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制度与利益:集体行动的发生基础研究
第一章 集体行动发生基础的解释框架
一、集体行动发生机制的现有解释
自发性集体行动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起点,认为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差异,集体理性并非是个人理性的简单加总,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可能是相悖的。自发性集体行动可以在理性选择理论框架中得到阐释,理性选择理论主要受到经济学的影响,“理性选择理论简单地定义为把经济学运用于政治科学的分析”。它兴起于 20 世纪 70 年代,是对行为主义的一种发展与修正,将经济学方法引入到政治问题的研究之中。理性选择理论并非完全摒弃制度,它对实证的强调远不如前者那么强烈。理性选择理论在社会科学理论谱系中的地位,主要是通过它的三个主要特征体现出来: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以及作为一种交易形式的政治过程。理性选择理论的逻辑假设是所有人都是经济人,个人追求自身目标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个人也是在特定环境与情境中进行选择。行为主义强调个人的行为是其真实利益的反应,而理性选择理论则认为个人选择的结果是在特定情境之下理性计算的结果,重视对理性行为进行分析。公共选择学派将理性选择理论运用到政治领域,以理性决策者的视角审视公共决策。
(一)集体行动困境的三种解释模型
目前学界对自发性集体行动的阐释一般有三种模型假设:公地悲剧假设、囚徒困境假设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1.囚徒困境假设。囚徒困境是由塔克在 1950 年提出的博弈模型,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基础,是静态博弈的典型,假设博弈各方都拥有完全信息,各方之间毫无交流。该模型假定两名嫌疑犯甲与乙被警察抓住,分别关在无法通信沟通的房间。两个嫌疑犯都被告知不同结果的刑罚:1)如果两人都不认罪,甲乙以妨碍公务罪获刑 1 年;2)若甲乙两人都承认,获刑 5 年;3)如果两人中,有一人坦白,坦白者当即释放,未坦白者获刑 8 年;该博弈可以用如下表格展示:
...........................
二、集体行动生成的一种分析框架:观念、制度与利益
集体行动的达成必须能在集团内部取得成员的一致同意,即集体行动获得成员认同,没有成员的一致认同,任何集体行动都无法实现。本文对集体行动达成的现有模型——囚徒困境、公地悲剧及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进行探讨,这些模型对于解释微观层面的集体行动具有很强解释力,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一个集体行动发生基础的框架:观念—制度—利益因素。观念因素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因果关系,突出体现在国家建构与民主转型过程中,意识形态的认同是集体行动的生成主要因素,而社会分裂因素与选举制度相互强化,引发严重的政治分裂,从而导致国家认同出现偏差;制度因素与集体行动的关系涉及制度的认同及其运行,这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取得合法性的基础,而制度本身的缺陷、制度的运行质量以及政府行为的非制度化等等成为削弱集体行动发生的重要因素;利益因素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尽管存在多种解释路径,情绪、理性、身份等因素,从根本上利益是一切行动的动力,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是化解集体行动的关键所在。根据以上思路,本文得到“观念—制度—利益”的互动模型(如下图)。
学界对集体行动的研究主要集中三个方面:意识形态、理性及组织化程度。意识形态的研究是指集体行动中有无政治信仰,它是针对集体行动中高于情感的因素,基于共同的意识形态或话语体系;目前国内学界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于建嵘、应星、吴毅等人,他们认为集体行动的主要争议之一是集体行动是否具有政治信仰。集体行动理性的研究针对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与目标的达成度,侧重策略机制的研究;集体行动的组织化侧重应对机制的研究,奥尔森强调组织化集团的不同特性对集体行动达成的影响,而这些研究都可以包括到集体行动发生逻辑的框架中。
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进行研究。于建嵘在对农民的集体行动进行研究时,发现“面子”而非经济利益是导致发生集体行动的主要原因,应星也持相同观点,认为人们是为了“出气”而进行集体行动;刘能将“怨恨”作为产生集体行动的重要变量,还有学者将“情感”作为关键因素。本文借鉴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框架,从观念因素、制度因素以及利益因素分析集体行动的动因。观念、制度与利益三者之间并非相互独立,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价值体系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关系状况决定,在其政治结构的分析中,生产关系(阶级体系)与生产手段(技术和物质资料)作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则包括上层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以及中层的社会制度。也就是说,三者存在明确的层次性。
............................
