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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6-08-10 18:29

  本文关键词:营改增政策解读与企业实操手册,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营改增政策解读与企业实操手册

  《营改增政策解读

  与企业实操手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的相关政策编写而成。全书对政策解读、会计核算、发票管理、增值税申报、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与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指导。 《营改增政策解读与企业实操手册》可作为“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财会人员参考用书,也可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财税类顾问机构培训用书,同时,还可作为财税类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学习“营改增”和相关税法的参考用书。

  中国证券网讯 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有望本周公布,方案文件有100多页。

  据第一财经日报3月21日报道,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日前介绍,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这与市场此前的预期一致。

  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兼顾改革和稳增长,今年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将祭出“大招”,即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新增不动产抵扣可能分为2年,这将进一步加大营改增减税规模和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预计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专家认为,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将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动产被纳入抵扣范围也意味着中国比较完整地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意义重大。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上述新增四大行业的试点纳税人近1000万户,涉及营业税规模1.9万亿元,而由于新增不动产首次被纳入抵扣,所

  有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营改增实施方案备受关注,不动产抵扣则成为市场的焦点。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举例,如果一家企业购置一栋价值1亿元的办公楼,那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100万元,如果全额一次性扣除,那这家企业可能今年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但如果分十年来进行抵扣,那每年可抵扣进项税为110万元。最终具体分期抵扣年限还需要等待营改增实施细则出台。

  从上述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未来新增不动产抵扣有可能分为2年,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此前的营改增早期方案中,新增不动产分期抵扣分为10年,但为了加大减税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抵扣年限缩短至2年。

  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据了解,去年营改增全年减税规模约为2400亿~2500亿元,而国务院常务会议称,预计今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今年减税规模约为去年的两倍,力度空前。

  对于即将披露的营改增实施方案,增值税税率是一大关注焦点。

  上述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此前,房地产、金融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张斌表示,在简并税率的原则下,对四大行业不宜新设税率档次,在此基础上需要考虑企业不增加税负,然后确定四大行业税率。

  目前,中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17%、13%、11%和6%四档,其中标准税率为17%。在综合考虑之后,最终官方选择了6%和11%两档较低税率。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者表示,像餐饮、酒店等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接近此前营业税,税负稳定,而房地产和建筑业采纳11%的增值税税率也是经过很多测算的,从行业反响和测算结果来看,11%是比较合适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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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营改增)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

  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俗称: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发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勾稽关系为“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其中:“金额 * 税率 = 税额”。由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因此,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为“金额”。另外,在其他方面也有不同之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列明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等。这些不同之处均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所致。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销售货物一批,共取得价款117 000元,增值税税率17%,则: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金额为100 000元,税率为17%,税额为17 000元,价税合计为117 000元;

  2.开具普通发票时,金额为117 000元。

  不论销售方开具何种发票,均应当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元。另外,销售方必须根据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某些特殊业务,依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对于购货方而言:

  1.如果取得普通发票,那么117 000元应当全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100 000元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17 000元进项税额准予申报认证抵扣(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除外)。

  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一 、要了解增值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要先了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是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一般纳税人是指工业年收入达到50万以上,商业年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核算健全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可以抵扣开具了增值票购进货物的税额;小规模的税率是4%(商业)或6%(工业);但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小规模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的货物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但是小规模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但税率只能是4%(商业)或6%(工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代开的增殖票也只能抵4%或者6%。

  3、进项税金实际是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因为小规模购进货物是不能抵税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假如该企业购进100元(不含税)的货物,销方给该企业开了增值票,票上所列税款是17元;那么这17元就是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购进货物假如以200元(不含税)的价格卖掉,那么该企业要交34元的销项税,但是可以低扣购进货物的17元,假定该企业无其他购进和销售的货物,当期应交增值税就是34-17=17元;小规模企业是不允许抵扣购进货物的税金的,所以也就无所谓进项税金了;

