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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尊敬的恩施州人民检查院,抗诉申请人(原一审原告

发布时间:2018-11-14 14:30

抗诉申请书 尊敬的恩施州人民检查院, 抗诉申请人(原一审原告 抗诉申请书 尊敬的恩施州人民检查院, 抗诉申请人(原一审原告,原二审原告),徐辉,男,生于1968年4月5日,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高级技师,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普庵村六组8号,公民身份号422802196804054017。电话15971688118 抗诉被申请人:(原一审,原二审被告)利川市忠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利川市忠路镇双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69912A。 法定代表人:梁凤翔,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402221290系该镇镇长。 抗诉申请人不服利川法院(2018)鄂2802民初3137号判决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28民终2035号终审判决,现向恩施州人民检查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重审, 两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撤销利川市法院(2018)鄂2802民初3137号判决和湖北省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28民终2035号终审判决,再审本案。 (1)我抗诉的理由是.我与政府之间打官司的焦点不是超时诉讼,而是解骋与未解骋劳动关系问题,忠路镇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2日答复说得很清楚,忠路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9日才正式受理,这说明了我一直在追要工作和工资的事实,也同时包括2003年至2016年7月19日前政府悄悄签字消毁的证件,因政府认可2003年至2016年7月19日前一直在追要工资。所以我当时没有追责他的过错,2017年12月12日忠路镇人民政府正式通知我走司法程序,,我并未超时,所以法院在这里用法律有所错误。 (2),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政府多次找我协商赔偿,因假文件的出现,协商从(拾万到陆万到参万到陆仟,从多慢慢变少,)包括被告代理人也大概有四次以上协商此事,但不以工资形式出现被我拒绝,因多次协商未果,我才走司法程序。在二审当天,被告代理人在法庭门口问我给我赔偿我为什么不要,在二审结果未出来之前,有二个村支两委劝我在(拾捌万到参拾万内解决此事,其实也是代表政府劝和)二审的直接判决,忠路镇人民政府通知忠路镇各村组及个人不准任何人帮我证明,连复印都不行,也不承认此事了,一分钱不给我付,只有一点录音证实,可见法院的用法律错误。 (3),政府想用1996年12月8日,和1997年2月这两份假文件干扰司法公证,想推翻我已被解骋来达到目的,因为这两份文件是假,所以时间,及人物都不正确,连我本人都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我多次申请法院要求被告方提供文件的原件,和政府解骋我的下岗证,和工资发放情况,被告方有责任举证论证,为什么被告不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法院既然推翻了这两份文件的假,支持了我与政府有劳动关系存在,为什么还是采用了这两份假文件,还是说明官官相护,法院在这里用法律有问题 (4)对于工资问题,被告方作为档案机关双方发生争论,也必须提供1994年一2000年工资鉴字情况来加以证明,和续骋解骋原件,以事实为依据, (5),国家财产,从1994年起到现在,我的本职工作从未间断过,我尽职尽责,国家财产除自然风化部份,未受到一点损失和损坏,因我一直在工作,现在致少要看这批国家财产该怎么处理。所以不存在超时诉讼, (6),政府私自签字,出假文件,严重干扰了司法公证,必须严查。      事情经过是我于94年参加工作,94年7月1日起被小河乡人民政府正式骋用,96年4月因基构改革,裁减八大员,其它解骋人员按照解骋原则解骋,并发放下岗证,因工作虽要,我继续被小河乡人民政府骋用,享受忠路镇当年最底财政工资跟随涨发,及其它福利费,从94年起到现在,我从末离开政府交给我的任务,国家财产除自然风化的外,一点没有受损失和损坏,从96年续骋后到今天,除了每年向政府讨要工资和工作外,没有政府解骋我的事实,除了每年为工资的事信访问题被政府恨透以外,没有一点过错,我不信访法院判我弃权,在未搞清楚之前,我必须年年信访。永不放弃, 致于造成今天这种局面,实属当年得罪个别领导所为,以我调到广b

本文编号:233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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