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中犯罪对象局限性问题研究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就性权利保护而言,我国现行刑法主要规定有第 236 条的强奸罪,第 237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第 358 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等罪名。在《刑九》出台之前,刑法规定中除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对男性性权利有保护外,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均限定为“妇女”,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不能为 14 周岁以上的男性。亦即 14 周岁以上的除女性之外的其他人因受强制而被迫与他人发生性交或者猥亵之行为是不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可见我国性犯罪中犯罪对象的局限性问题很明显。例如,我国刑法第 236 条明确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妇女”,排除女性以外的人成为该罪犯罪对象的可能。但是司法实践中男性性权利遭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缺少法律依据不能对其进行正常的司法救济,而是不处理或者以其他罪名处理,如故意伤害罪。这种对于对于女性以外的人的性权利保护的缺失是刑法保护的缺位,也是对刑法平等原则的背离。因此,《刑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猥亵行为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试图以此弥补法律在性权利保护方面的漏洞。自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得以部分扩大。但是这样的调整是否足以应对现实需要?能否有效打击犯罪,全面保障公民性权利?笔者认为这样的调整只能解决一部分的问题,不能真正弥补刑法在打击性犯罪方面的漏洞。性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进一步扩大是未来性犯罪刑事立法的趋势。本文主要就性犯罪中犯罪对象的局限性问题展开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为以后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也希望在推动性犯罪立法完善上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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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将近四十年的改革新风让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使得人们从执着于物质丰富转而寻求精神上的富足,权利意识的觉醒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合法权利理应享受法律的有效保护,这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性犯罪中犯罪对象的局限性让性权利的保护存在刑法缺位现象,研究性犯罪的犯罪对象局限性对于完善性犯罪立法和推进司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 (一)充分肯定男性及其他性别人的性自主权并呼吁将其明文纳入刑法规制,这是贯彻法律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 (二)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性观念的转变,传统的性犯罪立法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关于司法实践中男性性权利遭受侵害的定罪难题,以及两性人、变性人等在法律上的定性问题等亟需我们在立法上作出相应调整。 (三)能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刑九》的出台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推向了一个研究的高潮,更是让性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重新进入学者视野,关于性犯罪犯罪对象是否有扩大的必要在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笔者在《刑九》对强制猥亵、侮辱罪修改的背景下探讨性犯罪犯罪对象的局限性问题这一既有时代感又有年代感的话题,不仅具有法律上的价值,也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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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性犯罪与犯罪对象
第一节 性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性犯罪,从权利本位立场理解,即侵犯性自主权的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性犯罪的概念,在研究中人们经常用列举的方法来定义性犯罪,主要罪名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等。性犯罪虽然没有明确的学术定义,但是无碍于理解。明确性犯罪本身的含义,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非法性行为直接引起性犯罪的危害结果,否则,不能称之为性犯罪。换句话说,性犯罪中必然会发生非法性行为,必然会发生包括已经发生和将来会发生。如强奸罪造成被害人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结果是由行为人的非法性行为引起的,非法性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而且非法性行为已经发生。强迫卖淫罪中虽然实施强迫卖淫的犯罪嫌疑人本身不一定直接进行性行为,性行为只是其利用的工具,但犯罪嫌疑人实施强迫卖淫的目的是迫使被强迫者向他人卖淫,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强迫行为所迫,被强迫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是必然的,除非有其它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属于将来会发生的性行为,所以,也应当属于性犯罪。而有些犯罪虽然也与性行为有关,但是并不必然导致非法性行为的发生,即危害结果与非法性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诸如此类的涉性犯罪不属于性犯罪,如传播淫秽物品罪,虽然传播的淫秽物品会引起他人的性欲望,从而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广大民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但是不一定会发生非法性行为,行为人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与非法性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不属于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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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犯罪的特征
