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商务局
本文选题:宜春市商务局 +
宜春市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要素表
事项编码 360900SWJ-QT-02 事项主题 其他
事项名称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服务对象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现场符合办证要求
申请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从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劳动用工手册或其他证明企业用工数的有效证明。
4、生产设备清单及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
5、房地产租赁合同或房地产等产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2至4项均需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
办事流程(流程图) 企业申请人网上申报,窗口预审,窗口受理并联合外贸科审查并提出意见,企业现场提交纸质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窗口终审,现场出证,业务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办理时限 法定许可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联系电话 0795-3216703
公开方式 信息公开
可在线办理时间 公告规定时限
本文编号:180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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