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研究生论文 >

对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6-06-25 22:24


摘要:对损失补偿原则进行了概述,探讨了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对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范围  医疗保险


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而确保经济、社会生活的安定。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是对于医疗费用保险,尤其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直是法学界和保险界争议的焦点。正是这种不同的认识,引发了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影响了整个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因此有必要对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研究,从而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损失补偿原则概述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该原则主要是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赔偿金额的依据,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损失,应该全额获得赔偿(Fully Indemnified),使其在经济上恰好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瞬间前的状况。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利益三者孰低为依据,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为原则,以保证被保险人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额外获利。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不同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这也是英美法中称“损失补偿”为“Indemnity”,而称“损害赔偿”为“Damages”的原因所在。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三、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对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2006年,中国保监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对健康保险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即: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该《办法》在我国首次以行政规章形式确定了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具有损失补偿的功能,这是我国在构筑医疗费用保险单独理赔机制问题上作出的一次有益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刘建勋.保险法新型疑难案例判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张俊岩.保险法焦点•难点•指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张秀芹.对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代位权实现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26)  
[4]罗颖姝.浅谈医疗保险合同中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J].中国外资,2008,(6) 
[5]秦昕.论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针对医疗保险合同[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09,(7) 



本文编号:6152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6152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442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