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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入关前《离主条例》探析

发布时间:2016-05-25 06:30

绪  论 

一、选题意义
满族是继蒙古族以后,在我国历史上又一次建立统一王朝的少数民族,满族建立起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这个带有诸多标签的朝代继承了历代王朝的大量遗产,但是又因为其本身的独特性而带有不同于前代的特征。 相对于汉族统治的朝代,清朝无疑是充满特性的,要研究清朝,研究清朝的制度史,必然绕不开清入关前的历史历程。这一时期有很多值得关注的法律制度上的问题,如前所说清朝是继承了历代王朝的遗产,自然也包括法律遗产,但是当时的满族社会还有着奴隶社会的残留因素,加上外族的身份,在法律上有着不同于传统封建王朝的某些规定,允许奴仆告主便是其一,但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满清社会下的奴仆和传统意义上的奴仆概念是有区别的,不仅传统意义上的奴婢仆人等低下的阶层是奴仆,连普通的旗人也归属在奴仆的范畴内。尽管如此,奴仆始终是处在被统治的地位的,是少有渠道能够保护自身利益的,清入关前不仅允许奴仆告主,还颁布了《离主条例》,用法律的形式正式保障这项权益,这样做的目的何在?怎样的历史环境促使满洲统治者摒弃了传统社会对奴仆告主的禁止?条例的颁布后有没有达到统治者预期的设想和目的?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有人注重对当时时代背景的解读,有人注重对《离主条例》政治目的的解读,学者们的解答,都不够全面,尤其是将它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就其实际操作方面的研究几乎没有,所以希望可以将这方方面面结合起来,对清入关前“奴仆告主准离”做一个尽可能详尽的探析,以求弥补这方面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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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从努尔哈赤起兵(1583 年)到顺治元年清兵入关(1644 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对清王朝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创业阶段,在整个发展历史上占有不言而喻的重要地位,但在整个中国古代史体系中,它不过是明末历史的一章。这一时期的多面性激发了学者对这段时期特殊的兴趣,可以说很长一段时间里关于康乾盛世的研究也远远不如对这段时期的研究。甚至在清王朝覆灭之前,日本学者已经开始了对满洲历史的研究。可是关于这段时期的研究更多的是集中在了以八旗制度为中心的清初国家制度的研究上。杜家骥所著的《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一书,比较详细的将八旗制度和国家制度做了介绍和结合,满族社会的早期孕育出了八旗制度,这制度下实行领主分封制,这就使八旗具有了主属性、私隶性的领属关系。书中论述的这种关系是本文要探讨的八旗奴仆告主案件区别于以往的重要前提,更是决定八旗为主体的后金(清)政权的性质与特性的重要因素。领主分封制及其相关的政治内容是《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一书的主线,围绕这一主线展开了诸如后金(清)政权特性、清政权的统割体系、八旗领属关系的多次变化及其政治影响等问题的讨论,这其中最引起我注意的是杜家骥教授对八旗旗人等级及主属关系的介绍。当时的满族作为一个立足于东北一隅的民族,它早期社会中是存在某些落后因素的,这其中就包括了属人对领主的人身隶属关系。具体到分封的八旗,不仅旗下包衣阿哈之人身隶属于包衣牛录的领有者宗室领主,即使一般牛录下的属人——诸申,包括满洲、蒙古、汉军三种旗的旗人——诸申,也对宗室领主有主奴性的人身隶属关系,只是这种隶属关系弱于包衣阿哈而已。这种隶属关系不是单向性的,举一例子说明:诸申是隶属于宗室领主的,在这层关系中他是奴,但是诸申拥有自己包衣阿哈,在这一层关系中他又是主。而且包衣阿哈也有自己的阿哈,这使八旗成员的等级关系呈现复杂性,同时也解释了本文的论述范围不是以往意义上的奴仆告主,并不是处在最底层的奴仆控告自己的主人,这里的奴仆的范围要进行扩大化对待。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可以参考韦庆远、吴奇衍、鲁素合著的《清代奴婢制度》一书、经君健所著《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一书、赵凯《清代旗鼓佐领考辨——兼论有关清代包衣的若干问题》一文以及钟安西《满洲民族之包衣与家主》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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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离主条例》的出台背景 

