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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不入刑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20 06:11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家庭的机动车保有量在不断增加,随之产生了驾驶机动车辆的一些问题——交通事故发生率的增加。根据我国公安部门公布的一些现有的数据表明,现阶段因驾驶机动车辆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仍然呈现上升趋势,其中,由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据主要地位,与此同时,近些年我国吸毒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正逐渐显现并且存在上升趋势,每年都会有所听闻各大媒体对全国范围内的有关毒驾的一些新闻报道。 据相关数据的统计显示,2005 年之前,吸毒驾驶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几乎很少发生;在 2008 年左右,经由媒体报道的毒驾事件有所增加;从 2009 年往后,吸毒驾驶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则明显呈现上升趋势。4尤其是 2012 年的江苏“4.22”大型交通事故最是轰动全国,也是由此事件的发生让人们将目光转移到了毒驾上,激起了社会各界人士对吸毒驾驶这一行为的声讨,毒驾入刑的呼声更是此起彼伏,其中也掺杂着对毒驾入罪观点的质疑。 我们不免会产生疑问:我国毒驾行为是否应该写入刑法?毒驾行为是否有刑法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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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笔者对毒驾入刑这一问题持反对观点。笔者认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毒品的种类繁多,现有的检测方式大多成本较高且能检测出的毒品种类是有限的,此外,毒品的服用途径和摄入剂量的不同对个体的影响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对毒驾行为人很难在定罪量刑中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这样容易造成刑法适用不公平的问题,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难题。笔者对毒驾入刑提出质疑的同时,并通过列举中外对毒驾行为的法律规定及毒驾入刑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两个方面对我国毒驾入刑不必要且不可行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理由观点。通过总结我国毒驾行为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毒驾治理问题提出些许建议,希望能使得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得到更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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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献综述
近些年我国吸毒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正逐渐显现并且存在愈演愈烈的趋势,每年都会有所听闻各大媒体对全国范围内的有关毒驾的一些新闻报道。尤其是 2012 年的江苏“4.22”大型交通事故最是轰动全国,也是由此事件的发生让人们将目光转移到了毒驾上,将人们不以为意的“毒驾”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由此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对毒驾行为的谴责,毒驾入刑的呼声更是此起彼伏,其中也掺杂着对毒驾入罪观点的质疑。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审议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就倡议将毒驾行为写进刑法的危险驾驶罪中,作为此罪的另一行为特征,其实,此倡议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审议过程中就曾被提出,但未予采纳,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也未予通过而是将此问题暂且搁置,更加证明对于“毒驾是否应该入刑”这一问题还需谨慎思考。笔者对毒驾入刑这一问题持反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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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毒驾行为概述及入刑问题观点争议

第一节  毒驾行为概述
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对“毒驾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学者们对此行为的理解也是各执己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毒驾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 其一,“毒品”的界定。禁毒法的第 2 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物与精神药品。”国际禁毒公约将毒品分为两类:一类是麻醉品,主要包括可卡因、大麻等;一类是精神药物,主要包括中枢兴奋剂、镇静催眠类药物、致幻剂等。在本文当中,对吸毒驾驶中的“毒品”采取禁毒法的规定。其二,“吸毒行为”的界定。何为吸毒?在我国吸毒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禁毒法中对吸毒行为的界定是从狭义层面出发的,即吸毒是指出于非医疗目的服食国家管制的精神类或麻醉类的药物、药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这里的“服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不单指出于非医疗目的也涵盖了出于医疗目的而服用的行为,是一种广义上的吸毒。笔者认为毒驾行为中的吸毒行为应作广义理解,因为无论是出于医疗目的还是非医疗目的,服食精神药品或麻醉药物后,在其药效作用期间内驾驶车辆都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 其三,“驾驶行为”的界定。对于驾驶行为亦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广义上的驾驶行为除了驾驶机动车外还包括驾驶飞机、轮船、火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的行为,而狭义上的驾驶行为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当前我国社会中的毒驾现象主要发生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因此,本文中对驾驶行为采用狭义理解即仅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其四,“毒驾行为”的界定。针对毒驾行为存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理解。从理论层面来讲,所谓毒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毒品的药效作用期间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实践方面而言,交管人员会根据毒品检测结果是否呈阳性来对是否是吸毒驾驶行为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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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毒驾行为的特征
