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6-06-25 22:24
关键词: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范围 医疗保险
一、损失补偿原则概述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该原则主要是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赔偿金额的依据,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损失,应该全额获得赔偿(Fully Indemnified),使其在经济上恰好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瞬间前的状况。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利益三者孰低为依据,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为原则,以保证被保险人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额外获利。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不同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这也是英美法中称“损失补偿”为“Indemnity”,而称“损害赔偿”为“Damages”的原因所在。
三、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对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1]刘建勋.保险法新型疑难案例判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张俊岩.保险法焦点•难点•指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张秀芹.对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代位权实现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26)
[4]罗颖姝.浅谈医疗保险合同中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J].中国外资,2008,(6)
[5]秦昕.论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针对医疗保险合同[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09,(7)
本文编号:6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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