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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政府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16-06-20 05:24

第 1 章  绪论


1.1 论文选题依据

1.1.1 选题的理论意义

1980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我国当时唯一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开始恢复经营,在过去三十多年时间里,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快速成长,尤其是近 10 年,行业发展突飞猛进,截止 2013 年底,保险业整体保费收入达到 1.72万亿元,升至世界第四位;总资产规模达到 8.3 万亿元;2013 年底,商业保险经营主体为全社会被保险人提供近 30 亿份保障计划,累计赔付支出超过 3 万亿元。1由此可见,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的蓬勃发展在社会保障、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与中国保监会作为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政府监管机构,始终坚持落实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服务监管等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对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政府监管进行研究,是探索与完善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理论需要。

1.1.2 选题的实用价值

我们在看到保险监管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在理论与实践上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应清晰的认识到:我国保险业过去 35 年高速发展过程中,行业发展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和缺陷:如垄断或不完全竞争、财务数据真实性、信息不对称、行业公信力较低、媒体正面宣传力度较弱等问题对保险业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功能产生的较大影响,这一切表明: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的政府监管仍然处于起步并有待快速提升的阶段。提高与完善政府对行业的监管有助于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并使之与国际保险业接轨,能够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

本文将从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监管现状为出发点,通过研究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历史演变以及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监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历史演变,包括政府监管主体的体系变革、监管法律制度变迁、监管政策出台与更新等,对政府监管方面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对监管改革发展的趋势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并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保险监管体系、法律制度以及健全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政府监管行为提供具有实用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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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及理论基础

截止目前为止,在国际范围内,保险监管仍没有严格独立的理论体系,对商业保险市场政府监管理论基础的研究涉及到不同学科和领域,西方国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与金融学四个方面。各学科均从自身理论依据出发分析了保险监管的相关问题,从不同角度诠释了保险监管的价值取向,对商业保险市场政府监管的研究呈现出不同的侧重点,同时对文本研究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政府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

(1)经济学角度

①公共利益理论和利益集团理论

从经济学角度研究保险监管,长期以来存在着理论博弈,即 “商业保险市场是否需要政府监管?”、“对商业保险市场应否实施政府监管?”。以亚当·斯密(Adam  Smith)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监管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行业竞争,他们主张尽力限制政府在经济事务中的操控行为,让“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资源的作用;而规制经济学站在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经济自由主义者提出的这一理论进行了否定。

西方学者们普遍认为,在规制经济学的各种理论流派中,保险监管理论主流源自于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英国著名福利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ecil Pigou)是这一理论的主张者。他认为:市场是存在着失灵的,政府监管是为了应对市场的这种不完全性缺陷。其含义是:在存在着垄断或不完全竞争、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不确定性、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各行各业中,为了纠正市场失灵导致的负面影响,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有必要由该国政府主导对这些行业中的微观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从而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保险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体现在保险监管实践中的现象是:由于保险业对于社会公众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着公民人身及财产利益、企业经济安全、社会福利保障等,尤其是其负债性的经营特点要求各国政府对保险行业一直采取比其他行业更多的监管措施,如设置最低资本要求、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保险资金运用限制等都可视作政府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保险市场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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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商业保险概念及我国市场发展情况


2.1 商业保险概念理解

2.1.1 商业保险概念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按照实施方式分类,区别于国家强制保险的一种保险行为,是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本着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形成的关系,其经营则是交由专业的的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关系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资源签订合同关系,按照合同要求投保人将保险费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因为伤病或者死亡,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对可能因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给予保险金赔偿。

2.1.2 商业保险内容及特点

2.1.2.1 商业保险特点

商业保险公司是我国商业保险的主要授权经营者;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保险合同对商业保险所体现的保险关系有明显的反映;商业保险对象包括了人以及各种有形、无形的物,即标的可以是人的财产、生命、身体以及相关的利益、信用等等。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市场的产品提供方,与我国社会保险、政府保障与社会救济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补偿体系,因此商业保险公司首先是承担着提供稳定的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服务;其次,由于保险业负债经营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也必须实现企业盈利,并且努力实现最大利润,以便于保险对象能够享受最大限度的经济保障。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的功能主要分为三大板块,即: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以及社会管理功能,商业保险的三大功能板块是一个有机整体,其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其中,保险保障功能是商业保险的基本功能,体现着保险行业的立业根本,具体表现为人身保险的定额给付与财险保险的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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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发展历程

2.2.1 近代民族保险业的创立与发展

1875 年 11 月保险招商局的创立是我国民族保险企业诞生标志,它是晚清时期轮船招商局创办。保险招商局成立后,业务增长快、规模大,不过因为承保能力不足而不得已而成为外商保险公司的分保。1876 年轮船招商局又通过公开招股的方式创立了仁和保险公司。后来,其它一些保险公司也不断出现,例如安泰保险公司(1877 年)、济和船栈保险局(1878 年)、香港万安保险公司(1882 年)、华兴保险公司(1905 年)、华安水火保险公司(1906 年)等等,这些民族保险公司都是通过许多企业家的民族资本创办的。大批民资企业家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为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晚清期间,从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的创办都之后三十年间,我国保险业在外商保险垄断的情况下顽强地生存了下来,很多民族资本进入到了保险行业中,民族保险企业越来越多,从 1894 年到 1911年,我国民族保险企业数量达到了三十多家。期间也出现了部分十分著名的保险企业,比如华城、华安保险公司,它们的出现为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过,当时的民族保险业刚刚起步,因为民族资本实力太弱而缺乏发展后劲,不少保险公司的资本都很少,而且其中很多都是刚创办不久就倒闭了,没有什么影响力,有的甚至都没有办法考证其名字和成立时间。除此之外,民族资本对外国资本的依赖性很强,明显地阻碍了本国民族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很多保险公司都受外资的牵制。晚清我国保险业中百分之八十的资本都是外商占据,民族资本只展百分之二十左右。

