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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骥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9:46

1 引论 

1.1 选题意义 
狄骥在其《宪法论》第一卷中系统地阐述了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本文对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的研究以该书为核心。 狄骥是法社会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在法理学界影响巨大。他拒斥形而上学的自然法,以社会连带关系的名义,重新建构起了一套法律原理,并将该法律原理引入到公法及私法领域,对这些领域产生了持久而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在公法领域,他认为社会连带关系的变迁,必定会导致人们对国家的理解及国家任务的变化——即从主权到公共服务的变化,因此,调整国家本身以及与其他社会成员关系的公法,也随之从规范、行为、责任等各个层面发生全面而深刻的变化。这一理论也因此而奠定了现代行政法的基础。 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个从传统社会快速走向现代社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项改革正在持续不断地进行,各种法律规则也在不断变化,长时期的社会转型使得普通公众对于法律的稳定性产生了合理的怀疑,公众对法律的正常预期不断被打破,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始终未能建立起来。“到底明天我们的法律规则会变成什么样呢?”社会公众的追问,始终没有停止过。在这不断变化的法律规则及看不见尽头的社会转型中,到底是什么在支撑着中国法律的变化呢。此外,如何在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社会中,通过法律授予政府相关职责和权力以解决迅猛增长的社会问题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来限制他们的行为并向他们施加义务,这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正确认识和评价狄骥法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可以为我们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更多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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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狄骥的作品诞生之后,国人对于狄骥的思想研究就没有停止过。狄骥的很多作品被翻译成了中文,为国内法学界对其思想的研究提供了更广泛的素材。比如唐树森翻译的狄骥的《法国宪政通诠》(1933),徐砥平翻译的《公法的变迁》(1933),张明时翻译的《宪法学》(1938),杨肇熉翻译的《公法要义》(1940),凌其翰翻译鲍的那尔教授所著的《狄骥的著作及其学说》一文,该文对狄骥的著作和学说进行了详细而系统的介绍。钱克新翻译的《宪法论》(第一卷:法律规则和国家问题)(1962),王文利等翻译的《宪法学教程》(1999),徐砥平翻译的《<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2002),冷静翻译的《法律与国家》(2010),郑戈翻译的《公法的变迁》(2013年)等。以这些翻译作品及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不同时代的中国人都以自己的方式对研究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首先,伴随着西学东进的大潮,民国时期的学者们将狄骥的思想引入中国思想界,与中国的社会实践相结合,产生了许多出色的成果。如周鲠生所著的《狄骥之法学评》(1917),陈任生所著的《狄骥的社会法学之基础概念-从个人主义的权利本位的法学到社会化的义务本位的法学》,王伯琦所著的《狄骥的实证主义》等文章都花了很大的篇幅来详细地阐述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其中,不可忽略的是章渊若。章渊若所著的《狄骥氏的私法革新论》(1918),虽然着重阐释狄骥的私法理论,但也对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进行了较多的描述;他所著的《法意之分析与演进》也从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出发来阐释法律的含义,承认两种社会关联性,强调义务而非权利,用自己的方式表达并发扬了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此外,狄骥的学说甚至被被封为国民政府立法的一种官方学说,时任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的胡汉民就曾主张,三民主义的立法精神是以狄骥的这种连带性的社会生存关系为根据的,而不是欧美国家那种个人本位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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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理论渊源 

法学理论的产生,是法学家个人思考的产物,是其所生活的时代的一种反射,也是前人思想研究的一个延续。狄骥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的产生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狄骥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学说主要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待法律,并在与以卢梭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批判和继承中发展,最终在其应用中被法学界广泛认可和传播。 

