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视阈下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关系研究
一、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关于城市社区的发展模式、运行机制等内部诸多问题的讨论早已进入学者视野,而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研究成果不再是对政府单一行政主体的孤立考察,而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全景透视;不再是实践对理论的单向推动,而是多领域理论与经验的双向促动过程。无论是采取何种价值判断和分析路径,都表明以治理理论内嵌于城市社区的整体发展中是当代基层社会建设的一个合理的发展逻辑。事实上,协同治理作为治理理论的核心话语体系,似乎迎合了社区内多元主体间关系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其走出困境开拓了一个新的范式。遗憾的是,协同治理理论的相关研究基础较为薄弱,以此理论分析多元主体间关系的论述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笔者在对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本文观点,以此作为研究的基础。
(一)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相关概念界定
1、城市社区
“社区”最初作为社会学的专门术语,最早源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出版于 1887年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他认为“社区”指的是一种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存在一种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团体。之后,社区这一概念经过众多学者不同角度的阐述,逐渐成为行政学、管理学、人类学等诸多学科所研究的对象。虽然社区概念的提出已有百年之余,但学界对于其内涵的界定仍然莫衷一是。芝加哥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帕克(R.E.Park)认为社区是“占据在一块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汇集,一个社区不仅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的汇集”帕克等人突破了滕尼斯对社区的定义,强调了地域性在社区中的显著特征。1933 年,社区一词引入中国,这得益于以费孝通为代表的燕京大学的青年学者对“community”一词进行翻译,从此我们在汉语里增加了“社区”这一词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人们对社区的理解也纷繁复杂。例如,在《社会学概论》一书中,指出“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同一地域里,形成一个生活上互相关联的大集体。”蔡禾认为社区是居住于某一地理区域,具有共同关系、社会互动及服务体系的人群,为了达成其共同的目标,互助合作,采取集体行动,以求共同发展。虽然学者对社区的定义不尽相同,但也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即都强调了社区的地域性、文化性、邻里性等特点。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见图 1.1)本文认为,社区是指聚居在某一地域范围内,具有外在关联性与内在互动性的组织与个人按照一定的文化效应与制度规范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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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从理论上讲,理顺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支撑其实践发展的基础理论,协同治理的深层意义就在于它将相关利益主体联结在一起,通过一系列内部机制、规则、方式的建构,实现多元主体的有效治理,并由此成为推进治理目标实现的基石。协同治理理论是作为自然科学的协同理论与作为社会科学的治理理论相结合的产物,因此笔者选取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作为全文的理论基础,并从理论起源、基本内涵与对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关系理顺的指导性意义三个方面分别加以阐述。
1、协同理论
20 世纪 70 年代,由德国斯图加特大学著名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教授创立的协同理论,以其深刻的理论思想、独特的思维方式、缜密的求证论述使得协同理论不仅在自然科学领域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也逐渐在社会科学领域得以广泛应用。
(1)理论起源
协同学(Synergetics)一词,源于希腊语,意为“协调合作之学”。协同在管理学中的最初出现可以追溯到 1965 年 H.lgor Ansoff 所写的《公司战略》。“Ansoff 认为战略管理中的协同效应是一种联合作用的效应,是企业获得的大于由部分资源独立创造的总和的联合回报效果。Ansoff 提出的战略协同理论,阐述了基于协同理念的战略如何作为纽带连接公司多元化业务,从而使公司更充分地利用现有优势开拓新的发展空间。”战略管理在强调协同内涵的基础上追求各部分、各系统通过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系统的整体性功能。之后,Hiroyuki Itami 对协同内涵进行了比较严格的界定,把 Ansoff 的协同概念分解成了“互补效应”和“协同效应”两部分,他认为协同的核心就是一种发挥资源最大效能的方法。由此观之,各系统通过合作产生整体的最大效应是协同学最初的核心。
20 世纪 70 年代,协同理论在多学科研究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作为系统科学的重要分支理论,它向我们展示了在开放系统的条件下,各子系统之间协调有序的运作机制,是一门研究普遍规律支配下的有序的、自组织的集体行为的科学。其创立者是西德的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他在 1971 年提出协同的概念,于 1976 年系统地论述了协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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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同治理视阈下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关系的理顺