第一节  努尔哈赤创制八王共治制度
女真人原始的牛录制是十人为一组的,为什么发展成为了八旗,八旗固定为八个应该是有一定考量的,当时创立八旗制度是在逐步统一各部的过程中的,可见八旗制度最初始主要的功能是军事方面的,攻打或防御的时候东西南北四面,因地形的不同、敌方的兵力不同等各种原因会造成本方伤亡程度的不同,八旗制度将旗数固定为八个,同时固定了各旗所在的方位,这样一来,因为方位是固定的,就避免了各个旗主之间因为战术分配方面的争执,只得心安理得的接受。从另一个方面可以看出,八旗制度讲究的是一个平衡,从原则上并没有刻意的偏袒任何一方,而这一思想也影响着努尔哈赤关于后期统治模式的创制。努尔哈赤早年考虑过关于继承者的问题,“我若无子,夫复何言!今我欲令诸子掌政。若令长子当政,而长子自幼心胸狭窄,并无治国宽大之心怀。倘令其弟当政,但焉能弃其兄而令其弟执政?”8 虽然长子不得其心,但是为了避免更多的议论和争斗,努尔哈赤还是尝试选择长子来接管,无奈长子实在问题颇多,故后期努尔哈赤更加倾向于多人公议的体制, 一方面可以中和各子的不足,另一方面形成牵制,减少一人主政可能发生的苛刻他人的情况。 天命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努尔哈赤对众汉人训谕,谈到对于案件的审理时要求“都堂、总兵官审讯后,告于八贝勒。小事则由八贝勒共同审理结案。大事则奏闻于汗。”9其实天命年间努尔哈赤不止一次强调了诸事需要诸贝勒共同审议。 而在同年,努尔哈赤正式确立了身后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即八王共治制度。天命七年三月初三日努尔哈赤关于身后政体的训谕为:“继我而为君者,毋令势强之人为之,此等人一为国君,恐倚强恃势,获罪于天也。且一人之识见能及众人之智虑耶?尔八子可为八和硕贝勒,如是同心干国,可无失矣。尔等八和硕贝勒,有才德能受谏者,可继我之位,若不纳谏,不遵循,可更择有德者主之。至于八和硕贝勒理国政时,或一个贝勒有得于心,所言有益于国家,另七个贝勒当会其意而发明之。”10而在《满文老档》中也有相同的记载:“三月初三日,八子进见父汗问曰:‘天赐基业,,何以底定,何以永承天休?’汗曰:‘夫继父为国君者,毋令力强者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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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八旗制度下的旗人等级及主属关系
早期的满族社会带有着某些落后因素,因为实行领主分封制,所以由此产生的属人对领主的人身隶属关系就是落后因素之一,这种隶属关系,也并非仅仅表现在奴隶对奴隶主的人身隶属上,一提起奴仆,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这类人的低贱性,并用这种惯有的概念去理解八旗奴仆,但是八旗奴仆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在身份地位上有很多的特殊性,并不同于一般奴仆。具体来说,不仅旗下包衣阿哈之人身隶属于包衣牛录的领有者宗室领主,即使一般牛录下的属人——诸申,包括满洲、蒙古、汉军三种旗的旗人——诸申,也都对宗室领主有主奴性的人身隶属关系,只不过隶属的程度没有包衣阿哈那样强烈。这种隶属情况,在蒙古的领主分封部落中同样可以窥见。这是满洲、蒙古当时所处社会形态阶段之早期性所决定的。八旗分封制下大大小小的领主和所领旗人诸申、包衣奴仆的这种主属关系,对入关前乃至入关后相当长时期的清朝政治都曾产生过较大的影响。由于异姓功臣受封领主领有专管牛录,与专管牛录下人也有主属关系,而异姓功臣受封领主又被分编在宗室领主的八旗之中,是宗室领主所领有的诸申,因而异姓功臣受封领主,又是兼有主和属双重身份的旗人。此外,包衣牛录下的包衣阿哈,有的也有自己的阿哈,这种包衣阿哈,也兼具主与奴的双重身份。凡此,又使八旗成员的等级关系呈现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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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离主条例》的规定及实践 ....... 25     
第一节 《离主条例》的内容 ..... 25 
第二节  因违犯国家法令引起的奴仆告主案件 .... 26 
一、《离主条例》的规定 .... 26 
二、案例中的实际操作 ........ 27 
第三节  因自身受迫害引起的奴仆告主案件 ........ 32 
一、《离主条例》的规定 .... 32 
二、案例中的实际操作 ........ 32 
第四章  对《离主条例》的评价 ...... 36 
第一节  与其他朝代的比较 ......... 36 
第二节  《离主条例》在当时的作用及评价 ........ 38  

