两种语言写成的威廉一世法》是由威廉一世时期适用的习惯法的拉丁文本与法语文本所组成,全书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对某些撒克逊法的摘录,以及威廉一世统治时期的某些法律;第二部分包括一些来自于罗马法著作中的法律基本原则;第三部分包括克努特法中某些内容的翻译。《虔诚者爱德华法》是威廉一世在其统治的第 4 年从每一郡中召集 12 人以为其陈述英格兰法的陈述内容的记录。 这些著作可以被视为是一个个习惯法的大杂烩,它们相互之间有着明显的传承关系,均由诺曼国王的即位宪章、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各王国的“法典”以及其他习惯法规则随意拼凑而成,有些书中也包括若干来自于罗马法的原则与制度,缺乏有效的体例编排以及内容规定上的杂乱无章是这些著作共同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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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12 世纪初的英格兰法律发展之路,刚开始是混沌不清的。虽然威廉一世建立起了一系列颇有意义的法律,却仍不成体系;斯蒂芬乱世又雪上加霜,迫使法制倒退??直至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伴随着强大的王权统治,为初生的普通法保驾护航。令状的成熟发展使英国区别于其他同时期的欧洲国家,当令状在普通法中逐步运用、形成并融入到英国的社会中时,欧洲大陆各国还徘徊在原始法制阶段,使用着混乱的地方习惯法。正因为没有系统的法律体系,才使得带有集权色彩的罗马法有机会在这些国家适用。如果没有普通法的建立,英格兰是否会像同时期其他欧洲国家一样,成为罗马法系的一员便不得而知了。 既然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意义如此重要,那么更不用说其中最瞩目的令状制度的成就,同理作为概括普通法及总结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格兰维尔》也应该是极具历史意义的。然而时代是不断发展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并非一成不变。谁曾想几个世纪后衡平法的出现打破了普通法的垄断,且逐渐得到更广泛地适用;《格兰维尔》更是被其后间隔一个多世纪的《布拉克顿》所“取代”,如今谈论普通法,更多人愿意研究《布拉克顿》而非《格兰维尔》。诚然《布拉克顿》是对《格兰维尔》的全面继承和超越,其后无论是柯克还是布莱克斯通的著作,都比《格兰维尔》更有深度和见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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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900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49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