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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与责任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16-09-09 07:22

  论文摘要 微信公众号不当转载其他公众号作品会造成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等权利的侵犯,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侵权抗辩,但也有例外情形。微信平台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在公众号转载侵权中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或者承担替代责任,但在符合“避风港规则”规定的情形时,也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论文关键词 微信公众号 著作权侵权 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 避风港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1月11日,在广州举行的微信公开课Pro版年度大会上,腾讯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自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平台共处理了1.3万多件关于知识产权的投诉案,其中著作权侵权案占44.7%。典型案例有知乎用户投诉某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其在知乎上发表的文章、财新网投诉其文章被某微信公众号多次侵权、爱奇艺投诉多个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播放、传播盗版视频等等。
  那么,在微信公众号转载中到底存在哪些侵权行为?侵犯何种著作权?哪些行为属于侵权例外?微信平台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何种责任?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找到问题的答案。

  二、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

  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发布原创作品一般不会有侵权问题的发生,但是转载其他公众号创作的作品往往会因为方式不当、版权意识不强而产生侵权纠纷。以下将对几种常见的侵犯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进行分析。
  (一)微信公众号转载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
  1.对署名权的侵犯:
  微信公众号将作品上传到微信平台,对作品享有署名权,其他公众号转载作品时对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侵犯通常有三种情形:(1)不署名。表现为不在作品开端或结尾注明来源、作者,涉及到图片作品的还会去掉图片上能够表明作者身份的水印。近期云南高院审理的李云飞与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将摘抄作品的片段不注明作者也认定为对署名权的侵犯 。(2)署他人名,明明是甲公众号的作品,转载时却为了吸引粉丝有意注明作者是知名的乙公众号,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转载者甲公众号的署名权,,也侵犯了知名乙公众号的姓名权。(3)署自己名,冒充自己是转载的作品的作者,这是公众号转载中典型的剽窃行为,不仅会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也会侵犯其他种类的著作权。
  2.对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微信公众号转载作品时未经作者同意擅自修改、删节将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但轻微的修改,如标点符号、语序、字体等改动不认为是侵犯修改权。对修改权的侵犯也不一定会导致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除非修改达到歪曲、篡改原作品思想内容、甚至改变作品创作目的的程度。比如四川高院审理的肖朝德与廖钦勇著作权纠纷一案中 ,法院认为被告廖钦勇将“廖记棒棒鸡”这一书法作品的字体大小进行调整,文字顺序由从右至左改为从左至右,情节轻微,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同时这样的修改也并未改变“廖记棒棒鸡”作为店招使用所表达的思想感情和创作目的,未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也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二)微信公众号转载对著作财产权的侵犯
  1.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的时候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定义直接来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 T)第8条的表述。结合WCT第8条的立法背景和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主要有三:(1)未经许可实施“交互式传播”传播行为。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放置在向公众开放的网络中,供用户自由选择时间和地点欣赏或下载。(2)传播者的传播行为使得用户有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只要传播者将作品上传或放置到网络上供用户欣赏或下载即可,而不论用户是否已经实际浏览或下载。(3)用户可以在公众号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由选定时间地点获得作品。
  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作品必经的一个环节便是将作品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放置到微信平台上,而微信平台是公开的,一旦公众号为此上传行为,该公众号的粉丝便可自由选择时间地点去浏览,获得了自由观看欣赏作品的可能性,公众号也会因此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若公众号主观上有过错,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对演绎权的侵犯:
  演绎权是利用已有作品创造出具有独创性作品的权利,主要包括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四项权利 。微信公众号转载中侵犯演绎权的情形大致也有四种:(1)未经许可将转载的情节性小说拍摄成电影、电视剧;(2)未经许可将美术作品制成动画、将摄影作品绘制成漫画等;(3)未经许可将转载的公众号作品翻译成外文;(4)未经许可转载多个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整合成汇编作品。类似案例如央视在授权范围外,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用于动画制作中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广东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使用“炎龙侠”、“风鹰侠”等人物形象开发游戏 。