(一)城市社区相关治理主体
治理主体是治理的最终实施者,相关治理主体是指在整个城市社区发展过程中与之利益相关的各类组织。从理论层面而言,这一点正符合协同治理基本内涵中的前提性要件,即主体结构的多元化与分散化。从实践层面而言,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公民社会的逐步完善也渗透到城市社区领域,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区管理提供了契机,极大地推动了管理主体格局的变迁。虽然谁都无法否认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城市社区行政“一元化”的管理模式受到严峻挑战,,也无法否认社会结构变化造成的社会阶层分化给城市社区转型带来的机遇,但这些都不能改变社会基层治理中国家为民主参与提供广阔的成长空间这一事实。因此,政府适当放权,鼓励社会中的其他组织一起对社区事务实施有效管理,积极培育社区内自治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主动促进其他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共同承担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是实现社区多元主体共治的根本动力。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中国社区发展模式的理性选择,那就是行政权力和自治权力上下互动,政府和社区组织相互合作,各司其职,走向多元化的治理和合作。
城市社区协同治理网络中存在诸多组织性质不同的参与者,这些多元主体按照权力来源的不同被划分为三种类型: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以此为视角,本文将这些参与者归类到更为细致的五个系统中,即执政党系统、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社会系统和自治系统(见图 2.1),以便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构成有更为清晰和系统地认识。鉴于实践过程中各主体无法避免会出现角色缺位或错位现象,本部分主要从理论高度、应然层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各主体的性质、角色以及职能进行相关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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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社区多元主体系统内部关系
多元分散权力主体将“社会中心”置于实现社区治理的前置位置,以组织平台为依托践行本系统内的应然职责和实际功能,这一过程所形成的独立主体行为和对社区产生的制度影响正渐趋融入公共事务的发展过程中,为社区治理的有效实现创设了生存空间。然而,多元主体结成伙伴关系从而形成一种积极的治理安排,才能使国家治理的核心要义蕴含在主体合力行动的逻辑中,以普遍的价值尺度为基础推动治理现实塑造性的实现。尽管政府与社会、市场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相互矛盾的治理诉求,但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的视角出发,都无法阻挡合力互动的变革浪潮,在一定程度上而言,这具有强烈的非正式规约色彩。多元主体在治理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关系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新时期多元主体之间通过频繁对话与交往,彼此协商,共同决策,在具体情境中所孕发出共同的愿景与合作共赢的意向,则在很大程度上催生出协同治理的正效应,当然,在充满偶然性与变动性的治理场域中,也不可避免的有协同治理的失败。由此可见,理顺各主体的应然关系,有效整合各方力量,既是协同治理的核心性要点,也是推动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突破口。
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主体间关系的纷繁复杂性。对于城市社区而言,协同共治的主体格局已然成为一个普遍的制度建构行动,因而对主体间关系的理顺成为当前及今后时期研究的重点问题。错综复杂的关系使得我们应通过主体类型、权力来源、权力流向、动力机制等一系列内部逻辑的方式探索化解多元主体间关系的外生困境,为多元协同共治提供具体的实践形式。前文已将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划分为五个系统,即执政党系统、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社会系统和自治系统,并对各系统内的主体性质、角色以及职能进行相关论述,接下来主要从系统内部与系统之间两个维度阐述各主体的应然关系。多元主体间关系的形成实质上具有两重建构过程,其一,互动过程借助于主体间的相互学习、主体与环境变量的相互交换从而实现关系的建构与再生产,由此形成诸多形态的社会显性关系,类似于协同理论中的“非线性作用”;其二,强调在没有外部因素的驱使下,基于网络系统内自身结构、功能、机制的酝酿,依靠自发力量的维护机制而形成主体内具有一定逻辑的建构性隐形关系。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后者反映了前者的内在运行机制,前者是后者的现实表象。因此,在理论上要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创设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内在原则、目的取向,就要在理顺权力结构交叉关系、各主体间协同治理机制的基础上,以权力流向规范治理过程,以协同方式保障治理手段,从而建立能力强大的综合治理格局。本文以城市社区相关治理主体五个系统为基础,首先分析具有共性特征的系统内部主体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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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53
(一)长春市二二八社区治理主体关系的实证分析............... 53
(二)城市社区多元主体系统内部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 57
(三)城市社区多元主体系统之间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 59