第二章 观念因素:集体行动发生的价值导向
一、观念的认同:一致行动达成的前提
任何集体行动的达成,其前提是获得集团内部成员的一致认同,集团提出的目标或方案能够获得合法性。当然,这种合法性区别于合法律性,旨在实现成员情感心理的认同,正如弗·布罗日克所说,“目标明确的行为正是在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产生的,这种价值取向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主体的自觉的、有目的的倾向性的结果”,观念的认同可能导致集团组织一致行动。
(一)观念认同:集体行动获得合法性的途径
1.合法性理论及其历史演进
合法性一词来自拉丁语“legitimus”,是“正义”、“正当”之意,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期,当时认为权力只有与永恒的过去相一致时才是合理的,而到中世纪,合法性与上帝的神意相符合时,世俗的权力只有获得教会的认可才能证明是合法的,中世纪后期的马西利乌斯将权力合法性的论证在符合上帝旨意的基础上,也要得到人民的同意, 在 14 世纪早期,威廉·奥卡姆已经开始将自然法作为合法性的基础,一直到法国革命前,合法性的理论来源都是社会契约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将政治权力与合法性相结合,,在看到以往诸如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契约论已经无法满足政权合法性的需要时,他以公共利益与大众意愿为原则补充原有社会契约论,“唯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 法国大革命就是以卢梭的思想为指导,将公意作为权威的来源,但公意剥夺了众意,即公意抽空了众意,带有强制性的暴力不能解决合法性问题。之后,对合法性概念的发展影响较大的是伯克、基佐、托克维尔等人,其中作为保守主义奠基人的伯克将合法性与对民主的批判相结合,在批判法国大革命为暴乱的重要依据是,合法性来自传统,法国旧制度虽然是独裁非法的,但新制度建立在毫无传统权威的根基上,可能走向专制独裁倾向;康斯坦阐述了合法性的两种不同的来源:自由选举与遗传,前者是人们公认的,后者是心照不宣的;基佐区分了经验层面与规范层面两种不同的合法性,即合法性或是符合理性与正义,或是获得人们同意,任何不受限制权力都是不合法的,不管经由何种手段达成,即使是通过民主方式将权力授予议会、组织或个人,都将是不合法性的;法国大革命前后,“合法性”一词成为取代正义、公正讨论的核心术语。之后,对合法性进行系统研究的是马克思·韦伯,他认为合法性是人们服从的依据,任何群体是否服从统治源于他们对政治系统是否信任,韦伯的合法性论证主要是经验性分析,立足于既定的社会现实,但缺陷也是明显的,“没有告诉我们,在强有力的命令不再被当作道德上的正当为人接受的时候,哪一种类型的统治将会盛行”。当代学者也对合法性的内涵不断提炼:“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政治系统统治的合法性,涉及系统成员的认知与信仰,即系统成员承认政治系统是正当的,相信系统的结构与体制在既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政治权威”,哈贝马斯也曾对合法性下定义“一种统治规则的合法性乃是根据那些隶属于该统治的人对其合法性的相信来衡量的,这是一个相信结构、程序、行为、决定、政策的正确性和适宜性,相信官员或国家的领导人具有在道德上良好的品质,并且应该借此得到承认的问题”,这几种概念的界定属于一种经验性定义,认定合法性依赖于人们对统治者行为的赞同,而忽略了这种统治本身的规范性,为此,罗尔斯论证了正义是合法性的基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沿着同一进路进行界定的是诺齐克,认为人的权利是合法性的基础,但这类规范性定义往往陷入价值绝对主义,忽略大众的认可对合法性的作用。哈贝马斯在批判经验性定义与规范性定义之后,综合两种观点重新建构新的合法性概念,即“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好一些的根据。
...........................
