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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法律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5-01-20 13:2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尚在摸索之中,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有能力承担其行为导致的责任,则可以通过损害者担责的制度设定填补生态环境损害。但是当责任人无力承担损害或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甚至责任人消亡造成责任承担不能的情况下,如何救济已然形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是当前需要关注并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提出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法律制度,对基金各方面的问题进行廓清和尝试性研究,丰富相关理论为实践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赔偿不能的难题。那么我国现阶段是否具备构建该项制度的条件以及如何构建该项制度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深入思考,为该项制度的最终构建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命题的探讨源于对生态环境本身受损的关注,其目的是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一方面,对当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环境保护基金现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现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构建该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构建该项制度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美国、加拿大和全球环境基金组织的实践也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抓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立法时...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图1:“两湖一库基金会”运行机制(图自制)

图1:“两湖一库基金会”运行机制(图自制)

这一实践探索了基金的适用范围、申请规则、审核机制以及支付程序;通过建立基金使用绩效审计机制规范基金的运行;监督环节实行内外监督机制,以期形成良性循环的基金运行机制。如下图1:



本文编号:402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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