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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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方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3、代位求偿权的例外(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由于过失损坏保险标的,,保险人在赔偿后,不能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2)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但对其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仍可以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案例:1、1997年7月23日,洪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8年12月5日,洪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支付医疗费用3390元。经交警认定,肇事者刘某负90%的责任,故向洪某赔偿医疗费3051元。获赔后,洪某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因其医疗费原始凭证已交肇事方单位做帐,只能够提供复印件。保险公司决定承担余额339元,洪某不服要求全额给付,于是诉至法庭。分析:(1)我国《保险法》没有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置于保险合同中的“一般规定”,而是单独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足以说明:它是财险合同中所特有的合同(2)人行保险司(1998)63号文件《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规定:“如果在意外医疗保险条款中没有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含义:对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该原则一般不适用,除非条款中特别约定。(3)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因故不能提供证明原件为由拒赔。结论:保险公司给付3390元。2、1999年2月20日,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吴某因过度疲劳,驶入逆行车道撞上某商贸公司的大型货车,造成10万元损失,经认定吴某负全责。商贸公司要求运输公司赔偿,但其一再推诿,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了商贸公司8万元,并要求其出具权利转让书,将向运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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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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