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研究
1 导论
彭真(1902—1997)长期工作在我国的政法战线上,在建国之初,我国在立法上进行了许多重要的尝试,其中就包括以《宪法》、《人大组织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令。1他在长期的政法实践工作中,提出了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观点,形成了自己的法律监督思想。他的这些法律监督思想主要集中收录在《彭真文选》(1991)、《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1989)、《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1992)等著作当中。其中《彭真文选》较为全面地记录了彭真从 1941 年至 1990 年期间的重要文章、电报、讲话等 90 篇文章,《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记录了彭真同志从 1979 至 1988 年近十年的重要讲话,总共 44 篇,讲话的主要内容是法制和改革建设,《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记录了彭真同志从 1948 至 1990 年将近四十多年的重要讲话,历经解放前、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等重要阶段,报告共 71 篇,主要都是围绕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公、检、法三者关系以及立法指导原则发表的公开讲话。本文对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研究就是以这三本书为线索一一展开论述的。
1.1 研究的意义
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作为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彭真同志不仅有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而且掌握了扎实的法律监督思想理论,最后形成了带有他个人特色的理论体系。他的法律监督思想从萌芽到不断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而且他的思想具有包容性,因而在各个不同的阶段,他的思想理论也在发生着改变,正是这种与时俱进的精神,才让他的思想不是纸上谈兵的理论观点,而是对我国各个时期的法律监督的司法实践,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意义。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已经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部分,因而,对该理论体系的研习,也是对它的重新发现的过程,是对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理论的充实。 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了一个基本的逻辑框架前,法律体系一直都没有完整,并且在一些重要的部门法方面都还缺位,比如民法、刑法等法律也都是在建国后初步编制的。现如今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确立,在立法实践中进行的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有益的补充和局部修正。在法律监督体制的逐渐完善中,立法者的思想受到许多思想家的影响,所以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彭真充分借鉴和吸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董必武以及毛泽东的法律监督思想的精髓,以弥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彭真同志在他几十年的从政生涯中,多次参与我国重要法律的起草,也是促进我国法律监督体制建成的重要功臣。他在立法中不仅吸收了国内外先进的法律监督思想,而且在立法过程中还提出了自己的创建,在我国法律体制尚未健全的阶段,彭真对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实际工作经验,并且他又结合实当今发生的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革新原有的法律监督思想和体制。同时,研究他的法律监督思想,可以从中整理出我国建国以后法律监督思想的发展的历史脉络,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到如今的法律监督思想是如何发展而来的,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一个理论基础,搭建出基础的理论框架,同时,可以透过他的观察来反观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具有理论指导意义,也具有实践参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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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相关研究文献的回顾与评论
从目前出版的专著和论文来看,专门研究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的文章很少,从法律的视角对彭真的思想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彭真的法制思想的研究上。在这些资料中,关于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内容都比较零散,没有系统展开论述,然而,在这些研究中,我们仍能够看到各个研究者对于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的看法。 第一,部分研究者意识到彭真十分重视法律监督以及它的重要作用。如朱力宇著的《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1999)2,本书主要以时间为脉络,结合彭真理念的研究结果,从中梳理出过去几十年来,我国法律监督思想的演变史;同时,结合特定时期的立法成果,从中可以整理出法律监督思想和立法实践二者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关系问题;立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等方面进行深刻论述等,深刻的研究了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发展过程,对本文研究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提供了参考。张桥飞在《彭真法制思想研究》(2007)3一文中,从彭真法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条件;主要内容;以法制思想的完善为出发点,既成功又全面的介绍了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李毅斌的《彭真法制思想研究》(2002)4,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丰富理论知识剖析了彭真的思想体系中所体现的重要的法律监督的思想和观念。以上列举的研究者和他们的思想作品都为研究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由于论述面太广,没能系统的阐述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及其对当下中国法律监督建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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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理论基础的形成
