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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房产分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9:50

引言

0.1 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城镇化的脚步不断加快,社会环境正发生深刻转变,使得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又步入了另一个离婚高峰期。而在这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中,夫妻财产纠纷错综复杂,夫妻房产争夺亦是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夫妻离婚房产权属,如何确定对未取得产权一方的补偿,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焦点与难题。夫妻离婚房产的分割不仅要考虑到上一辈父母的利益及赡养,也要考虑到下一辈子女的抚养与照顾,既要贯彻落实照顾女方子女与无过错方等差别对待原则,也要兼顾中国传统婚姻礼俗。不得不说夫妻离婚房产的分割既是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研究夫妻离婚房产分割这课题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且有必要对离婚房产分割规则进行基础知识的梳理,并重点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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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选题背景和意义
房产作为婚姻乃至家庭中最具价值的物质基础,一直是离婚当事人重点争夺的方向。然而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立法比较简单,以致于离婚房产分割规则存在诸多问题。在立法层面上,立法条文过于笼统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解决审判实践中各类复杂繁琐的离婚房产纠纷。尽管立法者采取司法解释的立法形式对具体的房产分割规则将进行补充,但“一事一议的”的立法体例也不能涵盖所有类型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立法粗糙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裁量不适当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规范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的行为以避免侵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也是完善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重点内容。在理论研究上,学者对于我国目前离婚房产分割规则的争论也比较大,婚姻法财产立法时应保护个人财产多一点还是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多一点?在婚姻法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又该如何选择?等等问题都严重地困扰着我们。因此,处理好各类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纠纷不仅有利于缓解夫妻双方家庭的矛盾,促进下一代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笔者之所以选择该课题进行研究是具有深刻地实际意义与理论意义。其实际意义就在于希望该课题的研究成果会拓展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视野,为其深入、全面和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提供指导和帮助,并未今后的立法提供建言。而选题的理论意义就在于拓展婚姻财产关系立法研究的领域,夯实离婚房产分割规则的法理依据。婚姻家庭法不仅仅只是民法领域,它亦是社会学、历史学等众多学科研究的对象之一,因此对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研究不应当仅从财产法上入手,应当从更广阔的视角去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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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离婚房产分割的概述

1.1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内涵与特点
夫妻离婚房产的分割是指在婚姻关系终结前,夫妻双方就各自所有或双方共有的房屋这一财产形态进行性质认定、权属确定以及具体分割等一系列清算行为的活动。它是离婚时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终结的法律效果之一。在婚姻法上,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因此,一旦婚姻关系即告终结,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也随之瓦解,进入析产以及分割的阶段,反之一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结束,婚姻关系也将消亡。此外,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不仅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该制度实施的必然结果。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①显然,对定义的分析就可以看出,夫妻房产分割是夫妻财产制终止时或离婚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重要表现,是夫妻财产制度立法所必须考虑的重要方面,也是具体实施夫妻财产制的必然结果。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是夫妻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对夫妻房产的分割具有指导性意义,甚至在某些情形下起着有决定性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房产分割的情形是复杂多变的,不仅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要分割,在某些特别复杂的离婚案件中,即使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能因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贡献而产生补偿纠纷,当然夫妻房产以共有形式产生纠纷争端更普遍、机率更频繁。而且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即可,只有约定不明的或者没有约定的,则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因此,本文的论述重点是对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问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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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夫妻房产分割规则的立法原则
婚姻法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既不能违背宪法、民法的基本原理,亦不能脱离婚姻的本质属性而设置。故在确立夫妻离婚房产分割规则时要都要充分考虑以下几项基本的立法原则:首先,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公民不论性别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8 条第 2 款①就对男女平等的概念进行高度概括,赋予妇女与男子各方面都同等权利。这是贯彻与指导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亦是婚姻法上男女平等原则发展的最主要的依据或者出发点。随着我国时代与社会的变迁,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妇女的话语权明显增强。尽管如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这种封建的思想仍在许多民众的心中根深蒂固,导致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利益很难得到有效地保护。夫妻间的房产作为一个家庭安身立命的场所,在婚姻中具有重要的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而几千年流传下来“男置房女置嫁妆”的婚俗传统并未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消逝,这往往使得妇女在离婚后面临无处安身的窘迫境地。因此,婚姻法所倡导的男女平等除了表现在享有同等的婚姻权利义务与平等的家庭地位外,还体现在夫妻财产制终止时财产分割的实质公正与平等,甚至是消除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段时期内的经济利益的严重差异性。所以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上绝不能忽视女方对房产的平等权利,若女方离婚后可能经济困难的,在男方能力范围内,应当将离婚房产作出更有利于女方的判决,从而实现更广阔意义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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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离婚案件中分割房产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7
3.1 我国离婚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17
3.2 我国离婚房产分割存在问题的原因......20
3.2.1 我国离婚房产分割存在问题的立法原因......20
3.2.2 我国离婚房产分割存在问题的司法原因......21
3.2.3 我国离婚房产分割存在问题的社会原因......22
第 4 章 解决我国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对策....23
4.1 坚守婚姻财产立法的伦理价值......23
4.2 完善夫妻财产制度..........24
4.2.1 协调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24
4.2.2 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24
4.2.3 规定夫妻财产状况告知义务..........25
4.2.4 建立有效的夫妻财产清算机制......26
4.3 完善我国现行离婚房产分割规则..........27
4.4 协调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冲突适用......31

