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地方司法实践探究——以《金瓶梅》为主要视角
引 言
0.1 选题缘起
《金瓶梅》看似以宋朝徽宗年间为时代背景,实际上揭露的是明代社会生活、人情世俗以及上层社会的丑恶面。《金瓶梅》选择了和以往长篇小说不同的题材,它不像历史演义小说那样,从各种史著中寻求帝王将相的功过得失;也不是虚幻中的神妖鬼怪。它第一次选取了家庭生活的题材,以奸商、恶霸、官僚西门庆的家庭为中心,借宋之名写明之实,触及到当时社会的各色人等。如此,使长篇小说更贴近现实社会,而成为当时生活的一面镜子,展现了明代后期社会醉生梦死、奢侈淫靡的腐败状况。官府如此黑暗,官僚又是如此贪婪。目前海内外学者主要是对《金瓶梅》的作者问题、版本问题、成书年代、故事主题、人物形象以及语言风格等进行考察。当然,也涉及经济、社会风俗、政治等方面的探讨。学界从以上不同角度发表了对于这部现实主义小说的不同见解,褒贬不一,众说纷纭。然而,国内学者尚未出版专门论著从明朝法制角度来对《金瓶梅》这部现实主义世情小说进行解读。过去国内学界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多数是运用正史等有关法律文献,这固然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但是,这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情况,则远远是不够的。通过公案小说来探讨某个朝代的法律问题可以拓宽视野和弥补官方素材的不足,而不是仅就当时的法律文本来研究当时的法律问题。《金瓶梅》作为世情小说属民间资料的一种,其中亦涉及较为丰富的“公案”故事,若能对其中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做些探讨,则意义也不可小觑。在导师的推荐和悉心指导下,笔者认真研读了这部现实主义小说,并结合相关的公案小说、判例判牍、笔记,以期对其作一个较全面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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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研究现状
《金瓶梅》一经诞生,便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关注和兴趣,它不胫而走,广泛流传。当然,人们对《金瓶梅》的评价也是矛盾而复杂,褒贬不一,众说纷纭。随着国内外学者对《金瓶梅》的深入研究,研究成果也是异彩纷呈。《金瓶梅》被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翻译成其本土文字而广泛传播。目前学界主要是对《金瓶梅》的作者问题、成书年代、版本问题、故事内容以及人物形象等进行考察以及与其他小说进行比较研究如《歧路灯》、《红楼梦》等,,于此不赘述。但是,从明代法制角度来研究《金瓶梅》,就笔者目前所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尚无这方面的专著问世,只有 4 篇学术期刊论文和 1 篇硕士学位论文,其余只是引用《金瓶梅》中的若干片段作说明或者印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徐忠明先生 1996 年在《比较法研究》发表的《<金瓶梅>“公案”与明代刑事诉讼制度初探》。徐忠明先生认为《金瓶梅》是一部全面反映明代后期社会生活的现实主义小说,其中也包含了较为丰富的“公案”故事。故徐忠明先生先对其中的“公案”故事进行了梳理,因为这些“公案”是我们研究明代法制较为重要的史料。该文在内容上,仅涉及明代刑事诉讼程序制度,从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大的程序方面来论述,在方法上,则采取结合明代律例与《金瓶梅》“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挖掘其史料价值。徐忠明先生 1997 年又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金瓶梅>反映的明代经济法制释论》一文,该论文对《金瓶梅》的经济背景作了考察,并结合《金瓶梅》中涉及的经济问题对明代的钞关问题、盐法问题、典当问题、契约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从徐忠明先生对《金瓶梅》经济法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国家立法和民间习惯是中国传统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立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出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来对社会进行多方面的控制。而要真正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精髓,也就必须深入到民间习惯中去挖掘素材,因为民间习惯似乎更贴近社会,从而在实际法律生活中也就更容易为人们所遵奉。因而,徐忠明先生从经济视域对《金瓶梅》进行探讨也很有学术价值。梁岩、肖立军于 2010 年在《文史杂谈》上发表的《从<金瓶梅>看明代司法制度》一文,透过《金瓶梅》对明代府县与军卫两大司法系统的关系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李娟副教授于 2013 年在《大连海事大学学报》发表的《从世情小说<金瓶梅>看明代中后期官场》一文,结合小说文本中的“公案”,从官员选任、考核及升迁,到明代中后期官场文化等多方面,对《金瓶梅》中所描绘的官场做了较为精辟和独到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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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明代地方司法之诉讼主体