第四章 对《离主条例》的评价

第一节  与其他朝代的比较
中国是一个遵循礼法,讲究“贵贱有别,尊卑有序”的国家,奴仆告主是被历代封建王朝法典所禁止的。奴仆告主严重侵害传统尊卑名分观念,为秦、汉律令绝对禁止。据《睡虎地云梦秦简·法律问答》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汉《二年律令·告律》亦载“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这些都可以看作是禁止奴婢告主的萌芽,而禁止奴婢告主是中国固有法中容隐原则的直接体现。容隐原则发轫于儒家“孝亲”思想,讲求“父子相隐,直在其中”,起初限于父子之间相互包庇隐匿犯罪。汉倡导“亲亲得相首匿”,将容隐范围限定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唐律进而将“亲属容隐”原则发展为“同居相隐”。据《唐律疏议·名例》“同居相为隐”条规定:“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听为主隐。非谋叛以上,并不坐。”《唐律疏议》对奴仆告主案件的范围进行适当限定,对于一般刑事犯罪,原则上禁止奴婢、部曲告主及主人亲属。若奴主身犯谋反、大逆或谋叛三事,即为“不臣之人”,此时尊卑礼法须让位于国家利益,故许奴仆告讦。《唐律疏议·斗讼》“部曲奴婢告主”专条规定了部曲、奴婢告发主人及其亲属犯罪之罚则:“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被告者同首法——原注)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此与前述“同居相隐”原则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以尊卑贵贱之名分为基点,对传统律典之亲属容隐原则进行了适度扩展,体现的是一种卑幼对尊长权威之绝对维护。65奴仆无疑是处于卑的地位的,甚至我们可以从唐代的法律条文中看出奴仆是不被作为“人”看待的,可见其地位之低。唐代被认为是中国礼法结合的最终完成期,同时也是中国封建制度的巅峰时期,用唐代作为封建制度的代表与皇太极时期奴仆告主做对比是有一定考虑的,唐律确定的奴婢容隐其主原则和奴仆告主相关罚则,对后世立法产生直接影响。宋、元、明、清历代律典中奴讼其主之罚则,虽然有不同程度的改变或添加,但莫不奉《唐律疏议》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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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努尔哈赤时期的满族社会封建性还不完备,在一个有着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残余的社会现状下,加之当时最重要的任务是侵城掠地,努尔哈赤从推翻明王朝、强大自身力量的角度出发,设计出了八王共治的体制,但是却未曾料想到这种政治制度会严重影响到皇权的集中,不断的领土扩张,不断的南下,带来的满族社会的封建化不断的加强,这使当时的皇太极不得不面临数千年来封建王朝都在推行的事——加强封建皇权。各个朝代都有着和皇权相抗衡的势力,而在清王朝前期,这股势力主要表现为能够参政且拥有强大军事能力的各大贝勒(各大旗主)。皇权和大贝勒之间的较量促成了《离主条例》的出现,从表面上看它是对处于低位的奴仆的保护,但是实质上这种保护是建立在限制大贝勒权力基础上的。从起初允许讦告的对象包涵皇太极本人到后来正式颁布时矛头直指诸贝勒,就可以看出皇太极用意所在。 在强烈的政治目的推动下出台的《离主条例》,成绩是值得肯定的。皇太极确实通过它达到了打压对手的目的。它对于奴仆权益的保障也是值得被肯定的,缓和了下层奴仆和上层领主之间的矛盾,缓和了社会的紧张局面,在一方面的贡献也是不容被忽视的。 《离主条例》在历史上的适用时间比较短暂,清入关后,皇权逐步加强稳固,《离主条例》完成了它的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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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9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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