通过对吸毒驾驶行为定义的分析,可将毒驾的行为主体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出于医疗目的而吸食毒品的吸毒者,即通常所说的“瘾君子”。这一类的行为主体对毒品有极大的依赖性,实践中通常会将其与刑事犯罪中的财产性犯罪和与黑社会相关的组织性犯罪相联系。毒品在初步制成出厂销售时价格非常低但是经过层层的转手倒卖,价格则可以高达 200%的利润出售,因此,走私、贩卖毒品的利润是相当惊人的。吸毒成瘾的瘾君子为了能够获取高额利润来供养自己的吸毒行为则会丧失理智的从事诸如抢劫、抢夺、盗窃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一类群体即使动用最严格的刑法,也未必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另一类主体是服食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群体。这类主体又可依据其主观恶性进行区分,一些是出于非医疗目的而服食大量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这些人有极大的主观恶性,其行为类似吸食毒品,可将这些人划入吸毒者的范围。还有一部分人主要是出于自身的医疗需求而服用一些含有镇定止痛作用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物,他们对于自身服食药物后可能产生的反应没有正确的认知,而并非在明知其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前提下仍反反复复,大剂量的服食精神药品所导致的神情恍惚、精神错乱,因此,这些人并不具有主观恶性。即使说有些患者在医生的嘱咐和提醒下是可以避免因错服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所带来的危险,但就其主观恶性而言相比前一类主体是微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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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毒驾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26 
第一节    我国毒驾立法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 26
一、毒驾的检测机制不完善.... 26 
二、毒驾查处制度不健全.... 26 
三、毒驾界定不明确.... 27 
四、毒驾现行处罚依据不严格.... 27 
第二节    完善毒驾行为处罚依据的相关建议 .... 28
一、完善法律法规,严惩毒驾行为.... 28 
二、完善检测机制,提升检测效率.... 28 
三、完善部门协作,加强源头治理.... 29 
四、完善权利保障,畅通救济渠道.... 29 

第三章  我国毒驾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第一节  我国毒驾立法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酒驾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检查机制,如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但对于检测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缺乏明确可行的实施细则,因而无法对吸毒所导致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具体责任承担的规制。在我国,尿液检测方式可以说是最为古老常用的检测方法,但尿检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流程,消耗的人力、物力较大,且与常用的合法药物容易产生交叉反应,造成假阳性结果,且不能在路检的毒驾排查工作中即时适用,不具备即时性。虽然我国目前已研发出适用于现场检测的唾液检测方法,并在很多地区投入使用,但此种方法所能检测出的毒品种类有限且检测成本相对较高,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差异相对较大,执法水平也参差不齐,先进的执法手段的适用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对于毒驾的检测至今还未能像酒驾检测那样得到普遍使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由于我国欠缺有效的毒驾检测手段,使得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削弱了我国法律对吸毒驾驶行为的作用的发挥,更是限制我国对毒驾新的相关法律的出现。此外,由于我国毒驾检测手段正处于不断改进的阶段,而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是一个相对繁琐且时间较长的工作,因此相关法律与先进的检测手段很难齐头并进。在此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就可能会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有效执法,也可能因为现有法律的前在性而无法涵括实践中不断产生的新问题,从而使得吸毒驾驶人员存有侥幸心理,致使毒驾行为发生频率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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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伴随我国吸毒驾驶机动车辆现象的频频发生,毒驾问题已然成为一个热点话题,有人主张将毒驾入刑,也有人质疑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对此,我们要给予“毒驾是否入刑”这个问题高度的重视,经过理性思考,作出合理审慎的判断,不可盲目而行。 本文对我国近些年社会中发生的几起典型的毒驾事件进行了简要的列举,使读者认识到毒驾问题的严重性。本文还对当前有关毒驾入刑的两种观点争议进行了简要介绍从而提出毒驾入刑是否必要可行的问题,进而分析论证了自己对毒驾不应入刑的观点,并对笔者观点从不同方面加以论证。通过总结我国当前毒驾规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我国毒驾治理提出些许完善建议,希望使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得到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得到更好的保障,更好地建设法治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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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98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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