2.1 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 
狄骥始终坚持实证主义的哲学观。他的实证主义的哲学观主要来源于孔德。狄骥吸收了孔德实证主义哲学的三大要点,即从观察得出客观事实、应用演绎推理、抛弃一切先天的概念。狄骥在阐述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时,始终坚持这种实证主义的方法。他认为,通过社会观察,我们能够发现,人是拥有主观意识的个人,也是一种必然与他人生活在一起的社会人,这是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人的存在方式。此外,通过社会观察,我们还可以发现,人是一种追求社交的感觉和公平的感觉的个体,这也是通过外部的观察发现的人的内在存在方式。这种外部和内部的存在方式,适用于人类所有的个体。正是在这样的可以观察到的人类存在方式的基础上,狄骥论证了其社会连带关系理论及社会连带关系所推演出的一系列法学命题。 孔德是法国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创始人,著名哲学家,经验社会学的先驱人物。孔德主张用实证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实证主义哲学,目的在于提供实在、有用、精确的知识。孔德认为,人类所有的思辨先后经历了三个不同的理论阶段:第一阶段是神学阶段。在神学阶段,人们把一切现象都看成是超自然的神的活动的结果;第二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在形而上学阶段,人们试图用抽象的精神代替神去解释一切现象;第三阶段是实证阶段。在实证阶段,人们尝试用观察方法或实验方法去证实各种现象,找出其因果关系。15在孔德看来,神学哲学真正适应了人类的童年时代,满足了人类在其智慧连最简单的科学问题都尚未能解决的时代里,对探求绝对的知识的渴望。真正的哲学不应该回答世界的本质问题,而应从经验材料出发,通过观察客观上事实而产生科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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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涂尔干的社会连带主义社会学 
涂尔干(另译为杜尔克姆)是法国著名法社会学家。他的法社会学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和探讨社会分工、社会连带与法律的关系,并因此而奠定了现代意义上的法社会学。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中的事实分析部分就主要借鉴了涂尔干的观点。体现了涂尔干社会连带主义思想的作品是《社会分工论》,在这本书中,涂尔干发展了分工的作用,强调只有分工才能使人们牢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联系,而且也确定了社会的结构特征。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涂尔干根据一个社会中由于社会分工程度的不同所造成的社会连带关系的差异,将社会连带关系区分为机械的连带关系和有机的连带关系。机械的连带关系根源于人们基于相似性而相互合作的需要,越原始的社会构成它的个体之间越具有相似性,,人的利他主义动机也越强烈,这种机械的社会连带关系越明显;有机的连带关系则根源于人类个体由于其具有不同的能力和秉性而必然要通过分工以互相满足的需要,社会愈是发展,分工关系愈是发达,利己主义的动机也越是强烈,人们合作以改善彼此生存状况的动机也越是强烈,社会的结合也愈密切。人们正是在这种细化的分工中不断完善的合作方式,使得有机的连带关系不断增强。 在涂尔干看来,人类社会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发展,必然意味着机械连带关系重要性的衰减和有机连带关系的重要性的递增。在机械连带关系占主导地位的低级社会形态中,社会分工不发达,一个社会中的成员由于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原因导而致他们的生活经历、生活方式具有相似性,他们的个人信仰、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也更多地体现出一致性。因此这种社会孕育出了一种有强约束力的集体意识,个体在其中很难具有独立发展的意识和空间。在人类社会从低级的社会向高级的社会形态发展的过程中,个人的独特性不断受到重视,个体的独立性不断增强。在日益专门化的社会分工浪潮中,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由此,集体意识受到了削弱甚至破坏,个体的独立意识、自主意识得到了强化。这种变化趋势在法律层面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在这两种连带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体系也从以刑法为代表的压制性法律体系向以民法为基础的恢复性法律体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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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连带决定客观法 ............. 11 
3.1 社会连带是一种客观事实...... 11 
3.2 法的观念基础 .............. 12 
3.2.1 社交的感觉 ........ 13 
3.2.2 公平的感觉 ........ 13 
3.3 国际社会的规范根源于社会连带关系 ........ 14 
3.4 社会连带决定了存在客观的法 ......... 15 
4 客观法决定制定法 ...... 16 
4.1 客观法决定了三种规则之间的关系 ............ 17 
4.2 客观法决定了法律规范拘束力的优先性 .... 18 
4.3 客观法是立法者确认法律的依据 ..... 20 
5 通过法律控制国家权力 ......... 22 
5.1 对主权学说的批判 ...... 22 
5.2 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其义务的履行 ..... 24 
5.3 国家及其统治者均受法的约束 ......... 25 
5.4 区分规范性法律与建构性法律的必要性 .... 26 

