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研究
第 1 章 引 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①的出现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传统的版权向网络进军,增加了作品的表现形式同时其出现了新的作品载体;另外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更是降低了盗版的门槛和盗版成本,可能使盗版和非法复制流行开来。“数字化作品被非正当目的的侵权复制传播以后,该作品将会迅速扩散,达到无法控制的局面,所谓的法律救济手段会显得为时已晚。”② 所以,新环境新形势下需要新技术。关于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的研究显得比较突出和重要,该措施既能较好地控制和预防侵权,也易侵犯公众利益。在获得公力救济之前,权利人往往就已经因为侵权而陷入困境。要想获得公力救济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往往难以及时有效打击侵权现象。可是版权人实行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以后,就能够打破这一僵局,达到及时预防和阻止侵权行为,因此受到版权人的普遍欢迎和认可。但是,对该技术的使用也可能会侵害到公众利益。 因此,在当今背景下,如何构建版权人和社会大众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值得探究。所以这也体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借鉴境外相关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对数字环境下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进行剖析,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以期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 随着技术的发展,深刻改变现在也改变未来,同时也带来一次技术的革新。与此同时,也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显得更为重要。本文重点探寻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与传统著作权理念之间新的出路,并为我国关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著作立法提供相应的建议。台湾学者章忠信认为,在当今数字环境及立体网络下,如何平衡版权人、公众及技术发展需要三方的利益,是版权立法者所面临的难题①。笔者对这样的考虑很是赞同,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既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做到不侵犯公众利益,并通过制度的改良寻找最佳的利益契合点。 研究技术保护措施的理论意义在于为我国版权技术措施的立法制度研究提出些许建议与启示。通过对境外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相关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和借鉴,分析欧美、日澳等先进国家在这方面立法的优缺点,学习其先进立法理念,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形,提出适合我国现在版权业适合的法律规范的建议。从实践意义方面来讲,首先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其次要坚持公平和效率原则,并结合利益平衡理论和系统协调发展理论,从何构建起一个良性的利益平衡机制,达到合理分配各方主体利益的目标,达到版权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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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我国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研究算不上早,但伴随科技的发展,我国对其研究也需与时俱进。下面是最近几年一些学者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成果,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更多倾向于对版权技术措施权利的维护;第二类主要从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更多倾向于对技术措施版权人权利的限制;第三类主要是对版权技术措施在新形势和环境下的探索。 第一类观点如下:黄梓洋和黄啸在《论版权的技术措施保护》一文中认为版权业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传统的版权模式造成了冲击,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在大数据时代和全球化的今天,WCT 和 WPPT 相继颁布施行,其确定了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接着各国相继出台对其立法。技术措施能很好保护版权人利益,但也会损害公众利益,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构建我国版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提出相关建议①。王炜刚在《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研究》一文中认为在数字环境的背景下是否实行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虽有争议,但是却有必要。文章从技术保护措施的定义、性质出发,分析其对公众利益的消极影响,明确说明与合理使用等制度的冲突,最后对我国版权技术措施的良性发展给出相关提议②。胡铁强在《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立法之批判与选择》一文中认为以略带批判的视角来看待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立法,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国外相关的先进制度,再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寻找一些新的建议和方法,以期为国内立法提出有力的建议③。 孙媛在《技术措施的版权法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在这个数字时代,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维护版权人的利益带来了挑战,因而体现技术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但是又不能让版权人够滥用此权利,所以在秉承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合理规范著作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并解决好与合理使用产生的冲突④。金晶在《论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原则之冲突》一文中认为与孙媛一样注重利益平衡的考虑,并提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达到利益平衡⑤。马效军在《网络版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研究》一文中认为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各种侵权现象与日俱增,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实施很有必要。其重点阐述新环境下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应有新的定义,应合理协调与相关制度的冲突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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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概述
2.1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定义
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尤其是数字化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到来,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无处不在。特别是复制技术的快速崛起,在给公众带提供特别大方便的同时,也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相关的冲击。而技术措施能又快又好地维护好著作权人利益,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又叫做“版权保护系统”①。对于其具体含义,各个国家的法律和学者给出了对该概念不一样的理解。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其的定义为:“技术措施,是指权利人或专有使用权人所采取的,用于防止及限制未经其许可而浏览、欣赏或借助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表演等,所运用的一种能起到控制效果的装置或技术手段。”②。梁志文对其做了如下界定:“技术措施,就是版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为了保障对自身作品享有的权利,为了保障自身作品不受非法的侵犯,而自发运用的一种技术方式或装置”③。李扬对其阐述为:“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为了实现其自身作品、表演免受非法的访问或传播,而主动运用的一种旨在控制或避免非法访问或传播的装置和技术方法④。冯晓青教授对其定义的阐述是:“权利人依法采取的,对未获其允许或授权而对其作品进行访问、运用、传播等行为进行控制的一种技术方式和装置。” 综上所述,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不仅仅是一种保护版权的技术方法,还涵盖一系列能保护版权的工具、设备和产品;它不但保护版权的使用行为,而且还对版权的接触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因此本文对其定义的认定为: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就是一种技术手段、设备与产品,前提为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条件而采用的,并且该措施主要是针对那些未获取授权或批准的接触、使用或者传播其作品与表演等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或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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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性质界定
