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讼行为保全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09 07:21
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进行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产生着一定的影响。现阶段世界各国都已经以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为主题提出了一定的规定,我国也从立法层面对行为保全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探索,但是只是对财产保全制度作出了合理的规定,行为规范则无法与保全相衔接,最终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无法利用行为保全措施适当救济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出现。因此本文认为十分有必要加强对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探索,通过对各国制度的比较研究为我国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建立提供相应的参考,促使我国尽快建立健全的诉讼行为保全制度。
论文关键词 比较法 诉讼行为保全制度 审理
行为保全具体指在民事诉讼工作中,为了能够为生效法律判决内容的实现提供相应的保障,最大限度的避免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命令相关其他当事人为一定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民事特别诉讼程序。行为保全制度最开始衍生于古代罗马政治中的禁止令状,经过封建社会教会法以及欧洲王室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延伸,到15世纪在英国正式确立了衡平法救济,而在此过程中中间禁令也演变成为英国甚至英美法等国家在行为保全方面的完成形态。而在大陆法方面,德国在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以假处分为标准的保全工作模式最终也得到了相应的确立,对其他各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一、行为保全的基本内涵
关于行为保全的基本内涵,当前我国研究还相对较少,在立法方面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其提出明确规定,并且相关研究专家对其内涵持有不同的认知和理解。部分专家指出,行为保全具体而言就是法院在进行司法程序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一方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对相关事件保证实施判决和裁定的行为,避免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要求当事人的另一方为一定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具有较强强制性的民事措施。但是也有学者持有不同的意见,其认为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行为保全重要是为了为生效判决内容得到应有实现而提供的保障性措施,并且这一措施的存在能够有效避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基于这一理念法院依照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命令当事人的另一方为一定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特别性民事诉讼程序。然而这些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整体上进行分析又不够全面,在民事诉讼领域,行为保全的申请人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而作为当事人另一方的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同时,在内涵分析过程中简单的将行为保全定义为法院作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也不够宽泛,从实质上看,行为保全其实是一种基于临时救济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因此行为保全应该具体指在民事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了有效降低损失避免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害,并保证生效判决能够真正执行,根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另一方提出的保全申请,最终裁定申请人为一定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具有临时救济性质的措施。
二、域外行为保全立法基本情况
(一)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
中间禁令最开始起源于15设计的欧洲,在古罗马禁止令状的影响下英国衡平法院对中间禁令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指出中间禁令是当事人一方在进行民事诉讼前或者具体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请意在阻止被告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命令,主要实施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被告继续实施其违法行为,或者停止向申请人实施威胁行为,从而可以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全申请人应有利益。一般情况下,中间禁令较为适用于侵权领域。
美国法基于英国中间禁令有所发展,提出了临时限令和预备性禁令的重要思想,具体指在诉讼前法院按照实际需求所作出的能够保障原告利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免于受到被告继续损害的命令。而在其中,临时禁令和预备性禁令则是中间禁令的两个重要连续发展阶段。对临时禁令进行分析,主要是指在进行诉讼前法院依据单方面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判定,这一禁令形式较之于预备性禁令更为适用于紧急的情形。但是临时禁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效力相对较短,一般只能够维持到当事人双方可进行适当对抗的预备性禁令时,在此时,获得临时禁令的当事人必须尝试进行预备禁令的申请,并且经过法院和听证会的判定后,由法院判定是否发布预备性禁令。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社会更为注重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程序性保障。
(二)大陆法系中的假处分
德国是最开始针对行为保全实施假处分的国家,在1877年,德国立法部门办不了民事诉讼法,以国家立法正式确定了假处分。假处分具体来说就是指为债权人非金钱请求而提供保障的强制性执行,并对非金钱请求之债的某种特定强制处分或就政治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暂时基本状态的一种特殊程序。在其中,债权人所提出的非金钱请求主要指其请求的标的为各个物之给付,或者产生的其他相关行为。从此处可以看出,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假处分与行为保全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律方面,按照具体的功能进行分析假处分可以划分为确保性和定暂时状态两种类型,其中,确保性类型的假处分就是为了保证处分将来的执行能够顺利的实现而做出的判定,而定暂时状态类型的假处分则为暂时对政治的法律关系加以确定而做出的判定,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法的公正性,并且这一判定以最终的执行为目的。
