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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6-06-25 06:43

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传统的就业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求,要满足新的劳动力资源配置需求,就要从传统劳动力配置渠道之外寻找途径。在市场的作用之下,劳动力打破了地区间、行业间的稳定性,进行着重新配置,从而促进了人口流动。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权益很可能因为人口的流动而丧失。 流动人口养老保险矛盾的突出,致使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法规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但是其中一些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没能考虑到流动人口的实际养老需求,缺乏实践效果。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以及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之一便是养老保险的法制化保证。流动人口是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养老保险权益关系到流动人口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将权利观念引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并贯穿实体和程序的始末,有助于解决流动人口的基本养老关系问题。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我国流动人口的实际状况,同时在制定法律时,分析法律与流动人口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对于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相关问题进行综合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立法和司法手段,设计有效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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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的意义
早期观点认为“以维持社会经济弱者阶层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进为目的的诸法律在学术上按体系分类,称为社会法”。随着社会法理论的发展,20 世纪初后,我国社会法的发展较慢,社会法学相关理论和社会法学实践的研究都比较薄弱。“社会法”的概念虽然起源于大陆法系,但法学界认为在我国社会法意义更加重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更需要社会法理论的支持,引进社会法概念有利于矫正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的不利地位,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笔者认为,社会法的发展要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客观分析基本制度以及我国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社会法。而流动人口养老保险法律具有国情特色,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研究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问题,从法律制定的理论到法律实施的理论,都具有重要价值。在有关流动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学术研究中,对此问题进行大量研究的往往都是社会保障专业的学者,法学学者对此问题研究的较少。但随着社会改革不断进步和学术研究的更加深入,多学科交融研究是大趋势,是学术研究的新要求。因此,需要从法学的专业视角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以寻找更加符合公平正义、更加符合国情的审视。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其最终追求是实现公民老有所养。对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制度的探讨,不仅可为制定社保政策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同时,也是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需求的现实回应,对每一位公民都能够公平地享有养老保险权益和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都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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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流动人口养老保险理论界定 

2014 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已经高达 2.53 亿人。2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出台后,人口流动会更加的频繁。流动人口的工作稳定性较差,,社会地位较低,养老保险问题比普通公民更加复杂,养老保险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一、我国流动人口的相关理论 
人口流动是劳动力从一个地区迁移至另一个地区的行为,已经成为当今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较为突出的一个现象。我国现阶段流动人口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流动人口的数量大规模增加,这与我国当时的经济结构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等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但是总的来说,改革开放后大规模流动人口的产生,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长久以来,由于各种资源惯性地向东部聚集,导致人口不断向东部以及沿海发达城市和地区流动,从而造成流动人口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于 1978 年全面展开,农村地区开始普遍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但当时农村劳动力迁移到城市是受国家政策的严格限制的,所以,第一阶段的流动人口转移可以说是以农村内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为主,特别是转移到乡镇企业从事劳动。这就造成了此阶段流动人口数量较少,迁移的空间距离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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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型流动人口的特征和发展趋势 
根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数据了解,30%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工作地居住超过了五年的时间,接近四年没有变换工作,只有在春节等重要节日才回老家。青壮年流动人口的规模逐步扩大。有将近 75%的新型流动人口在 20 岁之间就已经流出打工,在有意愿落户城市的新型流动人口中超过七成希望落户大城市。6 在 2000 年之前,传统流动人口有流动量大、流动性强、工作的稳定性较低等特点。由于受教育水平比较低、户口迁移受限制、社会保障参保困难等多方面的影响,传统流动人口多从事高体力、低收入、低技术含量的工作,并且为了寻求自身更好的发展而频繁更换工作。而 2000 年之后的新型流动人口,与上一代流动人口不同:由于受教育水平提高,以及对于生活质量期待值增加,他们进入城市的目的不仅是挣钱,而是更希望融入城市,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他们的流动距离更长,流出年龄更轻,流动原因多样化,多数选择大城市谋求发展。从流动方式来看由单独外出务工转变为举家迁移;从流动形态来看由区域间频繁流动转变为在某一区域稳定的工作。据调查 3 年内没有更换过工作的流动人口超过六成。 大多数新型流动人口已经脱离了传统农业生产活动,在流动过程中已经融入城市生活,对土地和农业生产的依赖性很弱。进一步说,他们对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有着更高的要求,对于养老保险权也更加的重视。未来几年,这部分流动人口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在城市中从业,成为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届时这部分流动人口将成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且能较好、较快融入城市生活的“准市民化流动人口”。他们除了户籍与城市居民有区别,其余均可以基本实现职业身份的转变,同城市居民没有太大差别。流动人口呈现新特征和新趋势是我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养老保险立法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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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2 
一、国外养老保险模式 ........... 22 
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 ........... 24 
(一)美国.......... 25 
(二)英国.......... 26 
(三)欧盟.......... 27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启示 ....... 28 
(一)立法先行...... 28 
(二)“工作地主义原则”..... 28 
(三)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29 
第四章    完善流动人口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30 
一、完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 30 
(一)实行分阶段统筹........ 30 
(二)制定《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 31 
(三)加快《养老保险法》立法步伐.... 31 
(四)制定养老保险配套实施细则...... 32 
二、完善养老保险权救济体制 ..... 32 
(一)社会救助...... 33 
(二)行政救济...... 34 
(三)司法救济...... 34 
三、完善养老保险配套制度 ....... 35 

