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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排斥理论中的法律作用

发布时间:2016-08-04 09:54

第一章  社会排斥概述

第一节  社会排斥的涵义
社会排斥理论发源于欧洲,它产生的大背景是,在 20 世纪 50 年代,当欧共体成立以及演变成欧盟以后,欧盟各国以一个整体的形象出现在国际舞台上。按理来说,这是欧洲人民的福音,但未料想到的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冲突以及同一个国家内部的成员之间仍然产生激烈的社会冲突给其带来了新的社会难题。社会学家注意到,除了欧洲从来就不是一个整体,而是一个分裂的历史原因外,更重要的是这种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成员之间仍然产生激烈的社会冲突不是传统的阶级冲突,而是不同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政治参与程度的不同以及海外扩张带来的移民问题,即所有的这些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社会群体,由于在这些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的认同感不一,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就会相互排斥。这种排斥是社会性的,所以就被称为社会排斥。例如,希腊因社会福利问题而产生的债务危机,是因为希腊作为一个欧盟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如英国、法国、德国这样发达的国家,但希腊的社会福利却与发达国家一样,这样一来,希腊必然就会产生债务危机。如果发达国家不进行救助,或者是附条件地进行救助,希腊人民就认为是发达国家排斥了希腊这个国家;而法国内部的居民与移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冲突,则是由于人的身份的问题带来的就业、收入、福利待遇的不同以及不同的文化之间的社会排斥而产生的社会冲突。这些社会冲突不是因为阶级的不同,而是因社会群体认同感的不同而发生社会排斥后而产生的。所以,这些激化矛盾严重阻碍了欧盟一体化的发展进程。怎样解决社会排斥现象并加快社会融合便成为了欧盟最为迫切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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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排斥的基本类型
结合本文以上对社会排斥理论的介绍,笔者对社会排斥的类型总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结构性的以及功能性的社会排斥是从社会结构角度分析得出的两种社会排斥类型。受排斥的一部分人或团体因为自身功能上的缺陷而造成的自身处于一种受排斥状态指的就是功能性社会排斥。比如像文盲、残疾人、幼儿、老年人等这样的一些社会弱势群体③。导致他们不能正常他们进入社会循环之中是因为其个人资源的相对薄弱,所以要有外部助力帮助其重新被主流社会接纳,但社会结构中却没有这些功能或虽有功能却如同患上了小儿麻癖症一样。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社会排斥称为结构性的社会排斥。结构性排斥的一个主要方面是由国家或某些社会组织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造成的制度性社会排斥。另一个主要方面是由政策本身的导向性有误或者一些无意识的政策失误造成的制度性社会排斥④。在中国也有类似事件发生,如城乡居民待遇不同是由中国的特有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的;另一个主要方面是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原因造成的结构性社会排斥,如,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许多企业面临改制造成的结构失业现象。又如,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许多竞争力不够强大的组织、行业遭受了这样那样的边缘化排斥①。 第二、经济社会排斥、政治社会排斥、文化社会排斥这三个方面是从人类生活的不同领域角度进行分类的。人们在获取劳动报酬时受到的不公平待遇造成贫困后而受到的社会排斥称之为经济层面的社会排斥。人们在参与政治活动时没有足够的权利或者权利被剥夺导致的社会排斥称之为政治层面的社会排斥。在民主制社会建立之前这种排斥普通存在,并且有明确的法令和制度规定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有些人甚至被排斥在主权之外。人们在享受教育时因权利差异而导致的社会排斥称之为文化层面的社会排斥。人类在步入现代社会之后,人人平等的原则日益渗入到民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政治层面排斥的制度基础被逐步消除,但受到现实生活中多种因素的影响,政治层面的排斥现象依旧存在。该现象在弱势群体中普遍存在,虽然他们的权利并没有被公开剥夺,但是他们遭到了政治层面的排斥,其公民资格无法得到保证,由于这类人无论是经济还是文化方面都无法进入正常的社会生活,所以有关他们在政治上的要求就更无法被满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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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排斥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根据上述所言,我们认为社会排斥理论与法律存在紧密的联系。一方面,社会排斥的“伞状概念”就说明社会排斥理论就涉及到了法律及其理论;另一方面,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公民享有或者行使原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但在很大程度上由于社会的排斥产生了公民权利缺失的现象①。因此笔者认为社会排斥与法律存在紧密的联系,特别是与公民的权利有关,所以,要深入了解社会排斥现象并将社会排斥现象拉回到社会融合的轨道上就势必要对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利与社会排斥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了解。 

