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本文关键词: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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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时间:2014-04-07 浏览量 0 评论 0
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取保候审获得成功
附:关于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
办公地址:旺苍县司法局。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业经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配偶张某清的委托,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李某经公安机关询问后,李某提高了自己的法律认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愿意接受国家的法律处罚。故此,可以认定李某归案后态度好。
2、李某归案后,能积极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应属坦白。可以认定李某的违法行为系主观恶性小;加之,李某在被刑事拘留前,无前科和劣迹存在,且系碍于师徒情面,参与了违法犯罪行为。李某系初次,其行为与其他惯窃的违法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可以认定李某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小。因此,对李某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也符合“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
3、对李某取保候审,也能使李某感到法律的柔性,为和谐社会起到潜在的积极作用,同时,也符合“打击为辅,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李某碍于情面与他人盗窃他人的摩托车,事后,也没有获得账款。从法律上讲,李某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盗窃数额较小。目前,,李某有积极悔罪表现,也愿对张光林,李汉杰盗窃该次摩托车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愿意给受害人作积极的赔偿。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理、合事理和合情理”,敬请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批准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如果,侦查机关批准了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辩护人也将督促李某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不碍公安机的侦查活动。
此致
旺苍县公安局
申请人: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何恩乾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附:
1、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致旺苍县公安局的《告知书》原件一份;
本文编号:105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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