  二、根据上述,两种发票的税率实际是根据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而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税率都是一样的,17%。而小规模的根据行业不同,工业6%,商业4%,当然只是针对普通发票而言,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小规模可以到税务机关去代开增值票,税率还是6%或者4%,对方取得了小规模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只能抵扣4%或者6%。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对于销货方来说是一样的,它都要按照收入来计算增值税。

  购货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需要进项税来抵销项税,因此就要增值税发票,而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他俩的区别就在于购货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就可以抵扣,普通发票就不可以抵扣,不抵扣对他的是否交税就有影响。因此一般纳税人都要增值税发票。

  1.增值税发票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

  2.增值税发票是电脑票,用专门的打印机在票面上打印,普通发票有很多是在票面上手写。

  3.增值税发票税率一般是17%(有些企业不能自己开具,让税务局代为开具,这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好像是6%);普通发票税率好像是6%。

  4.进项增值税发票经过认证可以抵扣税金,普通发票不能抵税。不是所有的增值税发票都可以退税,要出口企业的才行

  假设有A、B、C三个公司

  (1)B从A买了100元的货,A开给B一张增值发票,货款是83元,税额是17元。

  对A来说开普票和开增票有什么区别?是不是能退税?退税的话能退多少元?

  (2)接着B按200元的价格把货物卖给了C,B可以开给C普票还是增票?

  如果B开给C普票,B的利润、扣税、退税各是多少?

  如果B开给C赠票,B的利润、扣税、退税各是多少?

  (2)C从B那边买了200元的货,自用,不卖给下家,对C来说,开普票和开赠票有区别么?

  问题补充:B开给C增票,C到哪里抵扣呢?

  关键在于A、B、C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都是的话,对A无影响,开什么票他都得按17%计算税额;对B,如果索取普通发票,则无法扣税,就要多缴点税,如果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凭票上税额减去此部分税额不缴,C购进B的货物,可以要普通发票,也可以要专票,如果是货物自用,则不可以扣税,反之可以扣税,如果仅索取普通发票,无论如何,都不可以扣税,因为增值税扣税,是凭专票扣税的。我的回答你满意吗?

  其实对于开票方来说,无论他是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他都是要交17%的税的,而对于购货方来说,如果销货方开给他的是普通发票他则不能抵扣,如果是增值发票的话他就可以用来抵扣了.

  1、对A来说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是没有区别的

  2、不管B开的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他的利润和税都是一样的

  3、对于C来说,当然应该要增值税发票喽,这样他可以拿来作抵扣,而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1.对于A来说,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是一样的,两者交的税是一样的.

  2.同样的道理,B开给C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也是一样的,利润和所交的税都是一样,不会有差别.

  3.C就不一样了.它一定要从B那取得增值税发票,这样它的进项税才能抵扣,否则它就要多交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非一般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行政事业单位、个人等)开普通发票。

  说白了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能用来抵扣,而普通发票不能;当然抵扣也是有前提的,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对于小规模来说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是一样的.

  一般纳税人单位用增值票,普通小规模纳税人用普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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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已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同时印发,现就本次营改增政策相关热点问题分期解答如下:

  一、本次营改增试点涉及新增的行业有哪些?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二、本次营改增试点的执行时间?

  本次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营改增试点新增行业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四、文件对增值税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两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七)、(八)、(九)、(十)款详细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若干种应税行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六、纳税人的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七、文件对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有何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属于进项税额的范围。

  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具体规定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八、文件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何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新文件增加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四)、(五)、(六)中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明确了(四)、(五)所称的货物的定义。

  九、上海适用的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十、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原营业税计算方法有何区别?

  根据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例:个人将未满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420万元。

  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420×5%=21万元。

  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420÷(1+5%)×5%=20万元。

  十一、本次营改增试点如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在境内?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采取了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三种情形,即: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十二、本次营改增试点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何变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十三、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例如:境外公司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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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第一条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第二条 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 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规定:“第二条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第三条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四条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五条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第六条 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第七条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二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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