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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日农产品贸易争端看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发展

发布时间:2016-06-08 22:12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出口贸易额逐年增加,目前我国出口的产品主要集中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服装、玩具、农产品。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四大农产品贸易国,仅次于美国、欧盟和日本;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也呈上升趋势,从 2001 年的 4.3%提高到现如今的 10.4%,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俨然已成为促进世界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源泉。而与此同时,针对中国的贸易制裁措施亦呈增长态势,数据显示,我国连续 10年成为全球贸易摩擦首要目标国,2013年我国共遭受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的116起贸易出口制裁调查,贸易金额高达 27 亿美元。从我国被其他国家限制贸易的产品看,服装、鞋、玩具、农产品等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已成为重点对象。经济贸易领域的矛盾和摩擦已成为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矛盾和摩擦最集中的领域,并且突出表现在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关系中。而在表现形式上,除了传统的关税贸易壁垒,贸易保护主义也逐渐向更加隐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转换,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等,而这其中以绿色贸易壁垒最具代表性。 
商业保险公司在面对这样的高风险、高损失时一般不愿意也无力承保,因此这也就需要政府来开办这种为出口企业保驾护航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它是承保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出口产品的过程中因遭受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受到的损失。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弥补可能的出口风险损失,推动本国的农产品企业走出去的一项重要政策。在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具有政策性、非赢利性等特点。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起步时间晚、发展较为缓慢,因此还有较大的进步空间。从表 0-1 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的绝对数还是其占出口信用保险总承保额的相对数来看,都远远偏低,仍需进一步发展。 

由中日农产品贸易争端看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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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卢艳秋(2001)、朱秀梅(2002),认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普遍存在保险覆盖面不广,险种不能满足不同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需求等问题,提出了要明确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市场功能定位,在研发新险种、降低保险费率、丰富投保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作进一步改进。邱波(2003)认为,商业性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范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培育商业性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谷祖莎(2006)认为,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水平还远远不够,突出表现在世界各国对于出口信用保险这块领域都有独立系统的法律来加以规范,而我国在这方面仍处于空白。因此应借鉴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最后在谈到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助于推动企业走出去时,朱启松(2004)、向丽(2004)认为,随着我国农产品出口规模的日益扩大,各国利用 WTO《农业协议》中的“特殊保障条款”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采取贸易壁垒的次数也日益增多,并逐渐成为阻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因而可以运用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这一政策性工具,分散可能的风险,为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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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案例分析 


2.1  农产品贸易摩擦的影响及原因
通过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日本频繁地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为由,单方面制定一系列限制或禁止我国农产品对其出口的政策,借以保护本国国内生产者。上述案例仅仅是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贸易摩擦风险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我国还频发遭受欧美等其他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由贸易摩擦引发的一系列出口企业受损,甚至不得不停产关闭的案例屡见不鲜,由此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严重影响不容小觑。 
容易引起“羊群效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对健康、环保理念也逐渐重视了起来,食品安全问题被摆在了公众面前。对于那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他们更注重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而对价格不是很敏感。因此一旦日本对我国的农产品提高检测检验标准或因质量问题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后,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使得欧美等其他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采取更为严厉的限制政策,产生了“从众效应”