第四章    完善流动人口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养老保险法制化是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民合法权利的有力保证,尤其是面对我国人口众多、养老保险体制多样的事实,要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大一统的最终目标,完善法律体系是根本。 

一、完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应当为养老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虽然 2010 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使养老保险法制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不仅使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有了权威的法律保障,更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但总体来看养老保险立法工作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滞后于社会保障业务发展,这就导致了立法工作显的尤为重要。立法者不仅要敢于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而且要在执行和落实过程中严格、认真,对基金筹集、监督、运营,对缴费义务、待遇享受标准,对财政补贴等多方面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以做好本职工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顺利完善为宗旨。社会保障权中养老保险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而非均等化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中存在突出问题。因此,保障养老保险权的公平成为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的诉求。考虑中国的养老以及相关制度现状,实现全国公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还需要做出长时间的努力。当今我国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是国家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公民养老保险制度所付出的努力。笔者认为保障流动人口养老保险权的公平可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在 2014 年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继而将流动人口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将整合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水平要与城镇企业职工相持平。这一阶段的养老保险立法体现在省级统筹,并且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各省养老保险转移对接的相关规定,留出适当的制度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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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人口流动是我国在经历了特殊的历史阶段,产生的特殊现象。它产生于我国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从农村型转化到城市型的进程中,其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并且长期存在。解决好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不仅是管理体制的问题,更是法律责任的问题。制定正式的养老保险法,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险问题的重中之重。目前,在我国全面实施改革的大背景下,必须抓住机遇,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第一,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大背景中,各地方政府都在积极履行义务,加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法制“碎片化”,导致养老保险体制全国统筹的目标在短期内不能实现。因此,我们要认清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从实际情况出发分段、分步实现养老保险法律的统筹。 第二,虽然流动人口已经被纳入了养老保险的范畴,但是并没有配套的法规予以细化。就当前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设来说,有关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解决办法仍是重点。 第三,《社会保险法》作为基本法,仅对养老保险制度做了一般性规定,跟着还要有具体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加以细化。此外,要保障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权益,还必须加快《养老保险法》的立法步伐,分析流动人口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障其权益的具体措施。 第四,在司法救济和执法监督的层面,为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做好保障工作。 总之,要通过制定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为流动人口基本养老保险供法律保障;利用司法权威来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使用行政措施,对流动人口的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针对不足之处提出解决方案,使其投入到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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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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