马克思曾经阐述过思想形成的特点,思想和理论的产生和发展,甚至于成为一个时代的思潮,影响着这个时代重大的改革,究其原因,都是因为思想和理论的背后有时代的支撑,只有真实反映了时代的思想才不会只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具有生命力和感染力,在人们的思想中得到传播,并且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时代的进程。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保持着思想的开放性和延展性,让过去的思想理论在当下的实际中接受检验,并且吸收与时俱进的新的观念和理论,这样一种学习的心态让彭真的思想真实地反应了时代,因而,才能够为时代里的人们提供指引。彭真的思想理论在不同阶段都表现出了不同以往的特点,思想和理论的内容也发生着改变,可以说,他的思想体系是以往我国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思想的集大成,因此,回顾他的思想体系,再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他的思想和理论也吸收了不同历史阶段的优秀思想观点的精华,他的思想里面有着自己对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等著名思想家的理论体系中,对法律监督思想的认识。
2.1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监督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关于法律监督的内容虽无系统阐述,但内容有详尽的说明,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了法律监督的本质。马克思说:“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国家性质发生了变化,事实上这种分权不过是为了国家机构而实行的分工罢了。”11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法律监督,更为重要的是自始至终都贯穿于国家的法制活动中,并且在维护法制的活动中其功能是无可替代的。国家与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好坏,归根结底都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但也由此反映出法律监督的本质。这段话想要说明的正是,监督权是国家权利的表现形式,只有统治阶级才能掌握这种权利,工人阶级要想通过法律的手段获得监督权,只能揭露统治者为维护自己利益而掩盖真相的真实目的,却不能取得真正的监督权。恩格斯看到:“资本主义的工业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封建国家的官僚统治阶级和监督无法忍受这种资本主义的先进生产方式。因此,千方百计想挣脱这些困境,资产阶级就要求将全部国家权力牢牢掌控在自己手里,其中这些权利包括了立法权、执法权以及法律监督权在内的其他权利。”12显而易见,封建国家的法律监督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终将被 先进国家政权的法律监督所取代。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深受马克斯恩格斯法律监督思想的影响。 第二,法律监督离不开民主。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与民主的这种本质上的联系,意味着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不仅具有民主的外观,并且具有民主的实质,即它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无产阶级以及全体人民作为监督主体来进行的监督。所以,它是有可能、有条件地去除封建专制,以及资本主义条件下实行监督的专制、官僚的痛疾,从而成为认真的、民主的监督。”13因此,在彭真看来,他也完全认同马克思的看法,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本质体现。法律监督是什么样的监督,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或官僚式的,,在于实施它的国家是否具有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彭真说:“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要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明白党除了工人阶级以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14在彭真看来,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关心群众的要求,党的决定体现人民的共同意见,做人民愿做的事,通过群众监督,确保党的方针、路线是正确的。这样做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实质的根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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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
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是随着前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实践逐步展开、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同时,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监督思想。苏俄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就要求重视法律监督的工作,为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做好充分且必要的准备。他说:“究竟用 什么来保证法律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16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随着苏维埃新法制的创建完成,列宁对法律监督方面的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了。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在法律还不具备实施的自觉性时,就需要带有强迫性的手段来加以保证,这就是法律监督。彭真所处的时代特征和列宁非常相像,都是在创建了一种新型社会制度后,意识到整个国家法律的实施要有法律监督。 首先,法律监督工作由党领导完成,人民作为法律监督主体的地位是由国家和党来保障的。首先,列宁指出:“进行统一的规范,通过制定统一的规定,就可以从法律上、制度上对全国进行统一的管理。法律制度在一个国家内部应当具有统一性,而不是差异化,因为法律制度的差异化不利于内部的和谐发展,长期存在矛盾是难以形成合力的。”17其次,人民监督的主体地位是以人民监督权的实现为前提的。基于此,列宁提出了:“共产党人要进行合法的工作,依靠的是人民群众,让他们参加政权,让他们享有监督权,做事情不回避群众,直接代表人民群众及意志的机关。”18归纳总结实现人民监督权的几个方面:第一,在党组织机构设计中,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也设立了中立的监督结构,也就是中央检察委员会。该机构在性质上是独立的监督者,不从属于党组织内部任何一个机构,而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保持并列的地位。第二,绝对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虽然设立的专门的监督机构,但限于权力属性、资源等条件,能够起到的监督效果毕竟是有限的,因而要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就需要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力量。人们群众本身就是权力的所有人,但是限于外部条件无法实现直接的管理,因而将社会管理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政府机构来执行,因而,人民群众有权力对政府的行为提出质疑,进行监督。第三,中央监察委员会在日常的监督工作中应当做好日常监督,包括对上级领导的监督,对日常公务活动的监督等。同时,列宁说:“为了方便对办文制度的执行效果,方便对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检查,有必要要求监督机构在执行任务中按照规定进行文档的记录和整理。”彭真接受和吸收以上列宁论述的,要做好人民监督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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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真法律监督思想发展的过程 ............. 10
