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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17-02-27 13:50

  本文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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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1】法的特征

  1.法的特征:国家制定跟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跟组织(法人) 国家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地震 洪水台风 森林大火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4.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行为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自治法规-自治人大

  特别行政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5.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文成不成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程实( 法的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人的效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主国(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开公司( 法的目的)。

  【知识点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横向关系分为:仲裁和民事诉讼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

  纵向关系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请仲裁:1.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是平等主体)

  4.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 3.独立仲裁 4.一裁终局

  6.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

  7.仲裁协议必须书面订立

  8.仲裁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仲裁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委员组成

  开庭不公开

  【知识点3】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表现: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外有规定的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质量)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行政复议范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行政复议。

  需注意以下两点:

  1. 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 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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