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本文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办理相关业务前,请仔细阅读本服务指南!
说明:
1、以下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在湖南企业登记网()的“表格下载”栏目或岳阳红盾信息网()的“网上办事”专区中查询或下载打印,亦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本指南中未尽事项,亦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
3、本指南要求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通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按照《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执行。
6、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许可对象:拟申请企业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者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公司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适用于依法实行实缴登记的公司);
11、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1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其他有关文件。
三、(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合同、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合伙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7、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10、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其他有关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4、隶属公司章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7、前置审批文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8、其他有关文件;
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五、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样张);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注销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的分公司);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其他相关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详情请登陆:):
(1)、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变更公司类型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3)、变更股东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4)、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前置审批文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或证件;
(5)、变更名称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6)、变更投资者名称的,提交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8)、变更营业期限的,提交合同或章程的修改协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9)、变更住所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备案登记相关证明文件:
(1)、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3)、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的,原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4)、其他事项备案的,1、设立分公司:①《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②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其他材料,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2、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①《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②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④《营业执照》复印件。3、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①《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②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③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④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⑥《营业执照》复印件。4、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①《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②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④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⑤《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许可时限:(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 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许可条件:无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许可费用: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费字第23号)、省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岳阳市五里牌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730-8882112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文件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本文编号:85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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