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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指南

发布时间:2018-07-06 08:13

  本文选题:申请 + 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指南

申请行政复议前,请仔细阅读本指南
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首先确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参照上述第一项。
    (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选择复议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关于复议机关的规定。
    3、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在本网站下载相关复议申请书模板;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4、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事项: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其他事项
    1、书面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的,以本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为准;口头申请的,以本局法制部门当场制作的询问笔录为准。
    2、本局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具书面《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3、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来电、来信咨询嘉兴市公安局法制处,联系电话:0573-81292673,地址:嘉兴市中山西路439号,邮编:314000。



本文编号:2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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