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本文选题:陈某 + 涉嫌
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陈某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
申 请 人:王如僧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联系方式:13928882432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申请事项:请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生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陈某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贵局正在侦查中。
根据陈某生陈述的案情,辩护人认为贵局可以对其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生的行为分别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根据陈某生的供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大约有1000瓶,每瓶销售价格约为20元,因此本案涉案金额大约为20000(1000×20=20000)数额不大,且涉案商品被贵局当场起获,没有流入社会,因此社会危害程度比通常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更加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取保候审”的规定。
另外,陈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主动配合贵局办案,态度良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的规定。
其次,在佛山地区存在案情相似可以取保候审的案例。
在被告人叶某珍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案号:(2012)佛南法知刑初字第24号】,涉案侵权“LIGHTNESS”、“纤瀛”文胸900件、内裤66件共966件价值人民币1069080元;在被告人叶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案号:(2013)佛南法知刑初字第6号】,涉案侵权手表共价值人民币80770000元;在被告人许某卿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案号:(2013)佛南法知刑初字第36号】,涉案侵权箱包共价值人民币574990元;在被告人于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案号:(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13号】,涉案侵权灯饰产品价值人民币21万元,办案机关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为由,对其取保候审。
再次,如果按照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可能不达到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92004019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根据该规定,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涉案商品的价值,由于本案是知假卖假,其实际销价肯定远代于市场上正品价格,鉴于本案涉案商品数量较小,如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可能不会立案标准。如果由于不能确定实际销售价格,导致按照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才达到立案标准的,实质有违公正,请贵局在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予以考虑。
最后,截至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之日,贵局已查清本案相关的事实,对陈某生取保候审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综上,辩护人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规定,向贵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贵局予以批准及予以函复。
此致
佛山市公安南海区分局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附:
1.(2012)佛南法知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
2.(2013)佛南法知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
3.(2013)佛南法知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
4.(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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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6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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