  三、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抗辩

  如果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都构成侵权的话无疑意味着微信的死亡、信息传播的死亡,为了鼓励信息的传播,我国著作权法设定了如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著作权侵权例外制度,然而能否作为微信公众号转载侵权抗辩理由,值得探讨。
  (一)法定许可侵权抗辩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法定许可制度仅限于报刊与报刊之间,不及于书籍,也不及于网络。揣测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定许可不适用于书籍主要是因为书籍的传播速度较慢,传播范围不广,而不及于网络,则是为了维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绝对排他性 。但是与报刊相比,网络具有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更能实现作品时效性的特点,如果一味的保护作品著作权,忽略作品的时效性、限制作品的传播渠道,将损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笔者认为可以将法定许可制度延伸至网络转载,这不仅有利于公众更大范围的获得具有时效性的信息,同时对数字化产业的发展也大有益处。
  微信公众号转载从本质上看属于网络转载的范畴,当微信公众号转载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该公众号可以将法定许可作为侵权抗辩理由:一是转载的作品需是其他公众号已发表的作品;二是该作品未注明不得转载;三是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来源、作者;四是不损害其他公众号对该作品的使用以及享有的权利。
  (二)合理使用侵权抗辩
  一般而言,公众号与公众号之间转载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为了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作品”便是其中之一。而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主要是企业和个人,他们申请公众号,吸纳粉丝,通常都是出于商业目的,往往超出“学习、研究、欣赏”的范畴。
  尽管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规定合理使用制度在传统著作权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互联网环境下,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有诸多局限性,不利于解决互联网中的著作权纠纷。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对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分析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四要素:一是使用目的和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目的;二是版权作品的性质;三是被取用的数量和内容;四是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需求或价值的影响 。当微信公众号作品的转载符合该四要素时,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四、微信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微信公众号转载侵权中,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平台服务提供商,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或者承担替代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腾讯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有两个条件:一是腾讯公司实际知晓公众号转载的作品构成侵权或者虽未达到知晓侵权的状态但却可以推知侵权的情形,二是腾讯公司没有及时作出反应,删除被指侵权的作品或断开链接、拒绝访问 。满足以上两个要件时,腾讯公司便构成了典型的帮助侵权。
  除了帮助侵权,《条例》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也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腾讯公司从公众号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益,那么就应该为直接侵权者承担“替代责任”。这就好比雇主责任中,对雇员在工作期间实施的与工作任务有关的侵权行为,雇主应该承担替代责任,因为雇主从雇员的工作中有所获益。微信公众号转载侵权亦是如此,腾讯公司从中是获益的,流量增加、网站价值增加、广告价值也增加,对公众号的侵权行为,腾讯公司应该承担替代责任。
  但是,腾讯公司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帮助侵权或者承担替代责任。借鉴美国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条例》引入了“避风港规则”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侵权行为或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二是在得知侵权行为或收到侵权通知后,迅速做出反应,移除侵权内容或屏蔽对它的访问;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利益。故而,腾讯公司在知晓公众号侵权或者收到其他公众号、用户的投诉后即使做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可以作为腾讯帮助侵权的免责条件。腾讯没有从公众号转载侵权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也可以作为其承担替代责任的免责条件。腾讯公司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同时也受到“红旗标准”的制约,对公众号转载侵权负有注意义务,除了采取措施防止侵权发生外,也不能在侵权内容明显可见时采取鸵鸟政策。

  五、结语

  对微信公众号来说,微信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够促进信息的传播,也会导致侵权的风险,腾讯今年1月份发布的《2015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公布了四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完善了微信平台投诉系统,但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还是应该回到著作权法的范畴,明确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类型、侵权例外以及腾讯公司在构成帮助侵权或者承担替代责任下的免责事由,对微信公众号的发展大有益处,也有利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编号:1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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