这种私力救助手段可谓应运而生,而且在许多国家在立法中对其进行了法律保护。但是,技术保护措施仅仅是一种技术手段,当技术手段被攻克或者被规避时,,这时技术保护措施可能仅仅靠自身力量难以独立地去保护版权。当这种方式达不到自己解决的目的时,著作权人此时将目光转向司法救助,通过法律来制裁那些攻击或者避开技术措施的行为。法律赋予了技术保护措施一种新的方式,伴其广泛运用,弄清楚其法律属性非常重要。本文主要从两大块来界定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性质。当今,世界上知识产权组织与主要发达国家都通过相关立法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对在法律明确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合法合理地保护,并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规避和破解技术保护措施。但是,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在他们看来是著作权人的一种私立救济,而并没有将它真正升华为著作权人一种新型的权利。在学术界对其性质,学者们一直有不同的声音。 有一部分专家认为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属一种新权利,称其为“技术保护权”。具有典型性的学者有郑成思,郑成思在对世界版权组织(缩写为 WIPO)有关公约予以评析的时候曾经提出如下观点: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该用法律保护版权人或邻接权人控制和防止其作品在未授权的状况下被破解的权利。尽管有的国家只是在刑法上对版权进行保护,但其施予技术措施的救济也是版权人所享有的一种“刑法基础之上的民事权利”①。还有一部分学者不但认同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新型权利,而且还认为其是经济权利的一种新方式,并认为其在实质上是属于邻接权的范围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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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版权技术措施保护和规制的必要性........... 16
3.1 对版权技术措施保护的必要性 ...... 16
3.1.1 各国宪法对人权保护的重视与加强...... 16
3.1.2 版权经济利益上的不合理..... 17
3.1.3 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迫切需要.......... 18
3.2 对版权技术措施规制的的必要性 .... 19
3.2.1 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19
3.2.2 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 20
3.2.3 与权利穷竭原则的冲突....... 21
第 4 章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比较考察及启示..... 23
4.1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法律制度的比较考察 ....... 23
4.2 对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立法的启示 ......... 27
第 5 章 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完善建议......... 29
5.1 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及其不足 ............ 29
5.1.1 我国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立法.... 29
5.1.2 我国相关立法现存的突出问题.......... 30
5.2 完善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建议 ....... 32
第 5 章 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完善建议
在 1988 年,我国有了关于技术保护措施最早的立法《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发展比较缓慢,直到 2006 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才使对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立法有了较为长足的进步。但是,其中仍存在许多不足,法律保护方面的不够明确,法律规制方面的缺失,都需要去改进和完善。本部分从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与不完善的地方出发,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发表适合我国相应法律的建议。
5.1 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及其不足
2001 年我国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正式把技术保护措施收录到我国的法律保护制度下。其中为了履行两大版权条约 WCT 和 WPPT 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不过这也是一个促进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发展的一个契机。 国内《版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对逃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有具体的规定,根据逃避行为的本质特征和导致的后果,分别给予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处罚。如果规避行为是损害私法领域的私权利,一般需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规避行为不限于私法领域的范畴,进而侵害到公众利益或对其产生威胁,则应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如果规避行为严重侵害公众秩序与安全,且入侵刑责所维护的客体时,可追究其刑责。 2006 年,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地出台和实施,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规避行为的责任承担及规避行为的例外情形等均作出了更为细致和具有可行性的规定,不得不说这是技术措施立法上一次很大的进步。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版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予以了法律上的确认,具体规定为:“所谓技术措施,就是权利人所主动采取的,出于防止、限制未经许可而对其作品进行浏览、欣赏或对外传播的行为,而设置的一种有效技术、设备或部件。”其第四条涉及对技术措施的规避行为,具体内容为:为了保护其合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借助有关技术措施。对权利人所设置的技术措施,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故意进行直接规避,也不得故意为之提供相关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第十二条对规避的例外做出了概括:①出于基本教育教学或科研的需要;②将已发表文字作品译成盲文供盲人阅读的需要;③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履行公务的需要;④对网络或计算机系统进行性能测试的需要。由此可见,该《条例》所处的对象主要是网络上的作品和控制传播的技术措施。诚然,法律的滞后性使《条例》有些许不足,当然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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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版权业中的技术也是水涨船高,要想对作品进行完美复制是一件极其容易的事情。这也加大了对版权作品保护的难度,随着市场上侵权现象的日益增多,使用技术保护措施势在必行,技术保护措施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当然这是从维护版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可是为了提高著作权人的创造积极性和创作热情,采用技术保护措施是可取的。伴随着技术的发展也打破了原有的版权利益格局,技术保护措施作为一种私权,为防止版权人滥用权力,对其进行权利规制也是必要的。因此,以立法的形式将技术保护措施纳入版权法的范围,使其既能维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能防止权利人权利滥用,还能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使用需要。 本文在立足国内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现状的基础上,借鉴欧美日澳等国家的先进法律制度,以期能够给我国对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以建议。本文主要从立法制度的完善出发,理论性偏强,缺少实践的检验。希望能够为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提供一点启示,亦或是一点思路或想法,笔者将不胜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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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7436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743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