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第 1 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自然人死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其财产权益归属和生前所欠债务问题归继承法调整。我国现行继承法着重保障继承人的利益,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归属有详细的规定,但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理问题只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使遗产债权人利益无从保障。法律规定的越详尽,人们的社会行为就越规范,反之,笼统的规定容易引发混乱。我国继承法以限定继承为原则,规定继承人仅以遗产为限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此举在于保障继承人的权益不因继承活动受侵害,但却并未规定继承人的责任,这样导致继承人在继承活动中有恃无恐,肆意侵犯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及时通知遗产债权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不履行善意保管遗产的义务造成遗产灭失毁损,或是继承人迟迟不行使继承选择权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遗产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代变迁,如今社会背景不同,公民的合法财产增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多变,实践中遗产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案件层出不穷,遗产债权纠纷矛盾加剧,直接影响着继承法的成效和社会稳定。选题的实际意义在于:以理论联系实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应用于实践。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也是如此,我国继承法“年久失修”,漏洞甚多,并且随着我国社会的极速变化,继承法滞后性愈来愈明显,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本文尽数遗产债权人利益面临的诸多问题,联系当前实际,借鉴域外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以求继承法改革之道,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出谋划策。选题的理论意义在于:第一,拓展理论研究领域。学者对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众说纷坛,角度不一,难成体系,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理论上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我国现有相关研究成果不多,急需拓展。第二,增加理论研究深度,对域外相关制度、理论以及遗产债权人救济手段作深度的考察和分析。第三,均衡配置权利义务关系,遗产继承中重要的两方主体为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继承法应均衡把握两者关系,不能厚此薄彼。第四,丰富理论研究的实证素材。任何理论研究都应该在实践的基础上展开,本文也不例外,本文在借鉴研习前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总结分析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国继承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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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就目前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关于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界定、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主要方式、继承人选择和放弃继承的期限问题已有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遗产债权人的具体权利尚有争执、遗产债权人程序性救济研究较少。例如,吴国平写的《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探究》、张义华的《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张玉敏的《继承法律制度研究》等著作对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了详尽的论述,为笔者提供了丰富了参考资料。另外,关于遗产债权人的界定学界有所争论,有学者认为债权人仅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的认为债权人既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也包括继承人的债权人;李永燕主张引进德国的遗产破产制度,旨在遗产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直接宣告破产,省去纠纷和麻烦,对此学界理论不一。《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和《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集中反映我国学者对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现状。外文资料方面,周枏著的《罗马法原论》和张企泰译,查士丁尼著的《法学总论一法学阶梯》等著作以罗马法继承制度为视角全面深入介绍了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础理论。大陆法系国家着重通过有条件的有限继承来保障遗产债权人的利益,这些条件包括法律规定的程序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通过间接继承来平衡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成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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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概述
2.1 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界定
继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引起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之间以及与其他公民、社会组织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①遗产债权人即指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其有权要求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研究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需确定哪些主体可以被称为遗产债权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遗产债权人由遗产债务的范围来确定,在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为客体,遗产债权人是主体,由客体确定主体较为合理。因我国继承法对遗产范围规定的较为笼统,学术界观点不一,狭义论主张遗产债务就是针对遗产的债务,而遗产就是被继承人死后遗留的财产,因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就是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就是遗产债务,包括其生前所欠税款和其它债务。②广义论从宏观角度出发将继承开始后所产生的费用也纳入遗产债务中,如继承费用和遗赠。③相对应的遗产债权人范围则比较宽,折中论与广义论的区别在于折中论不认同继承费用。这其中笔者比较认同狭义论,因其比较严谨,能够紧扣遗产特性,因此遗产债权人特指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这些债权债务产生的方式复杂多样,包括税款,合同关系、侵权行为等。其次,主体范围确定后,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在内容上也应合法、有效。因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遗产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若债权债务关系非法、无效,则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皆得不到保障。民法中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适用于继承法中,如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是因显示公平、被欺诈而产生的,此种债权债务关系当然无效,遗产债权债务关系亦是如此。最后,须明确的是遗产债权人并不等同于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在此予以区别。遗产债权人范围比较特定,在遗产债权人中,继承人的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主张遗产债权,但是继承人与其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有可能是在财产继承之外。而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意为遗产继承开始后的继承人,其范围相对较宽。本文所指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特指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因其与遗产联系最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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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权利
