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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9:57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股权代持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司法审判活动的统一提供了很好的指引,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达成的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标准,对于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获得及权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作出了规定。但是通过大量的文献检索和案例检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仍有学术上的分歧及司法实践难题,例如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目前存在形式说、实质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其中折衷说作为主流观点在司法实践及操作中最为常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就其具体认定仍有很多问题。通过本文案例引入和分析、司法实践问题总结,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通过本文引入的案例及人民法院判决书,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实际出资人显名化过程中设置的门槛极高,并且标准并不统一。《公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无效的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分歧并未进行具体规定,留下了立法空白。根据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纠纷类型及成因分析,不难看出股权代持纠纷类型多样,对于不同的情况《公司法解释(三)》并未作出具体认定,立法尚有不足之处,不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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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公司法解释(三)》出台对股权代持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解决,但是理论与司法实践是否契合,合理恰当解决当事人诉求依然值得研究。实践中,股权代持成因及类型多样,若不能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达到利益平衡的效果,则不利于经济、社会的良好稳定发展。隐名出资的存在具有非凡的意义,一方面使公司获得稳定的运营资金,提供规模壮大后盾,另一方面隐名出资人也保护了个人隐私,并同时实现自己投资、理财目的。本文立足有限责任公司,深入研究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从理论层面讲,通过研究各家之言,分析各方利弊,理论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与想法。从司法实践层面讲,通过案例、法律检索,探究司法实践实际操作,总结发现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最后通过理论支撑及司法实践操作,提炼自己的构想与方案设想,为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及其制度的长远发展献上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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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概述

股权代持包括广义上的股权代持和狭义上的股权代持,其中狭义上的股权代持主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通过协议、口头等方式进行的股权交易结构设计。广义上的股权代持除了狭义上的股权代持,还包括因企业改制造成的股权代持以及因股东死亡、离婚等导致的股权代持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狭义层面的股权代持问题。 股权代持作为股权设置运作的一种方式,在商事活动中拥有较多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为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实现资金有效配置最大化;较大程度上保护个人隐私,为投资主体隐藏自身身份提供有效路径;通过股权代持,将股权集中于特定股东,通过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与此同时,因为股权代持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等因素存在,投资主体为利益所驱使,规避相关法律问题,最终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股权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分别承担了相应的法律风险,以 2015 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例,因为事故发生时实际出资人出资尚未完全到位,名义出资人李亮及舒铮分别需要承担约人民币四千万的的出资,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出资义务直接过渡到名义股东身上,致使两位名义出资人明显承载了本不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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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权代持的成因及分类
从利益角度分析,股权代持涉及多方主体,其中主要包括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公司、公司债权人,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股权代持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是股权代持成立的基础性条件,实际出资人作为实际投资者采取股权代持的不同目的成就了股权代持的成因。根据司法实践中的股权代持纠纷,将股权代持成因归结为规避法律、政策与非规避法律、政策两大方面: 首先,为了规避法律政策相关规定,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规避国家强制性规定,使非合格投资主体合法化,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规避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对投资主体的规定。较为典型的即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从事或参与盈利性活动的禁止性规定。5第二,规避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限制。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与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中,博智公司(外商)与鸿元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协议书》的原因主要为了规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的限制,即对于境内非上市保险公司,全部境外股东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 25%,否则即应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规定。6第三,出于税收优惠政策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即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为了满足该比例,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存在外国合营者作为名义出资人代持股权。7第四,根据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审批及设立流程较为繁琐,,且经营范围由一定限制,为了谋求更多商业利益,由中国自然人或法人代持股权,节省时间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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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代持各方法律风险剖析 ........ 21 
第一节  实际出资人法律风险剖析 .......... 21 
一、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 21 
二、股权被动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 ...... 21 
三、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实际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 22 
四、股权被执行——名义股东为债务人 .......... 22 
五、隐名出资人无法获得股东资格 .... 23 
第二节  名义股东法律风险剖析 ....... 23 
一、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 ...... 23 
二、名义股东知情权被动“剥夺” .... 24 
第三节 被持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风险剖析 .......... 25 
第四章 股权代持法律性质——理论剖析 ....... 26 
第一节 信托关系说 ........ 26 
第二节 代理关系说 ........ 27 
第三节 合伙关系说 ........ 28 
第五章 股权代持制度建设 .......... 31 
第一节 构建股权代持合同制度 ......... 31 
一、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设置严格违约责任 .... 31 
二、隐名投资合同无效法律后果规制 ....... 31 
三、 加强出资证明书管理 .... 32 
四、 构建股权代持协议公证制度 ...... 32 
第二节  完善股东资格制度 ........ 33

第五章 股权代持制度建设 

股权代持作为股权设计的一种模式,在当下的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及存在价值,不仅可以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隐私保护提供可能。但是无论从司法实践角度进行相关案例分析,立法现状深度挖掘,还是从信托、代理、合伙等制度方面寻求突破,都不能很好的解决当下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问题,尤其是股权代持涉及的各方利益平衡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如果利益失衡,不能很好维护各方利益,将不利于股权代持制度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股权代持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疏漏,应根据问题从股权代持合同制度和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第一节 构建股权代持合同制度 
股权代持合同制度主要是从股权代持协议入手,立足股权代持合同内容,通过明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权利和义务,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名义出资人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几方面来入手,构建股权代持合同制度。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纠纷产生主要因为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不明,没有相应条款对当事人责任进行限制,从而导致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轻易违反合同约定,同时也使被持股公司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在股权代持合同中应当设立相应的必备条款,并就股东权利行使进行明确规定,如明确名义股东股东权利行使范畴,明确表决权、分红权等与股权投资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设置严格违约责任,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能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与此同时,实际出资人也应妥善保存代持股权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代持协议、出资证明、与名义股东往来的文书,该行为可以在实际出资人股权收到损害时利用充足的证据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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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股东权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国公司法治是否成熟、公正的标准之一。”股权代制度作为公司法发展过程中较为重要的股份设置方式,具有重要的作用。在2015 年 8.12 天津港爆炸案中,随着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股权代持关系的浮现,相关责任的追究以及债权人赔偿问题变得更加扑朔迷离。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问题不在少数,但是通过本文第一章中对立法现状的剖析可以看出,股权代持仍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缺陷。对待股权代持问题,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利益平衡,二者的权利救济途径有待进一步完善;股权代持的性质认定在理论层面没有一个固定的学说认知;股权代持协议跨越合同法和公司法两个领域,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的区分以及何种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被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影响;股权代持制度中,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以外的利益相关第三人涉及的争议纠纷也不在少数。 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问题应从股权代持合同制度构建以及股东资格确认两大部分进行制度设计。股权代持协议和股东资格作为股权代持重要问题,能很好解决两个关键问题将可以对股权代持制度进行很好的完善。对于股权代持协议主要通过借鉴信托、代理制度合理性规定,同时明确协议主要内容,通过健全股东出资证明,及时有效进行股东名册置备和变更,严格违约责任,同时通过股权代持协议公证制度的构建更好的保护二者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股权代持中的股东资格认定,笔者建议将实际出资人显名成为公司股东的门槛与股权对外转让时条件进行统一和衔接,从而更好的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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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8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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