3.1 萌芽阶段(1938 年-1949 年) ....... 11
3.2 形成阶段(1949 年-1966 年) ............. 11
3.3 发展和成熟阶段(1978 年以后) ........ 13
4 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 ............. 15
4.1 党的领导与法律监督 ......... 15
4.2 对宪法实施的法律监督 ..... 16
4.3 人大监督 ......... 18
4.4 司法监督 ......... 20
5 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启示意义 ............. 21
5.1 完善党对法律监督的领导 ........... 22
5.2 完善法律监督的几个环节 ........... 23
5 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启示意义
法律监督是现代国家宪政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和更强的法治性。法律监督制度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规定,以国家的名义正式运行,由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在中国,法律监督的各个方面总体上来说都有法可依,法律监督机制运行的各个环节基本上也都是依法行事。但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国社会转型和发展的需要,如党的执政方式进一步完善,需要重新明确党在法律监督中的监督方式;社会分工的细化使得法律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广,需要在法律层面重新确立监督客体的范围,需要增强行政、司法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信息技术发展使得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等。彭真是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之一,通过对他的法律监督思想的研究,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根源及运行状况,对于如何完善当下中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我们可以从中得出许多大有裨益的启示。
5.1 完善党对法律监督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发布的政策方针在我国生活、发展中的决定性的作用和意义。法律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来制定、废除和修改,也要以党的方针、政策来指导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为了实现国家安定繁荣发展,共产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对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进行规范和指导。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共产党必须遵循权力运作规律,完善党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完善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首先,共产党应依法执政,依法接受群众监督。彭真总结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得出:“严格意义上来讲,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情况少。在推动反动政权的革命时期,形势逼迫我们只能这样做,但是在无产阶级实现人民民主政权的新时期,基本实现了反革命肃清,基本消灭了封建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之后,没有及时的步入法制轨道,加强法制建设,强调依法治国,违法必究的指导方针,这是一大失误。”61鉴于这种失误,我们应当实行治国方式的历史性改变: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更要严格落实依法治国。从依靠政府办事的阶段,过渡到不仅依靠政府,更要建立、健全法制国家实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社会新局面。彭真同志说:“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讲法,要有宪法,还要有许多法,那都要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一经制定,就要依法办事。”62共产党应该根据宪法和党章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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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是他自己善于钻研前人的法律监督思想和研究成果,同时又具有理论上的创新能力,才能够在继承精华的基础上,创建属于自己的法律监督思想的理论体系。同时,不可忽略的是他对于我国社会的立法、司法实践和社会大背景的研究,这让他的研究成果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扩展能力,而且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和指导意义。 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来自于他所从事的法制建设工作,来源于他的深刻思考。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是彭真法制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整个思想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也是他为我们国家,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为党和人民做出的伟大贡献。 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集中反映和总结了我党领导人民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建设的历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不仅对解决当时法律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修正,并且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于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设都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建设的实践证明,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是科学的,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是符合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要求的。我国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是需要这样一种理论指导,并且我国的法律监督发展到现在,可能还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遵循这样的理论指导,更加努力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同时也为我们这些后辈学者们提供了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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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8450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845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