四、协同治理视阈下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关系的理路探索......................65
(一)系统内主体整合,增强自组织的共振性.............. 68
(二)系统间主体联动,加强网络结构的协同性...................... 68
四、协同治理视阈下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关系的理路探索
(一)系统内主体整合,增强自组织的共振性
协同治理重视对网络关系的结构整合、功能整合、机制整合,追求结构的有序性,而这一过程中必须首选破解的难题是系统中基本构成要素的有效建构。依据协同治理理论的相关阐述,序参量是系统相变前后所发生的质的飞跃的最突出标志,如果说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处于远离平衡态的最初情境,那么本文所界定的五个系统内部的协同治理则应放入子系统的框架内加以思考,进而探究如何通过控制“参量”达到“阈值”,使子系统内在相变发生前的无规则的独立运动转变为由关联而产生协同运动。另一方面,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与格局,推动网络系统的整体演进,系统内的主体通过相互博弈、合作的方式产生依赖,从而使系统形成整体性行为。作为有序结构动力之源的“巨涨落”是推动子系统进入协同治理网络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对系统之间的合理互动进行探索之前,寻求通过何种有效信息的输入才能使子系统达到一种新的稳定的有序状态,进而使自组织的各主体具有共振性。
1、深化治理承诺,推进价值契合
战略协同理论认为,只有在既定投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收益,或者在既定收益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节约了成本,才能称得上产生了协同效应。也只有这种协同效应的产生预设最大化,才能使得系统内的主体拥有协作的意愿。正如前文的论述,系统内主体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具备协同行动的动机优势。在系统内主体间协同治理的场域中,增加收益就是指各主体之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满足,节约成本是指各主体之间实现了管理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和最大功效发挥。各系统之于城市社区治理的意义在于对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的实现,而非独自承担治理职能追求个人效益的最大化,而系统整体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时相对于其他主体的公共性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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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行政主导的相对衰落与居民自治的逐步兴起构成了理论界的一个经典命题,即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合理角色。城市社区建设是基层社会建设的基础,通过分析和梳理城市社区多主体协同治理的衍生逻辑,将其整体思路放置在国家层面的治理主体间权力互动的运作过程中加以理解,使我们能够通过研究勾勒出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协同治理的静态形式与合作互动的动态关系。不可否认,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推动下,社区相关利益主体共同致力于公共事务的解决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已成为社区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这一转型的关键受制于多元主体间实践的路径依赖,取决于主体网络结构的现实塑造。本文是基于一般意义上的协同理论与治理理论,重新解析协同治理理论的核心要义,并在整合构成主体多元系统的一般性质基础上,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综合分析。全文以规范分析为主,结合实践的运行情况,对当前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关系的建构所面临的困境尝试作出识别,并试图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指导。本文以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中主要获得了以下几点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创新:
首先,城市社区主体间复杂关系的理顺需要协同治理理论的指导,二者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无论是推进社区单一主体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还是促进社区治理网络节点中的多维关系,都以建构具备广泛包容性的网络结构、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力量为前提,实质上就是要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谋求一个序参量,使得协作关系能够达到一种新的平衡状态。而这恰恰是协同治理理论的内核所在。
其次,城市社区纷繁复杂的主体构成,其实都可以根据权力来源、治理形式、协同方式等途径进行分类,并以此为主线展开相关分析。全文论述的逻辑起点在于对城市社区所划分的五个系统,即执政党系统、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社会系统、自治系统,并根据协同治理理论的相关研究,展开对系统内部与系统之间的关系、困境、理路探索的分析。
最后,多元主体间关系的形成实质上具有两重建构过程,其一,互动过程借助于主体间的相互学习、主体与环境变量的相互交换从而实现关系的建构与再生产,由此形成诸多形态的社会显性关系;其二,强调在没有外部因素的驱使下,基于网络系统内自身结构、功能、机制的酝酿,依靠自发力量的维护机制而形成主体内具有一定逻辑的建构性隐形关系。因而对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关系的理顺与探索,应致力于对内部整体制度的合理安排,寻求通过互动机制所产生的动力激发维持并促进协同关系的长效建立。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9856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985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