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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问答

发布时间:2017-05-04 16:10

  本文关键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1. 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是否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京国税发〔2016〕229号)文件规定,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不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由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跨区税源登记”模块进行处理。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前已经申请开具的《外管证》,应当按期进行核销和缴销。原京内跨区经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进行注销。

  2. 本市纳税人跨省开展经营活动如何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京国税发〔2016〕229号文件规定,本市纳税人跨省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外管证》的,应在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提交申请并上传附列资料,待系统确认后自行打印加盖税务机关电子签章的电子《外管证》,之后持《外管证》到外省办理报验手续。

  3.跨省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京国税发〔2016〕229号文件规定,本市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且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可按照合同期限确定《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外省来京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所持《外管证》有效期超过180天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照《外管证》载明的实际有效期限进行报验。

  4. 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是否需要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京国税发〔2016〕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本市企业外出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再开具《外管证》;同时,外省企业来京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跨区税源登记”,不再进行《外管证》报验登记。


  本文关键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4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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