第 4 章 解决我国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对策

4.1 坚守婚姻财产立法的伦理价值
从宏观法律体系来看,婚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私法属性,这就决定了婚姻财产关系的立法也诉求实质的公平正义,同时也要保护弱者的利益。但婚姻法也是一门特殊法,具有极强的伦理属性。根据黑格尔对婚姻性质的解读,认为婚姻法的本质属性就是其伦理性。我国婚姻家庭领域普遍采纳身份关系说,,认为在婚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以人身关系为主导,财产关系只居于次要地位,婚姻的伦理性也是婚姻人生关系立法中不可忽视重要因素,这就决定了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相较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特殊性,除了要坚持平等公正原则外,也要考虑情感、道德、礼俗对婚姻家庭的重要性。虽然婚姻法也强调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是受到限制的,因为婚姻法更强调个人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因此,婚姻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从属于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并与身份关系密不可分,且这种婚姻财产关系持续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相吻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与一定的无偿性。故笔者认为在婚姻财产关系立法时,既要注意婚姻法与民法一般价值理念的衔接,但更需注重婚姻本身固有的特征与职能。因为,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肯定要影响到婚姻家庭领域,但婚姻家庭领域毕竟不同于商品经济领域,市场经济规律不可能完全对婚姻家庭领域的社会关系起作用。①所以,对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不能偏离基本的财产法原理,但也不能纯粹地以处理不动产的方式来处置,仍需考虑婚姻的伦理性,更加注重实质的公平,加大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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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离婚即告一段婚姻关系的终结,婚姻关系的终结不仅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终止。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已近破裂,夫妻双方争执不休的主要是婚姻财产,而房产作为婚姻家庭中最具价值的物质基础,更是男女双方不肯放弃的对象。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这为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亦出台了许多司法解释对具体的房产纠纷作出相应性的规定,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房产分割方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前按揭购房、父母出资购房以及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的规定,对大多数离婚房产纠纷起着统一裁判标准、定纷止争的积极作用。然而学者与民众对这些离婚房产分割规则的争议却并未消减,其隐含的法律风险更是让人担忧。笔者认为,我国离婚房产规则今后完善应充分体现我国婚姻伦理性质,在评估夫妻个人财产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关系基础上,作出最适当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同时,也要积极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夫妻财产制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密不可分,我国离婚房产分割规则存在的诸多缺陷,相当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粗陋简单。在具体处理离婚房产纠纷时,笔者建议审判人员适用公平原则,而非机械地适用法条来处理,要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各自的经济实力,从而作出适当判断,以实现男女双方经济利益的相对均衡,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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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8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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