第一节  公民权利的概念与行使原则 
公民权利是法学文章中讨论得最多的一个话题,但事实上,对于公民权利的观念从来就没有认真地讨论过。我们现在之所以有必要重新来讨论一下公民权利的由来,是为了说明不同的人对公民权利有着不同的观念。因为既然公民权利的缺失或被剥夺是社会排斥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我们还要说明社会排斥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的缘故。 公民权利观念来自于希腊—罗马时代,但那个时代并没有说清楚公民的权利是“自然的”还是人“创造”的。到了欧洲启蒙时代,有的学者就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的权利是“天赋”的。按照这种“天赋人权”理论,由法律(泛指宪法)规定:公民在实现本身主张、自由和利益,然后被或者不被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资格。公民生来具有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等。。所以,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就是以此理论依据建立起来的。 但是,历史事实证明,人类发展史上从没有出现过所谓的“自然状态”,那么“天赋人权”就是虚构的。所以,有的学者就认为,人的权利是人根据自己的理性创造出来的。 不论公民权利的由来是什么,这说明公民的权利说到底是人的观念。但不同的人却有着不同的观念。在西方社会的人们看来,公民权利是用不着解释而且是不言自明的东西。而在我国则不一样。例如,我们总在说“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我们看来,凡是权利都是合法的,从来就没有非法权利,只有不法行为。如果“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正确的,那么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的事情就变成了判断公民权利是否“合法”的事情了。我们之所以会犯这样的逻辑错误,原因在于从根本上来说是人们缺乏权利观念的缘故。这是我国各种层出不穷的社会排斥与社会冲突的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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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排斥理论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社会排斥理论属于社会学范畴,我们只要说清楚社会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也就说清了社会排斥理论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而公民的权利属于法学中的一个内容,所以,社会排斥理论与公民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就是社会排斥理论与法学之间的关系。 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就是社会,也就是研究社会的结构、制度、功能、人与人之间构成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行为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或社会形式的一门学问。从社会学的观点看,法律是社会诸多社会的结构、制度、功能、人与人之间构成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行为中的一种社会现象或社会形式。而法学研究的是社会的结构、制度、功能、人与人之间构成的社会法律关系以及社会法律行为表现出来的法律现象的一门学问。因此社会学与法学虽然是两门不同的学问,但研究的很多内容和研究方法是交叉的,即社会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例如,一个社会为什么会产生社会排斥和社会冲突,这都是社会学与法学共同研究的对像,但由于法学把社会排斥和社会冲突等现象看成是一种法律现象,所以法学对产生社会排斥和社会冲突的揭示与解释就没有社会学那么准确。事实上,社会排斥和社会冲突的观念与理论都是社会学用社会调查的实证主义的方法得到的,法学不过是借用了社会学的理论,目的是用社会学的理论可以准确地确定法律特有的强制方法来纠正社会排斥现象与解决社会冲突产生的各种纠纷。可是社会学理论虽然可以准确地揭示和解释社会排斥和社会冲突,但却没有强制方法来解决问题。正因为社会学与法学的关系紧密,所以“法理学中的实证主义不仅呈现为一种分析的形式,而且也采取了一种社会学的形式。”①这就是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为什么会产生社会学法学派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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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排斥理论中的法律价值和作用...... 19 
第一节   法律价值的概念及意义........19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 19 
二、法的价值作用促进社会排斥走向社会融合。.............. 20 
第二节   法律的作用......21 
一、法律作用的概念 ...... 21 
二、法律的作用 .............. 21 
第四章  社会排斥理论中我国法律的作用.......... 25 
第一节   社会结构的改革.........25 
第二节   社会制度的改革.........26 
第三节   社会功能的构建.........33 