二、观念的冲突:国家认同危机的根源
民族国家作为人类自我设计的组织生存单位,一直是国际事务的主要参与者,但全球化的进程及国际国内事务的复杂化,单纯依靠单一国家无法解决问题,跨国合作成为主要合作形式,甚至跨国集团及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往往超过单一国家的影响力,而且民族国家内部存在的种族问题、宗教问题等也使国家认同不断遭受挑战,发生大规模的集体行动,破坏国家的统一,危害社会稳定,其根源是无法达成对国家的认同。
(一)国家认同是民族国家存在的前提
Nation 既可以指国家,又可翻译成民族,分析民族国家的内涵必须区分民族与国家两个概念。马克思的民族概念是一种政治上的民族,即民族国家,“在欧洲,任何一个国家都能在某个角落找到一个或几个残存的民族,即被那个后来成了历史发展的代表者的民族所排挤和征服了的以前的居民的残余,直到它们被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其民族特性为止;其实它们的存在本身就已经是对伟大历史革命的抗议。”民族一般在政治共同体和文化情感两个层面上使用。国家这一现象的出现,在马克思看来,是按照社会分工、私有制的出现、两大阶级的对立、调节矛盾的工具等先后逻辑产生,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种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现代国家的发展早已经摆脱这种阶级统治工具论,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已经取代统治职能,“是通过公共权力联合起来的,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处理公共事务为目的,并由一定人口、领土组成的有机组织体”。
认同(identity)在《新哥伦比亚百科全书》中表示“变化中的同态或同一问题”,可以描述事物的一贯性,用于表达个体或群体的归属性以及对事物或观点的一种肯定;4的研究将认同看作同一性与差异性的合体,同一性是认同的内在核心,差异性是外在参照;在社会学领域中,认同意味着行为体的自我同一性与个性,是区别于其他个体的规定性,建构主义将认同分为三个层面的涵义:身份、特性及统一性,具体而言,身份意味着个体从他人眼中获得自我,自我表象的内容要与他人对个体的再表象取得一致性。认同也分为“个体认同”与“集体认同”,个人离不开集体,集体认同是个体同一性的反映。在政治领域,认同侧重于文化的意涵,强调共有观念的作用,尤其注重制度、规范、惯例和习俗对行为体的作用,哈斯强调认为信念是取得政治认同的关键因素,它是关于共同体成员如何合作及如何处理冲突达成一致。关于 “认同”的现代意义,詹姆斯用“性格”一词表达认同,弗洛伊德把认同“看做是一个心理过程,是个人向另一个人或团体的机制、规范与面貌去模仿、内化并形成自己的行为模式的过程,认同是个体与他人有情感联系的原初形式”,吉姆·麦克盖根认为“认同是一种集体现象,而绝不仅是个别现象。它最频繁地被从民族主义的方面考量,指那些身处民族国家疆域之中的人们被认为共同拥有的特征”,查尔斯·泰勒将认同定义为“由提供框架和视野的承诺和身份规定的,在这种框架和视野内我能够尝试在不同情况下决定什么是好的或有价值的,或者什么应当做,或者我应当赞同什么或反对什么。换句话说,这是我能够在其中采取一种立场的世界。”相对于国外研究而言,国内研究起步较晚,基本上是以国外研究基础成果为基础进行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姚大力主张“所谓认同,不仅可以从适用于此处全部讨论的那种严格和相当正式的意义上加以理解,而且也可以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把它看做是部分政治、部分文化和心理的现象”,李素华将认同分为两类,认同或因为与自己有共同之处,或以自己认可的对象为规范,认同产生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过程中。
...........................
第三章 制度因素:集体行动发生的规范基础 ................. 71
一、民主制度的认同:当前集体行动的基本框架 ................ 71
(一)民主制度:基本制度认同的渐进演变 ....................... 71
(二)民主制度与早期民主的实践 ............ 76
第四章 利益因素:集体行动发生的理性基础 ............ 112
一、利益认同的探讨: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 ........... 112
(一)组织中的个体:个人利益观的发展演进 .................... 112
(二)现代集团理论的发展: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 .......... 117
第五章 观念、制度与利益的动态互动:集体行动的发生基础 ............. 144
一、“观念-制度-利益”是集体行动发生的关键因素 .................. 144
第五章 观念、制度与利益的动态互动:集体行动的发生基础
一、“观念-制度-利益”是集体行动发生的关键因素