我国农产品质量不优。我国农产品尽管产量高,价格低廉,但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农药、肥料,这就很容易使得农产品中激素、硝酸盐等检测指标超标。因此,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突出,并且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从而无法在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相抗衡。由此也为发达国家对我国采取的农产品贸易限制措施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在客观上也给发达国家发起贸易壁垒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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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贸易摩擦应对方法 
传统意义上,当一国遭受另一国的贸易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利用 WTO 贸易规则下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来进行调解,维护自己的权利。它是由 WTO 所有成员国的专家代表组成,有权利终止各协议所规定的特权与义务,并监督规则和建议的实施情况。然而 WTO 毕竟不是一个超国家性质的经济组织机构,在本质上只是各成员国利益妥协和分配的结果。因此在全球贸易趋向自由化,地区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大背景下,WTO 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它的执行期限过长。当一国申请采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不公正待遇时会耗费很长时间,因为这个机制从启动到最终意见的出台至少需要 2个月的时间,并且这个时间还有赖于各成员、专家小组的自觉遵守。然而对于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执法时效并没有严格的约束机制,因此不难排除有人为拖延执法的可能,并且这一延误往往已使相关国家的出口企业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随着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日益广阔,出口规模日益增加,开展与国外农业交流与合作的次数越来越多,农产品出口企业遭遇进口商不遵守合约、破产等因素造成的货款拖欠等商业风险以及进口国突然提高检验标准等造成的货物被拒收,退货等政治性风险事件逐渐增多,而仅仅靠 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这些可能的出口风险是远远不够的。如何有效防范海外信用风险和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让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放心大胆地迈出国门,成为我国农业“走出去”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为之遮风挡雨。 

……


第三章  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14 
3.1   发展现状 .................................................. 14 
3.1.1   发展历程................................................ 14 
3.1.2   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险种........................ 14 
3.2   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16 
3.2.1  出口企业投保意识不高.................................... 16 
3.2.2   保险费率过高且保险险种单一.............................. 17 
3.2.3   保险赔付率较高.......................................... 17 
3.2.4   中国信保经营管理效率较低,服务不到位.................... 18 
3.2.5  缺乏专项法律法规........................................ 18 
第四章  国外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20 
4.1   法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 .................................... 20 
4.2   英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 .................................... 21 
4.3   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21 
4.3.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 21 
4.3.2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21 
4.3.3   丰富保险险种............................................ 22 
4.3.4  适当引入商业性保险机构.................................. 22 
第五章 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策略.................... 24 
5.1   政府方面 .................................................. 24 
5.1.1   完善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法律体系...................... 24 
5.1.2   完善相关的监管体制...................................... 24 
5.1.3   加大财政的扶持力度...................................... 25 
5.2   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方面 ................................ 26 
5.2.1   扩大承保范围,采取灵活的保险费率........................ 26 
5.2.2   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 27 
5.2.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 28 
5.2.4   加强信息管理与交流,完善风险分析体系.................... 29 
5.3   出口企业方面 .............................................. 30 
5.3.1  将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控制风险的手段.................. 30 

5.3.2   将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增加市场竞争力的工具............ 30 

……


第五章 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策略


5.1   政府方面
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它属于政策性保险,因而就不能用一般性质的商业保险法加以规范。从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经验来看,他们都有一套独立于《普通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之外的专门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与发展。比如与我国隔海相邻的日本与韩国就分别在 1950年和 1992 年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保险法》。而至今为止,我国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项立法还处于空白区,只能借用普遍适用的《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在关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业务职责、保险赔付、以及保险费率拟定、风险控制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这也就让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无章可循。 
因此我们要加速推进制定专门用来规范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的进程。从法律上明确经营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机构的职责与业务范围,明确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政府在这其中的职责。通过立法来明确协调政府、保险机构、投保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此外在建立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法律法规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作为政策性保险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根据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营机构都设置了专门的管理部门来监管。例如在法国,政府就设有专门监管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这类出口信用保险的部门—财政经济工业部,并派两个指定专员进驻保险机构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进行监管;而目前我国对于经营包括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这类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机构的监督是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共同来完成的,并授予保监会代为管理。

……


结论


数量多,规模小,实力不强是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共同特点;而其中融资难的问题,更对企业的发展以及出口规模的扩大产生了严重的制约。如果利用传统的商业性贷款,其所需的抵押、质押物或担保对于本来资金规模就小的农产品出口企业说难以接受,并且其高额的利率更让其望而却步。

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险种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来自外部的贸易出口风险,还能给企业提供融资上的便利。出口企业在投保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后,可以转让保单权益给银行,获得资金贷款。这样既解决了资金周转的问题,又节约了财务费用开支,对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其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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