在展开本文论述之前,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金瓶梅》中涉及的公案较多,且方便下文论述,笔者在参考徐忠明先生研究的基础上对《金瓶梅》中的主要法律案件依照卷目顺序做了一个初步整理。但笔者因个人精力及论文篇幅所限尚未梳理《详刑公案》中的公案,还望各位前辈谅解。另,本文主要以《金瓶梅》中的公案对明代地方司法实践进行论证,而《详刑公案》作为辅证。现制表如下①:根据上述表格可知,27 例“公案”中,涉及民事案件的有第 3 号案例(花家遗产继承案)和第 5 号案例(蒋竹山被诬借钱不还案)。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多数是直接向州县衙门呈控,由州县官员进行审理。刑事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其中涉及人命案件 9 例:谋杀 3 例(第 1 号武大郎捉奸被杀案;第 12 号苗青杀主劫财案;第 19 号武松杀潘金莲、王婆祭兄案),故杀 1 例(第27 号张胜杀死陈经济案),误杀 1 例(第 2 号武松误杀李外传案),威逼人致死 1例(第 22 号陈经济逼死西门大姐案)。尤其需要说明的是,从上述表格所列审判官员之行为可知,不论其是文官还是武职,也无论其品级是高是低,这些官吏几乎都是贪赃受财、枉法裁判案件。整部小说中只有曾孝序御史,“极是个清廉正气的官”,但是,这位清官却因“参劾贪肆不职武官”,被蔡太师诬陷为“大肆倡言,阻挠国事”,最后被“煅炼成狱”且除名流放岭南。
1.1 诉讼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一般是指权利受到侵害,具备诉讼能力,且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此文所涉诉讼当事人主要是指被害人、自诉人和被告人等。明代地方司法实践的实质是州县官员及司法辅助人员围绕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一般而言,明代州县官员亦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最主要的当然是由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主动向衙门告状,才能启动司法审判程序。明朝法律虽有奖励告发和惩处不告的规定,仍有种种不得告发之情形,并对控告者的身体、年龄和身份方面有限制规定。①如,因亲属之关系不得告发。在家族制度之下,控告者对亲属犯罪没有告发的权利,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告发者的刑事处罚,以惩处灭绝亲谊之人。②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古代社会有两种情形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第一种是犯十恶大罪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不允许相隐,违反者依律刑处。第二种是允许告发亲属间某些相互侵害的犯罪。①再如,因主仆之关系也不得告发。奴婢在中国古代被视为主人的私人财产,因此,奴婢不是诉讼主体。如果奴婢告发主人犯罪,将会受到刑罚。②此规定在《金瓶梅》第 76 回后丈母与女婿宋得通奸一案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印证,后丈母与女婿通奸之事正是被下人传到两邻才告到提刑院的。西门庆最后也把那奴才“拶了几拶子”。潘金莲对此案评价道:“要着我,把学舌的奴才打的烂糟糟的,问他个死罪也不多。你穿着青衣抱黑柱,一句话就把主子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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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审判人员
县是明代最基层的司法机构。明代州县长官的正式官称是“知州”、“知县”。从统治者的角度而言,州县长官是代表自己在基层直接治理社会,所以称之为“亲民官”、“父母官”。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自己直接能够接触到的最大的官就是州县官,要靠他来帮助自己伸冤,所以称之为“青天”、“大老爷”。明代在州一级设置的职官,据《明史·职官志》记载:“州。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里不及三十而无属县,裁同知、判官。有属县,裁同知。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知州为一州的主官,“掌一州之政。凡州二:有属州,有直隶州。属州视县,直隶州视府,而品秩则同。”②同知、判官是州的佐贰官,“俱视其州事之繁简,以供厥职。”而吏目则是州的首领官。明代在县一级设置的职官,据《明史·职官志》记载:“县。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其属,典史一人。”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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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明代地方司法之诉讼程序.........18
