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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4 15:32

  本文选题:学籍 + 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所有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学生经注册后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校按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体检。凡身体条件不符合我校报考条件者一律退学。对确诊患有一般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内可恢复健康并能适应我校教学训练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经学校复查确已痊愈的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我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课程分选修和必修两类。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上规定课程和环节的考核,总评成绩及格(合格)获相应的学分;总评成绩不及格(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八条 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方法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与下学期初补考同时进行。除认定的特殊原因外补考、重修考试不办理缓考。

凡未被批准缓考而擅自不参加规定课程的考核或者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者,作旷考处理。此类学生不能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

第十条 考试作弊者,相应课程的成绩记载时注明“作弊”字样,此类情形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且不能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数的1/5,或无故不参加实验、实习累计超过实验、实习总学时数的1/5,由任课老师提出,经核实后取消其参加考试资格,并报教务处备案,相关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数1/3,或累计缺少作业达课程作业总数1/3,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修课初修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补考在开学后1周内进行。补考后成绩及格记60,不及格将具体成绩记入学生档案;补考不及格,可参加重修和毕业前的补考。

补考后已达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在当年办理“结转毕”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重修一般随其他年级(专业)的开课班级进行。需要重修的学生务必留意开学后2周内校园网上教务管理系统中的通知,查询与原来修读课程名称、要求相同的开课班级情况,及时报名。重修学习以自学和跟班听课方式为主,在学期末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期末考试。

第十五条 课程与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采取结构成绩制,一般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对某些强调实践性技能训练的课程,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及理论成绩、实验成绩所占比例由教研室按课程的具体情况提出建议,由课程教研室所在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认可后实施。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部分实践性技能考核可采用5级制记分。考试课成绩登记时必须全面地反映平时、期末和总评成绩,考查课只登记总评成绩。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对课程的掌握情况,采用绩点制来反映学生学习成绩的差异,其成绩与绩点数的换算关系见表1:


1 成绩与绩点数的换算关系

成绩

A()

B()

C()

D(及格)

E(不及格)

90—100

80—89

70—79

60—69

59分及以下

绩点数

4

3

2

1

0


  第十八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分绩点即某一课程的绩点数与学分数的乘积。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内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在这段时间内的平均学分绩点。它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课程的免修、选修

第十九条 学生通过其他方式(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时间在该门课程开课后2周内,申请须提交考试成绩证明及有关资料,由承担该课程教学的教研室认定,或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对免修者学校承认其该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登录时注明“免修”字样。政治理论课、警体课、各类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课程不得免修,凡应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修课程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2门。

第二十条 获准免修的学生如需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批准免修之后3日内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选修课的安排,结合自身情况科学选课,要注意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

第二十二条 选修人数不满30人的课程,一般不单独开课,学生应改选其他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我校实行网上选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凡未经网上选课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且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可重新选课。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校际交流,优化学生知识结构,经学校间协商,允许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到外校选课。

第五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我校的标准学制为4年。

第二十六条 我校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对于在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标准学习年限2年。

第六章 降级、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学生因病经学校卫生所确认,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其治疗和休养时间占1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学生1学期中因病、因事缺课时数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2),但累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该专业不连续招生,可改学其他专业。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期的必修课程(含实践教学)在期末考试后,不及格课程达5门及以上的,取消补考资格,直接作退学处理;对于参加补考后,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6门的,作退学处理。

在计算不及格课程门数时,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学年最多计为1门课。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的。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学期累计旷课达40课时以上的。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批准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大队提出意见并填写退学处理审批表,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审核,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将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给退学的学生发放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章 考勤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请病假必须持医院病历和医生诊断证明。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重要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等,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活动单位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需经教务处同意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并转告任课教师。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由于身体条件等原因申请转专业时,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附相关证明,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系同意并征求转入系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最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课程及成绩、学分的认定办法

()转专业后,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如与现专业的课程名称、学分要求相同或相近,其所获学分与成绩,可以直接转入现专业成绩档案。

()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如与现专业的课程不同或相关度不大,其所获学分与成绩可作为选修课记入现专业成绩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实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依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修读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和环节,但仍有课程成绩不合格或其他未达毕业要求的,可发给结业证书。该类学生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可在毕业前最后1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随下一届学生学习。

第四十一条 对未修满学分结业离校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离校后2年内返校重修和补考的资格,待其满足毕业条件后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书或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1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因某种原因退学,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此前我校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实施。





本文编号:206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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