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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出新文件了,看看怎么说?

发布时间:2018-07-18 12:5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号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纳税人无法正常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的,应由扣缴义务人到其主管税务所办理。  二、扣缴义务人已为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但税收管理系统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纳税人本人签字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扣缴义务人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的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扣缴义务人已为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未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或申报信息录入错误的,扣缴义务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由本人签字的复印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扣缴义务人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的情况说明》;  (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四)扣缴义务人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收入的,应提供所属期内银行对账单及个人账户查询明细记录;  (五)扣缴义务人采取现金方式支付收入的,应提供所属期内有领取人签字的单位发放明细。  扣缴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主管税务所对于符合条件的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通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2月27日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本文编号:213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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