日本在行为保全方面确定的法律制度也属于大陆法系的范围,日本国家专门制定的《民事保全法》针对假处分问题提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较之于德国法律更加具体而规范,日本社会对于假处分的规定进行了更深层次的补充:一是在判决工作中应用决定原则、并将不同的判决进行适当的裁定,合并成为单一的诉讼裁定程序,其具体法院审理过程以审问为主要内容;二是在对行为保全的权利进行限定的过程中以金钱支付为参照标准,只有申请人在提供一定金钱支持的情况下才能够对已经开始执行的假处分进行停止或最终撤销;三是基于行为保全的救济性设立了双重性质的救济标准,也就是说当事人的另一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保全行为提出异议甚至提出行为保全抗告,进而维护自身应有权益。
三、当前我国行为保全制度建设现状
我国对行为保全制度的研究相对较晚,到当今社会尚未从立法层面对相关问题形成系统化的规定,只有在特定的领域中涉及到了一些相对零散、分散的内容。在我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款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内容,但是却没有将诉讼行为纳入到规定范围内,导致行为保全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
同时,在海事领域所制定的海事强制令中也对行为保全制度有所涉及,并且正是这一法令中关于知识产权诉讼前应该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行为保全制度正式开始登上法律规范的舞台。2000年,我国立法机关又针对海事方面的诉讼问题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真正开创了我国关于诉讼行为保全问题的立法先例,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正式确立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随后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在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方面也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行为保全制度的建设进程,不仅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应有权益,还有助于进一步推进行为保全制度的建设进程,对于我国立法完善也产生着一定的积极影响。
四、域外立法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建设的启示
纵观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都在法律限定过程中将行为保全确定为国家民事诉讼的程序范畴内。域外不同法系对于行为保全的法律限定都能够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同时,尽管我国已经开始加强对行为保全制度的研究,并且在海事领域中针对行为保全做出了特定的规定,甚至随着时间的发展,这一规定还开始向着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方面延展,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行为保全制度在其他民事诉讼方面还缺乏一定的适用性,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有必要构建更为健全、适用性较强的行为保全制度,进一步增强我国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研究指出,基于我国当前行为保全制度发展情况,要想建立健全的行为保全制度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明确行为保全的申请条件。从对域外其他国家行为保全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法院在基于行为保全制度作出相关保全裁定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裁定必须要符合以下原则:首先,权利保证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如果不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行为保全行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极大的损害;其次,申请人自身必须具备相应的申请资格,如果已经起诉,则申请人应该为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或者具有申请权益的第三方,并且这一第三方的申请能够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还尚未起诉的,申请人应该是这一民事诉讼案件的准诉讼主体。最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必须为本次申请提供一定的担保。
其二,对行为保全的具体程序加以设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保全的实施程序包括申请、担保、审查、裁定、执行、复议以及诉讼结构方面的内容,其中申请主要是指诉讼案件中行为保全的当事人到法院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在这一过程中法院不能够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担保具体指申请人为自身申请保全行为提供担保,避免申请人滥用权利的现象出现;审查则指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担保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明确其是否具备保全申请的权利,其在申请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够可靠等;裁定主要指法院在接受申请并进行审查后尽快根据申请内容做出相应的裁定,如果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符合规定则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如果审查结果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按照法律程序予以驳回;执行,在经过裁定判断被申请人为一定或不为一定行为后,要求被申请人在相应的期限内尽快履行法院作出的裁定,逾期将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复议,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法院裁定持有异议,则可以向法院提出一次复议,并且注意在复议期间不可以停止原裁定的具体执行;诉讼,在诉讼前完成行为保全执行后,申请人应该向法院一处诉讼,并在相关当事人之间签订仲裁协议,也可以交由专业的仲裁机关加以仲裁,明确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损失,并确定赔偿事宜。
五、结语
综上所述,行为保全制度的健全是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进步,对司法诉讼中当事人双反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加强研究,积极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建设更为完备的行为保全制度,增强行为保全制度在各领域中的适用性,为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开展提供相应的保障。
本文编号:11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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