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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7 13:07

  本文关键词: 关于 做好 医疗机构 校验 工作 通知  


索 引 号 003109861/201510-00201 信息分类 业务文件

发布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日期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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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30    发布机构:市卫生计生委    信息来源:市卫生计生委    

 

                                     

                                    

                                                             卫许[2015]282

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委、市开发区社发局、市卫生监督局、委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规定(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间

为及时、有序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各医疗机构应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自行向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提出校验申请,提交校验申请材料。

逾期不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二、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应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校验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医疗广告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运营(含财税审计报告)情况;

2、执业登记项目变更的事项;

3、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4、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

5、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

6、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积分记录;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要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校验审查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1、校验申请材料;2、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所有的个体诊所、社会办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2、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3、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医疗机构校验核准

在完成校验审查后,做出校验“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的校验结论。

1、在作出校验“校验合格”的结论时,,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并予以公示: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不符合相应的等级医院评审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擅自变更注册登记事项,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六)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间应停止发布医疗服务信息,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有关诊疗服务(急救除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将予以注销。

五、校验要求

(一)各地要督促医疗机构提高认识,认真对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在积极申请校验的同时,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切实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

(二)各地要加强监管,严格要求。对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将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法加强暂缓校验期内的日常监管。对于推诿或拒绝接受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校验不合格处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同时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

附件:1、设置床位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内容和评分标准

2、不设置床位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内容和评分标准

3、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需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表格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

安庆市卫计委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卫计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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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4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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