性犯罪的特征包括社会特征和法律特征,鉴于本文是从刑法的角度讨论性犯罪问题,所以接下来主要描述的是性犯罪的法律特征,即性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1根据这一定义,性犯罪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性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犯罪对象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即行为人对于性行为的是否发生、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及实施方式都有自由意志,不受他人任何形式的威胁、强迫。性自主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关系到到人的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免于侵害等各方面的利益。性犯罪直接侵害了犯罪对象的性自主权,对犯罪对象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特别是精神上的创伤,同时也伤害了社会大众的性羞耻心,严重妨碍了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秩序。 (二)性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而侵犯他人性自主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人们默认的性规则与性禁忌,比如性行为的私密性、自愿性、禁止乱伦、禁止淫乱等,只有符合一定规则的性行为才是合法性行为。其中自愿原则是性行为的重要原则,只有双方达成合意,自愿发生的性关系才具备合法的资格,性犯罪则明显违反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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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性犯罪对象扩大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20
第一节 性犯罪对象扩大化的必要性分析 ......... 20
一、男性性侵犯案件的处理困难 .......... 20
二、变性人、双性人导致的性别界定问题....... 21
三、对同性恋及双性恋问题的忽视 ....... 21
第二节 性犯罪对象扩大化的可行性分析 ......... 22
一、不会违背刑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 .......... 22
二、不会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相悖 .......... 22
三、不会与性观念越来越开放的社会大背景不协调 .... 23
第四章 性犯罪犯罪对象的域外法律借鉴 ........ 25
第一节 域外性犯罪犯罪对象的立法模式概述 ............ 25
一、性别模糊化的立法模式 ....... 25
二、单独定罪或作为其他性侵犯罪处理 .......... 27
第二节 域外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28
第五章 关于我国性犯罪中犯罪对象扩大的立法建议 ............ 29
第一节 强奸罪犯罪对象的扩大 ........ 29
一、将强奸罪中的“妇女”改为“他人” ....... 29
二、将强奸罪中的“幼女”改为“儿童” ....... 30
第二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犯罪对象的扩大 ..... 30
第五章 关于我国性犯罪中犯罪对象扩大的立法建议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理论是不断进步的,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不断对理论进行修正来保持理论的新鲜活力。性犯罪中犯罪对象的局限性问题是我国性犯罪立法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完善方向。性犯罪中犯罪对象的扩大可以借鉴德国、法国等国的做法,通过模糊化性别来扩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从而平等保护性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性别平等,构建和谐、文明、科学的刑法体系。性犯罪犯罪对象的扩大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是扩大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第二是进一步修改强制猥亵、侮辱罪来扩大该罪的犯罪对象。
第一节 强奸罪犯罪对象的扩大
强奸罪是一种最古老而常见的犯罪之一,历来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同时,强奸罪也是对犯罪对象的性自主权侵害最严重的犯罪。从保护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刑法平等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应当保护每个自然人主体的性自主权。而我国现行的刑法明确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妇女”,这样的做法与域外的大部分做法是不符合的,同时在实践中也屡屡遭遇尴尬处境,越来越受到学者的诟病。笔者认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化是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完善方向。强奸罪的传统概念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犯罪行为的实行方式是性交,扩大强奸罪犯罪对象的前提是对性交概念的重新定义。性交传统意义上来说是指两性生殖器官的结合。而随着性观念和性行为的发展,性交已经不再局限于此,鸡奸、口交或使用性代工具实施只要有性器官参与的“进入”行为都可以被性交概念所包含。性交概念的重新定义让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的扩大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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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性犯罪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但是在我国性犯罪中犯罪对象的概念一直局限于对女性性权利的侵害,这当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的天平在向弱者倾斜,这看似体现了法律平等原则和关注弱势群体的基本精神,也确实在一定的社会时期发挥了保护女性不受侵犯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男性性权利的无保护状态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例如现实中女性侵犯男性,男性同性之间的侵犯以及变性人的出现导致性别的不明朗等情形,这些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形倒逼我们重新审视性犯罪关于犯罪对象的规定的合理性,我们发现,现有的立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将性犯罪中犯罪对象进行扩大化是我们改善目前处境的唯一出路。我们也很欣喜的看到,《刑九》中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这一修改无疑给了我们很大的信心和希望,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性犯罪中犯罪对象的扩大化是未来性犯罪立法的整体趋势。笔者结合性犯罪中犯罪对象局限性问题的成因和现实问题,并且在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对于我国性犯罪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将强奸罪中的“妇女”改为“他人”,“幼女”改为“儿童”,扩大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二是将强制猥亵、侮辱罪中侮辱行为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全面扩大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对象。以期对未来的立法和实务提供参考意见,为性犯罪立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献上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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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7806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780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