保险业的发展程度可以反映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上个世纪我国现代保险业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五十年代,我国现代保险业起步时期,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时期,此时保险业务发展正处于探索阶段,保险业务很少,不过在新中国经济发展初期,保险业对国家企业社会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二个阶段是六七十年代,此时我国现代保险业正处于发展低谷期,因为文革等历史原因的影响,内地保险业务几乎全部停办了,只有五大口岸城市还保留着涉外保险业务,保险业停滞发展将近 20 年,严重影响了现代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三个阶段是八十年代,此时是现代民族保险业的复苏发展时期,由于改革开放的强力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保险业也因此而强势崛起,在国家经济建设、人民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了更为多元化的服务,不过保险业的市场经营主体依然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大,垄断着保险市场;第四个阶段是九十年代,此时是现代民族保险业的按照时期,保险业不再是一家独大,垄断的局面渐渐被打破:国外保险公司开始进入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例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就是这个阶段在我国第一家成立的外资保险公司。到了 20 世纪以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按照加入 WTO 的承诺,我国保险业成为了金融业中开放程度最搞、开放过渡期最短的行业。1我国保险业过渡期在 2004 年 12 月 11 日正式结束,保险业开始全面对外开放,并带有很多的新特点,越来越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规范化。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保险业发展充满了生机活力,发展前景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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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政府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17

3.1 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政府监管概念................. 17

3.1.1 商业保险市场政府监管 ................ 17

3.1.2 商业保险公司监管与商业保险市场监管的区别 ............. 17

第 4 章   国外商业保险市场发展及政府监管借鉴......... 28

4.1 国外商业保险市场发展及经验借鉴.............. 28

4.1.1 国外商业保险市场发展历程 ................ 28

4.1.2 发展模式 .................... 29

第 5 章   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监管发展趋势及完善监管的对策建议................. 36

5.1 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监管发展趋势....... 36

5.1.1 反欺诈、非法集资与反洗钱监管 ......... 36

5.1.2 金融集团监管趋势 ................ 36


第 5 章  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监管发展趋势及 完善监管的对策建议


5.1 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监管发展趋势

5.1.1 反欺诈、非法集资与反洗钱监管

现阶段保险业欺诈案件、非法集资和洗钱活动频繁发生,对行业稳定发展以及社会和谐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做好保险业反欺诈、反洗钱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意义重大,需要不断加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保监会要持续加强对保险非法集资领域中反洗钱的监管,不断健全稽查制度体系。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保险稽查审计指引》、《保险司法案件管理工作规则》和《保险案件调查办法》等手册,并对《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引》与《反保险欺诈工作方案》等制度规范进行了制定。除此之外,要查式调研保险集团公司与个别保险机构,加强检查数据的真实性,提高对数据的管理力度。做好案件管理,有效防止案件带来的风险。定期开展案件处理专题工作会议,提高对大案要案的处理力度,同时制定案件风险监测量化指标,研究设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案件风险提示等工作。按照《反保险欺诈工作方案》,要求公司尽快建立完善的反欺诈案件内控体系,大力开展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同时要将《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落到实处,确保我国保险反洗钱工作接轨于国际。

5.1.2 金融集团监管趋势

虽然我国现阶段仍然实行的是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所属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监管,十多年来通过各部门不断加强各自领域的监管基础性工作,不可否认都有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效果,但纯粹的金融行业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完全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近年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金融机构逐步走向集团化形式,呈现出综合化经营趋势——导致经营风险进一步增强。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市场集团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类:保险控股集团、非保险金融机构控股集团、工商实业控股保险集团。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政府监管部门已开始积极探索并分析集团经营风险,颁布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将保险集团经营模式纳入正式监管;与此同时,应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信息共享,积极参与国际保险集团规则的统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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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结论

现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势必会让人们日常生活发生很多变化,并且在这些变化之下又存在很多风险。另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出现较大变革,这些变革是为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也让之前国家所承担的大部分风险逐步选变为由个人承担。为确保这些变革既要能推动经济发展,又不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破坏,要让其与商业保险发展进行有机结合,让个人风险能够在购买商业保险之后实现风险转移。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保险发展前景并不乐观,自我国加入 WTO 之后,从保险服务领域开发上讲,这让我国保险业在举步维艰的发展同时,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怎样预防与解决风险,不断对保险监管体系进行完善,是我国保险业应对 WTO 挑战的主要任务。我国目前还缺乏对商业保险监管方面的深入研究,这正是本人写这篇论文的主要动机。本人自认才疏学浅,研究保险监管的时间很短,资料收集的还不够全面,所以缺乏广阔的研究视角,理论水平还有所不足。即使如此,在完稿之际,本人心里还是有很多欣慰。这篇论文只是本人研究商业保险监管的一个开端,但指明了我今后研究商业保险监管的方向。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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