2.1 起诉........18
2.1.1 自诉....18
2.1.2 官纠举........19
2.1.3 举告....19
2.1.4 自首....20
2.2 受理........21
2.3 缉捕........22
2.4 检验........23
2.5 庭审........24
2.6 判决........26
2.7 执行........28
第 3 章 明代地方司法之特点....29
3.1 司法人员非专业化........29
3.2 厂卫参预司法........30
3.3 情理与法理交融....31
3.4 鬼神报应观盛行....33
第 3 章 明代地方司法之特点
3.1 司法人员非专业化
明代州县官员的主要来源有三种途径,据《明史·选举志》记载:“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明制,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其径由学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亚也,外此则杂流矣。然进士、举贡、杂流三途并用,虽有畸重,无偏废也。”①“进士为一途,举贡等为一途,吏员等为一途,所谓三途并用也。”②在三途之中,进士、举贡为正途,其余为杂途。这些选拔官员的制度之初衷是为确保州县官员称职清廉而设,然而,在地方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施行。在《金瓶梅》中,州县官员进入仕途在“三途”之外,还有新的途径,即当权者卖官,有钱者买官。此途径并非明代所独创,但是在明代中后期却异常盛行。在《金瓶梅》中第 30 回,西门庆差家人来保和吴典恩去给当朝太师蔡京送厚重的寿礼,太师颇为寿礼动容,心中如何不喜,口中却故作推辞“这礼物决不好受的,你还将回去”,收下寿礼之后,向来保说道:“礼物我故收了,累次承你主人费心,无物可伸,如何是好?你主人身上可有甚官役?”③于是赏赐西门庆山东提刑所理刑副千户五品武职官作为回报。不仅如此,蔡太师认为来保与吴典恩为其送寿礼亦有苦劳,便赏赐来保在山东郓王府做一名校尉和吴典恩在清河县做驲丞。如此,西门庆便有大商人、市井刁民和官僚三重身份,也为他在官场上“大显身手”打开了大门。西门庆由一个市井刁民、商人出身,到用一副生辰担换来山东提刑所理刑副千户一职,实在难以想象他该如何去审理案子。在第 70回中,西门庆居然从贴刑副千户升为掌刑正千户,兵部考察官员的奏本中竟然赞举他说:贴刑副千户西门庆,才干有为,英伟素著,家称殷实而在任不贪,国事克勤而台工有绩,翌神运而分毫不索,司法令而齐民果仰,宜加转正,以掌刑名者也。④这真是对朝政莫大的讽刺。像西门庆这样的人,怎么能做官?又怎么配执掌国家的刑法?他本身就是一个通奸杀人犯,害死武大后,他是通过行贿送重礼才得以逍遥法外的。而今他却掌握了更重要的执法权柄,其所作所为不是可想而知吗?这种通过卖官鬻爵选任官员的情况在《金瓶梅》中有很多体现:第 48回,清河县的夏提刑在苗青杀主拐财一案中得了几百两银子后,便把年仅十八岁的儿子夏承恩干入武学肄业,做了生员;第 70 回,在西门庆从贴刑副千户升为掌刑正千户之后,何太监通过端妃马娘娘的关系,将他侄儿何永寿安排在山东提刑所做理刑副千户;第 80 回,在西门庆死后,张二官即刻打点了千两金银,去东京枢密院寻了人情,顶补了西门庆官职之缺。这些无视朝廷选任官员制度的案例,其本质都是权钱交易,再加上官员个人素养不高、职业道德缺失,又如何保证这些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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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金瓶梅》是一部典型的现实主义作品,它以一个带有浓厚的市井色彩从而同传统的官僚地主有别的恶霸西门庆一家的兴衰荣枯的罪恶史为主轴,借宋之名写明之实,真实地揭露了明代后期中上层社会的黑暗。由于《金瓶梅》本身包罗万象,学界对它的评价始终存在很大的分歧。而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借助详尽描绘了明代后期社会生活百态的现实主义巨著《金瓶梅》来探究明代地方司法实践情况。小说文本里描写了较为丰富的“公案”故事,笔者以此为基点,结合明代律例、公案小说如《详刑公案》、判例判牍如《折狱新语》、笔记等,对明代地方司法的诉讼主体、起诉制度、审判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考察,可以看出文学作品与法律规定的出入、法律文本与地方司法实践之差异。通过上述的分析论证,笔者也挖掘出《金瓶梅》中所反映的厂卫参预司法这一明代所独具的司法特点。笔者认为,仅借助法律文本的规定并不能对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有较为全面的认识,通过民间小说来对当时法律实践及法制状况进行探究,可以描绘出更为真实而又全面的法制历史画卷。虽然本文对《金瓶梅》中反映的明代地方司法实践情况作了一个初步考察,但因笔者在知识积累和理论指导方面有所欠缺,文中仍会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表述,所提出的观点可能也不是很成熟,还望各位老师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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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6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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