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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减轻损失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6-05-31 05:54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本选题主要是从减轻损害赔偿规则为切入点,通过分析该基本制度,相关公约以及比较法中关于此规则的规定,来对中国国内法提出相应的建议。将一个民法的概念进行相关分析后,再用于国际货物买卖这个时下比较热点的话题中,对相关规则进行分析,从而使得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方面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相应的保证。关于减损规则,国内法、国外法中均有不同的规定,如何在实践中适用更合理的规则,也是本文选题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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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减轻损失规则在国际货物买卖损害赔偿中普遍适用,用以限制守约方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的货物买卖中到底什么时候应被认定为采取了合理措施减轻损失,这是一个很疑难的问题,虽然主观性很强,但是通过货物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快,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次数增多,其中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也会增多,相关判例会给我们一个主导思路,怎么去判断该规则的适用是否合理,本文正是以案例为主导,从中总结出合理判断的规则。 减损规则在 CISG 的规定中与实际案例中的差距也是本文选题的一个依据。非违约方本来作为在合同中受损害方,处于弱势一方,但规定了减轻损失义务也是必要的,因为有可能非违约方怠于做出相关的措施,来减少损失的发生。但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非违约方在对方分批交货预期违约时,如果想要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就有可能会违反了此项减损义务,而造成最终判决损害赔偿额的减少。关于这些实际中发生的问题,才有了本选题研究的意义与价值,故作此选题来进行分析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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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献综述 
通过阅读与减轻损失规则理论相关的专著、论文及案例集,我认为各学者对于该规则的认识如下,首先减轻损失规则是损害赔偿中的一个重要的限制性规则,对于其性质的界定,王利明在《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一书中认为减轻损失是一种义务,但是实际上它并不是一种义务,因为当事人不可能无故对自己负有义务,也更不可能无原因的对于对方负有义务,如果存在相应的义务,那就应当对应着一定的责任,但是根据减轻损失规则的实质,非违约方是不承担责任的,否则就不构成减轻损失这一规则,而是双方违约了。何宝玉在《合同法原理与判例》一书中通过 The Solholt 一案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减轻损失并不是义务,受害方减轻损失并不是一种责任,只是对受害方可以获得的损害赔偿的一种限制性考虑,它是一种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来源于诚信原则,它要求当事人谨慎对待,以平时处理自己事务的态度处理他人的事务,如果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本不应有的损失,那么在自己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当扣减相应的未审慎对待处理的事务造成的后果,但这并不是责任,减少资源浪费才是将其定义为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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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减损规则的概述

第一节 减损规则的概述 
一、减损规则的概念及起源
减轻损失规则,简称减损规则,常见于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用以限制损害赔偿之范围,本文主要谈到的是合同法中的减损规则,主要是为了约束非违约方在另一方违约后自身的行为,不能一味地以非过错违约而消极等待救援,而是应该积极地采取一定的措施以进一步防止损害的扩大,如果其没有采取相关合理的措施,则在理应的损害赔偿额中扣减一部分数额,减损规则在英美法中被广泛适用。关于减轻损失规则的起源,应当追溯到英美普通法,被称作 mitigation,这里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就是 1677 年英国的 Vertue v. Bird  一案,在该案中,原告依照合同的要求将货物送至一个指定地点,但是当其送达后,被告在指定地点上与其产生分歧,原告让马站在很热的地方,站了 6 个小时,随后马死了。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的请求,因为法院认为“让马站在原地是原告的蠢行”,因为原告本可以找一个其他的地方,从该案例中就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原告方应当具有一定的减轻损失的义务的确认。我国《合同法》第 119 条规定,非违约方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不采取措施导致的相关后果不得请求赔偿,非违约方因此所花费的费用,由对方承担。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中第 77 条规定,非违约方如果认为对方违反合同,应当采取相应合理措施,减轻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如果没有采取,则可以扣除应减轻的数额。但是非违约方只能是从他所主张的损失赔偿额中扣除,并不产生其他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这将加重非违约方的义务,应当区别于双方的违约行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通则》中损害赔偿部分也有相关规定。前者规定了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损以及费用的赔偿。后者的规定为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如果没有避免违约方不赔偿,费用的赔偿也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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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减损规则的比较法分析 
英美法最早确立了减轻损失义务,英美普通法中,损害赔偿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也就是说他们不以过错要件作为违约的归责原则,只要是当事人违约,并且没有适当的抗辩,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规定了减损规则,规定了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对方运用措施来降低影响的,可以获得赔偿,反之,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没有采取措施,则相关的赔偿请求将不被支持。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也规定如果非违约方不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则不能获得所能避免损失的赔偿。但是如果尽到了努力结果没有成功并不影响最终的赔偿。  在法国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减损规则,与该规则类似的问题只是因果关系的一个体现。法院在实际判案中出现了一些非违约方粗心大意造成本不应有的损失不得赔偿,这些案件也是减损规则的一种体现,达到了该规则所要约束非违约方行为的结果。但是法国法中的规定与英国法的目的有所不同,法国法主要是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从而达到对非恰当行为不予赔偿的目的,但是英国法主要是从合同双方的经济价值交换角度来规制,使双方考虑到整个合同的效益从而减轻损失。两者的立法背景和目的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日本民法典对于相关概念过失相抵规则在日本民法典中作了相关规定,被害人有过失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断,确定损害赔偿额。虽然它并没有对减轻损失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判例和学说上均有认为债权人“有损害抑止义务”,并认为此义务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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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 .......... 23 
第一节 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 23 
一、 减轻损失规则外的其他赔偿请求..... 23 
二、损害赔偿的扣减....... 23 
第二节 减轻损失的法律后果....... 25 
一、 减轻损失规则的例外.... 25 
二、减轻损失规则的花费、举证责任及额外利益........ 26 
第四章 减损规则在中国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及完善 ..... 28 
第一节《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减损规则的规定.......... 28 
一、《民法通则》中减损规则的规定....... 28 
二、 《合同法》中减损规则的规定......... 28 
第二节 中国货物买卖实践中减损规则的运用....... 29 
一、中国法院适用减损规则的案例.... 29 
二、 中国仲裁庭适用减损规则的案件..... 30 
第三节 减损规则在中国的发展与完善..... 31 