研究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权利是保护其利益的前提,实质上,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遗产债权人权利问题的研究。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债权人利益受损,我们就可以分析出债权人的哪些权利受侵害,由此进行赔偿就方便的多。理论上遗产债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被通知申报债权的权利。这是一项被动的程序性权利,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债权人申报债权,以保证其债权获得实现的制度。这一制度针对的是偏远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以及继承人隐瞒死讯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继承人权利当然无从保障。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以及保障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各国普遍出台法条赋予遗产债权人享有被通知申报债权的权利。而我国在这方面则存在较大的漏洞,如继承法仅规定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其并未规定由任何主体通知遗产债权人,因此,遗产债权人被通知申报债权的权利在我国继承法中并没有体现,这点必须予以重视。第二,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权利。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遗产继承中以直接继承为原则,法律赋予继承人继承选择权,,继承人行使继承选择权后,当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对遗产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这一制度同时兼顾了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①当被继承人所留遗产丰厚而遗产与负债相当时,继承人严格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则遗产债权人利益无有损害,倘若继承人利用其知晓和占有遗产的优势地位将遗产与自己财产混同或是直接隐瞒、转移、占有遗产,或是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所欠债务,则遗产不明,遗产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另外,实践中出现的继承人非法处理遗产侵犯遗产债权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赋予遗产债权人参与遗产管理的权利,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遗产管理制度,遗产债权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相关机关对遗产进行管理,确保遗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偿。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法律兼顾各方的利益平衡,同时也要规定相关的预防措施,在个案中对一方主体进行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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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我国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9
3.1 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9
3.2 我国继承法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9
第 4 章 域外相关立法及其借鉴意义.........14
4.1 英美法系的间接继承制度....14
4.2 大陆法系的直接继承制度.....15
4.3 域外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7
第 5 章 完善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19
5.1 设立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19
5.2 进一步明确“遗产”范围....22
5.3 完善遗产管理制度........23
5.3.1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23
5.3.2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24
5.3.3 遗产债权的申报及公示制度.........25
5.3.4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25
5.4 明确规定继承人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25
5.5 完善遗产债权人救济制度.....26
第 5 章 完善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面临各种深层次的问题和困难。①从维护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可以看出现行继承法千疮百孔,亟待修改。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遗产继承法律制度建构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不仅关系到遗产继承活动的顺利进行还关系着经济持续发展。因此笔者针对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漏洞提出部分完善建议。
5.1 设立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
遗产继承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共同点是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即直接继承制度下法律预先设立一系列程序和条件,如要求继承人根据法定期限行使选择权、制定遗产清册等,从我国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限定继承是没有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权益义务关系严重不平衡,继承人不需作任何的意思表示或履行相关的义务就可以适用限定继承,在这种制度下,继承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丧失有限继承的权利,而且我国没有无限继承,继承人有恃无恐,遗产债权人维权之路举步维艰。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唯有另辟蹊径、推陈出新。因此,要保证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制度完善是关键。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首当其冲,应当以限定继承为基础将无条件更正为有条件,由法律预先设立一系列条件和程序,适当加重继承人的责任,赋予遗产债权人参与遗产管理、监督的权利。将继承人的权利具体化、细致化,全面规定继承人的继承选择权,如果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推定其选择了无限继承,或是其丧失有限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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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问题是继承法的重要问题,不仅关乎继承法实施的成效,而且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维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既是现代继承法的要求,又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权人仅有少许原则性的规定,这在继承法制定当初对保障继承人利益,促进社会稳定起了重大作用。但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继承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继承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本文通过界定遗产继承人的权利,列举遗产继承人权利受侵犯的类型指出我国现行继承法的一系列问题,在了解两大法系对遗产债权人保护的的相关规定后,立足我国国情,提出修正继承法的建议。例如改无条件的限定继承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实行遗产清册制度,对继承人的继承选择权进行细化,进一步规范继承人的行为,然后赋予遗产继承人相关的救济权利,以便遗产债权人在权益受侵害时进行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这样一来进一步平衡了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害关系,促进继承法的实效发挥。另外,保障遗产继承人的利益还需调整继承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加深公众对遗产债权人的认识。纸上觉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要解决一个社会问题,从法律角度讲并不是修改法条增加制度就能有效的,需要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因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从整体出发,注意继承法律关系与债权、侵权法律关系的协调和融合。实践中可以在一定区域内进行试点作业,看成效如何再作定夺。总之,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系统工程、长久工程,需要我等法律人士尽心尽力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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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7457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745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