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3-03-27 01:11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国家重点战略,北京、天津、河北三地作为一个整体协同发展,疏解北京非首都核心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以形成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发展新格局。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标志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协同发展战略实施三年来,三地在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三大体系上取了些许成果,国内许多学者对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给予了高度关注,三地在三大体系上尚处于探索阶段,还面临一些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国家法治必须回应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基本需求,法律也必须能够应对环境问题的变迁。从协同理论出发,对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的动力——制度主义和保障——反馈机制进行研究,构建出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在探讨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现状时,着重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三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掣肘因素展开,汲取国内东北三省、珠三角的先进经验,与美国、欧盟、德国、日本等域外区域环境治理法治体系进行比较,总结出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存在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薄弱、法治实...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1.1 生态环境区域协同治理理论的研究现状
1.2.1.2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方法
1.3.1 实证分析方法
1.3.2 经济分析法
1.3.3 比较研究法
1.4 发展趋势及创新点
1.4.1 发展趋势
1.4.2 创新点
第二章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现状
2.1 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2.1.1 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的动力——制度主义
2.1.2 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的保障——反馈机制
2.1.3 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
2.2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进展
2.2.1 法律规范方面
2.2.2 法治实施方面
2.2.3 法治监督方面
第三章 国内外区域环境治理的法治经验
3.1 国内试点经验
3.1.1 东北三省横向协作立法,一法通三省
3.1.2 珠三角联席会议为核心,专责小组保落实
3.2 域外相关制度
3.2.1 美国
3.2.2 欧盟
3.2.3 德国
3.2.4 日本
3.2.5 国际环境法制度
第四章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困境
4.1 法律规范体系构建薄弱
4.1.1 区域治理进路多样
4.1.2 区域治理出路散乱
4.2 法治实施体系权力分散
4.2.1 行政权力交叉
4.2.2 司法标准模糊
4.2.3 执法权力扩张
4.3 法治监督体系布局不均
4.3.1 法治监督覆盖不匀
4.3.2 法治监督保障匮乏
4.3.3 法治监督评估缺失
第五章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法治保障体系构建
5.1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5.1.1 法律规范层级整合
5.1.2 法律规范体系同步
5.1.3 法律体系覆盖全面
5.2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5.2.1 建立有序的行政体系
5.2.2 统一标准的司法体系
5.2.3 限缩执法权力的扩张
5.3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5.3.1 引入多元法治监督主体
5.3.2 构建法治监督保障体系
5.3.3 完善法治监督评价体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本文编号:3772074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1.1 生态环境区域协同治理理论的研究现状
1.2.1.2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方法
1.3.1 实证分析方法
1.3.2 经济分析法
1.3.3 比较研究法
1.4 发展趋势及创新点
1.4.1 发展趋势
1.4.2 创新点
第二章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现状
2.1 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2.1.1 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的动力——制度主义
2.1.2 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的保障——反馈机制
2.1.3 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
2.2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进展
2.2.1 法律规范方面
2.2.2 法治实施方面
2.2.3 法治监督方面
第三章 国内外区域环境治理的法治经验
3.1 国内试点经验
3.1.1 东北三省横向协作立法,一法通三省
3.1.2 珠三角联席会议为核心,专责小组保落实
3.2 域外相关制度
3.2.1 美国
3.2.2 欧盟
3.2.3 德国
3.2.4 日本
3.2.5 国际环境法制度
第四章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困境
4.1 法律规范体系构建薄弱
4.1.1 区域治理进路多样
4.1.2 区域治理出路散乱
4.2 法治实施体系权力分散
4.2.1 行政权力交叉
4.2.2 司法标准模糊
4.2.3 执法权力扩张
4.3 法治监督体系布局不均
4.3.1 法治监督覆盖不匀
4.3.2 法治监督保障匮乏
4.3.3 法治监督评估缺失
第五章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法治保障体系构建
5.1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5.1.1 法律规范层级整合
5.1.2 法律规范体系同步
5.1.3 法律体系覆盖全面
5.2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5.2.1 建立有序的行政体系
5.2.2 统一标准的司法体系
5.2.3 限缩执法权力的扩张
5.3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5.3.1 引入多元法治监督主体
5.3.2 构建法治监督保障体系
5.3.3 完善法治监督评价体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本文编号:377207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qiuzhijiqiao/3772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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