5 通过法律控制国家权力 

5.1 对主权学说的批判 
主权并不存在。传统的权威学说将主权界定为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高和绝对的权力。狄骥不这样认为,他认同鲁瓦耶·科拉尔对主权学说的看法,一致认为主权并不存在。因为专制总是伴随着主权而来,而一旦产生专制,那么不是导致社会的死亡,也至少会造成深刻的系统性无序。无论是一个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还是所有人的意志,都只保持着强力的性质,只是其力量的强弱有所不同罢了;对于这些意志而言,如果是仅仅出于意志的要求,则没有哪一种是必须予以服从、或者是最低限度的尊重的。首先,国家并不拥有一种主权意志。“如果国家拥有一种主权意志,也就是说,国家是它自己的主人而且只能由它来决定自己的事情,它就不会受一种高级规则——也就是对其他国家的义务——的约束,因为这样会使它丧失主权地位。”狄骥不认为国家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他看来,“那种构成掌权者所作出之决定的约束力的东西,不是伪称的他们的意志的独立性,而是这些决定同某些确定性规范的一致性,而这些规范在某个既定的时代已经渗入了人们的意识之中,并且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同时适用。”其次,法律并不是从不是从强力中产生的,而是从正义中,从利益的独立裁判者那里产生的。在法律的支持下,各个社会都是为着废黜强力并代之以正义的目的而被构建起来的。“统治者纯粹是在事实上掌握着统治权;他们的意志并不高于被统治者的意志;只有在统治者的意志通过理性而展现出来的法律规定时,并且也只有在其符合这些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它才能强加给被统治者。”而且国家制定的法律是那些制定它的人们——无论他们是处于领导地位的政治家、还是立法机关的个别成员——个人意志的表达。它是社会的需要在个人意识中精心设计的某种规则的表达。这种规范在其适用上也很明显是个人性的,它只是适用于个人的意志,它对个人的意志发布命令或禁止,它限制这些意志的行动范围,确定个人之间的关系。任何与上述事实不符的观念都可能陷于虚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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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狄骥看来,法社会学的真正基础是社会的连带关系。狄骥通过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学说,赋予法律规则以一种纯粹人类学的基础。他始终认为,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不像化学实验中的那种两种物质混合必然产生第三种物质的化学反应那样。人的行为,是一种自觉的行为,也是一种人为追求某种目的的行为。“人在自觉意识上可以不选择目的,但人的行为终为目的所决定。”一种社会规律,必然是适用于人的自愿和自觉的行为的,所有的社会规律不可能是一种因果律,而“只能是一种目的规律,一种规则,支配和限制人自觉自愿的活动。规定人的意志的对象和目的、禁止他从事某种行为而强迫他作某种其他行为的一种规范。”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可以归纳为如下八个观点:第一,社会连带是一种客观事实;第二,法的概念,是建立在个人社交和公平双重感觉上的一种实证观念;第三,社会连带这种客观事实决定了存在客观的法;第四,客观法是国家立法的基础;第五,国家不能制定任何它想要制定的法律;第六,国家及其统治者均受法的约束;第七,为了约束国家及其统治者的权力,将法律区分为规范性的法律和建构性的法律是有必要的;第八,主观权利是不符合实际的。以上八个观点,概括了狄骥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的内涵,能有助于我们更加正确地理解法律的起源、法律约束力的根源、国家在法律面前的义务,权利的本源等法学基本问题。但他的学说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法将法律建立在一种可以通过观察而得到的社会现实之上,这种社会现实无疑在经验和逻辑上来看都是普遍正确的,但这也只是看待问题的一种视角而已。150尤其对于狄骥所描述的那种公众就某一事实达成共识的过程,那种产生思想与精神的普遍认知,我们确实是知之不多。此外,受时代局限性,狄骥在阐述三种规则之间的关系时,忽略了法律对于道德和经济规则的巨大作用。20 世纪以来,社会变化的节奏早已超出了狄骥所在的时代人们的想象,法律介入社会生活也超出了他那个时代人们的预想,追随法律甚至成了大多数文明社会中,人们正常的生活方式。然而,尽管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的确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对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社会学思想的研究,确实加深了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对于中国当前法治建设也具有许多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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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8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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