(一)观念因素是集体行动发生的思想动力 集体行动的发生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观念、制度与利益因素是集体行动发生的关键因素。观念因素是蕴含在集体行动背后的意识形态与习惯习俗,它们构成了行动本身,况且在社会结构中存在一种固有的行为假定,成员会不自觉地按照这种假定的社会意义行事,也就是说,观念总是隐藏在社会结构中的集体行动背后,作为一种行为取向、心理模式、价值偏好及行动意义,引导和约束集体行动,正如巴拉达特所说“每一种意识形态的目标以及达成目标的明确方法不尽相同,但都诉诸群众动员和集体行动来完成其追求的目标”。在传统社会,人们总是按照既定的宗法传统和习俗行事,人们也不提倡独立寻求问题的解决路径,而在现代社会,人们作为行为主体,可以依据自己的价值偏好处理问题,改善处境,可以说,传统社会是基于血缘与家庭纽带形成共同体,而现代社会更注重个人价值观念与利益为基础的契约安排。无论是制度性集体行动还是非常规化集体行动,价值观念因素是其内部发生机制的重要一环,把握集体行动发生的主观因素是规制集体行动的关键,同时基本的价值观念也渗透到集体行动发生的整个过程之中。
个人本位是集体行动的基本观念。在政治学说史上,出现了以“共同体”、“社群”为核心的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等学说,但以个人为本体论的价值观念仍然是任何价值准则的核心,“自由主义重要的本体论假设即使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是个,所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机构只不过是独立的个体组成的联合体或集成体。……个人主义的发展使任何一个公民社会的基石”。个体是社会生活中唯一的具体真实的参与者,通过自身价值观念的引导开展个人行为,任何超越个体或无视个体理性的研究都是无意义和无基础的。个人本位的观念必然要求个体权利相对于集体利益具有优先性,这也是奥尔森发现的集体行动中的逻辑,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引发集体行动的困境。现代社会的个体更加注重自身权利的保护,注重个体利益的实现,反对一切群体组织、国家、政府等外部力量的强制和干预,哈耶克认为,“完全是因为它据此把人视做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之人,实际上是把人彻底沦为为了实现他人目标的工具”。
...........................
结论
本文的主题是探求集体行动发生的基础问题,集体行动研究是社会学、政治学、政治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中的热点问题。集体行动的发生机制的研究成果已经相当多,集体行动论、资源动员论、政治过程论、框架建构论、新社会运动论等等从不同视角解释集体行动的发生基础。对于集体行动,学界尚未具有统一的界定,既包括上至国家层面的骚动和抗争行为,也存在社会领域中普通民众维权活动,发生在不同层面的集体行动是否具有相同的引发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如何,这是本文最初的讨论点。围绕这一论点,我们在规范研究和经验验证中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集体行动发生的层次越高,价值观念作用越大。发生在国家层面的集体行动,以乌克兰的骚乱为例,参加集体行动的主体以族群和宗教团体为主,集体行动以实现团体独立、国家分裂为目的,采取的形式是暴力分裂活动,采取集体行动的集团与国家主流之间不存在基本共识,集体行动的结果涉及到国家的地理边界和公民资格的归属问题。而族群与宗教团体区别于其他团体组织的核心因素是价值观念,种族内部成员仅忠诚于本族群的价值,宗教团体同样具有排他性的信仰,因价值理念的差异导致的集体行动往往是全局性的颠覆。政府运行层面的集体行动,参与的主体是以阶级、地区为特色的集团组织,通过一系列的破坏型非制度化活动实现政府更替,以维护本阶层、本地区的利益,与国家分裂型集体行动的区别体现在这种集体行动与社会主流之间存在基本的价值共识,以维系国家的统一为前提,而阶层、地区等集团组织包含各种职业、宗教信仰、种族群体,价值理念多元化,价值因素的发挥空间有限。同样,社会层面的集体行动以利益集团的活动主体,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为目的,经济利益是主导这种集体行动的主要因素。
其次,西方民主理论具有前提条件,盲目移植导致动荡。西方的民主理论认为发达的公民社会是民主成熟的表现,强大的公民社会有助于社会民主的发展,埃及的街头运动反对穆尔西政府,而后者正是经由公民社会中的选举上台执政,公民社会与民主之间并不呈现完全正相关,两者涉及的治理范围不同,民主意指全国性的治理而公民社会仅指地域性治理;西方民主理论认为中产阶级天然地赞同民主,摩尔、马克思、亨廷顿等都明确阐述这种观点,但泰国的政治乱象又在提醒人们:正是以中产阶级为主力的政治力量不断推翻选举产生的政府;西方民主理论认为民主政体的推行能够推动民族融合,但乌克兰的国家动荡又不断挑战这一结论。西式民主在欧美国家顺利实施,因其具有同质性的社会结构和基本的政治价值共识,在宗教、阶级、族群构成复杂的国家,西式政党竞争式民主往往引发社会分裂,单一的民族结构,平等的社会结构更适合西方式民主模式。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9506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950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