第四章 减损规则在中国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及完善

第一节《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减损规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 114 条的规定类似于减轻损失规则的规定,也是用来约束非违约方,不过没有明确提出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还是在消极地防止损失的扩大,而且只规定了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害扩大部分不得要求赔偿,对于其他问题没有提及。说明我国在此时已经认识到应当规定相应的规则,但是各方面仍然不成熟。类似规则在我国民事法律实践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债权人不受领债务人之清偿,应当负相应迟延责任。但是只是规定了要负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什么情况下负责任,这很有可能加重非违约方的义务。 《合同法》关于减损规则的规定比《民法通则》要有所进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运用减损规则等,从受害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额中扣除由于受害方行为不当而扩大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合同法》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减损规则上有了新的发展。首先,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非违约方采取的减损行为适当,并非是要求非常严格,让其难以完成;其次,《民法通则》规定在实际发生损失后采取措施进行减轻损失,但是《合同法》将这个时间节点提前到损害可能发生时,这也是较之前的一大进步,进一步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再次,关于在采取减损措施的过程中支出的费用问题,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为本身非违约方就没有过错,只是为了双方的利益减轻损失,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比较合理。但是我国在减轻损失规则的规定上,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因为适当的标准很难界定,上述的判断措施是否具有合理性都是通过一些英美法和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的判例总结出来的,中国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空缺,法官虽然应当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应当明确一系列的规则使得这种裁量更有理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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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减损规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重要规则,是对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主要目的是保护违约方的权益,虽然在双方交易中,违约方属于过错一方,但是非违约方也不能任意地扩大损失或者不采取措施等待损失的扩大,这都是不符合市场交易中的诚信与效率规则的,减损规则正是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在适用该规则时很难对合理性判断做出适当的判断,本文通过对减损规则的概念分析以及相关特征性案例进行分析,得出合理性判断的指导方法,比之前单纯的由法官主观判断要更加公平合理。 本文主要通过相关案例从买卖双方分别为受害方来分析什么情况下适用减损规则,什么情况下采取的行为违反了减损规则,,如果作为买方,认定未能减轻损失,就要结合案情发生时买卖双方所处的买卖环境,是否受第三方约束限制,采取措施后是否能够一定避免损失,来判断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性,如果作为卖方,主要是考虑是否卖方在买方根本违约后仍坚持履行合同,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是否在买方无法继续接收货物后随意地处置现有货物,而且是否由于选择救济方式不恰当造成了损失的扩大等判断标准。 通过以上的分析得出减损规则的适用对我国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也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也可以考虑吸收有些优点,完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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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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