第四章  社会排斥理论中我国法律的作用

不客气地说,我国目前的社会状态是,第一,传统文化根深蒂固。这种文化可以很好地适应农耕文明,但却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业文明。看一看我国现在的各种制度就会发现,在这些制度中,所谓的新制度其实是与人的传统观念结合在了一起的;第二,,传统社会并没有公民与权利的观念,这种观念的缺失导致的恶果之一就是社会的法律意识极为淡漠;第三,等级观念严重,其结果就是只注重法律的秩序价值,即强调社会稳定,结果是遗忘了最高的法律正义价值;第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依赖于人的身份,结果是丧失了做人的原则。 所以,由于社会就是这么样的状态,反映在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学理论以及法学理论与西方国家比较起来,还处于一个低层次的水平就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但是,既然我们按照社会排斥理论找到了产生社会排斥的社会排斥类型和因为社会排斥而产生的后果,那么我们就有责任用法律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节  社会结构的改革
我国以人的身份表现出来的社会结构有两种大的分类。一种是按照户籍来划分,生活在城镇的就是城镇居民,生活在农村的就是农村居民。一个人本来生活在哪里不应当是问题,但是,都是同一个国家的公民由于这种划分,结果不同的居民享受到的社会公共福利却不一样。另一种划分方法是,把人划分为干部、工人和农民。本来人与人之间存在社会化的分工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但由于这种划分却使三种人享受到的社会公共福利不一样,例如,干部身份的人可以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但在退休后却可以领取退休金。所以,我们困惑的是,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一律平等,但在事实上不同的人享受到的社会公共福利却不一样。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因为人的身份的原因享受到的社会公共福利不一样,这就意味着不能平等享受社会公共福利的人至少在权利和心理方面是受到了社会排斥,甚至是社会剥夺。所以,一旦因此而发生社会冲突就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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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从 1974 年,法国学者 Lenoir 提出了“社会排斥”概念至今已经过去了 41年,正如上文提到的,在这段时间里无论社会学的社会排斥理论还是法学理论,都是在尽可能准确的基础上来解释社会矛盾的源头、剖析社会排斥的现象,从而不断提出解决反社会排斥路径,用适宜的方式处理社会冲突问题。 然而,不论社会排斥想象如何发生、社会排斥情况又如何演变,正如上文所坚持的观点,笔者始终认为要从社会排斥到反社会排斥,在这个冲突和博弈的过程中,虽然社会学的社会排斥理论对社会冲突根源的解释比法学理论要更加准确,但在解决社会冲突时,社会学的排斥理论不如法学理论更加有用。本文认为从社会排斥到反社会排斥,从社会现象跨越到法律的作用,它们之间最佳的契合点就是公民权利,因为社会排斥的根本其实是公民权利的无法实现,而恰恰法律的作用就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所以公民权利即是它们的联系点更是解决社会排斥问题的突破口。当然,由于自身原因所以在对这一论题的把握和行文的过程中,本人也遇到了以下几个难点: 
第一、社会排斥问题本身就属于社会学范畴,它涵盖了社会学领域的各个方面的知识,如果没有相关专业的研究与学习根本无法将社会排斥这一问题深挖细剖,因此对于非社会法专业又缺乏社会学研究的笔者而言,这绝对是写作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虽然在此过程中我也在不断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但所学的总是凤毛菱角,因此在对社会排斥问题进行探讨时,本文还只能算站在社会学的皮毛上来讨论显得较为粗浅,还望相关专业的老师们批评指正。 
第二、正如上面一点提到社会排斥问题乃是社会学之问题。从国内外研究这一领域的文献材料来看,学者们大多数也是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和研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社会排斥问题的确实甚少,尤其是细化到从法律的作用来探讨社会排斥之一理论的文献和资料更是少之又少。所以如何把社会排斥这一社会问题与法律的作用这一法律问题找到关键点联系在一起,用严密的逻辑思维把两块知识嫁接这对于初出茅庐的笔者来说也是一个相当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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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84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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